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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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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docx

    件1: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名建网务!J度实退瓢!J(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财务活动,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与服务工作。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财务计划及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合作社的兴办、改制、注销等;(五)大额借贷、债权减免、重大债务处理或账务核销;(六)农村集体耕地、林地、水面、山场等承包、经营、流转、租赁方案及合同签订,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及补助等;(八)其他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明确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执行标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八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九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招投标等行为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检查财务情况;(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六)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依法与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记账的,可以不设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第十一条经济体量大、核算业务复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自主记账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记账,但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的,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记账的,财务收支事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会计报表,在会计报表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及报送、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三)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会计人员对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业务或行为应当拒绝办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第十五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组账村管”,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村民小组财务事项的监督。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接受政府补助、接受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资等形式筹集资金。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并对偿债本息做出合理安排。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金融机构借贷后购买理财产品或投入平台公司等。第二十条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借债务:(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二)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三)用举债资金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严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严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互相转嫁债务。第四章资产运营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管理。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预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现金。现金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限额,超出限额的支出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需调整现金使用限额或者备用金额度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因借款需要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和依照有关规定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且不得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资金可以存放在基本账户,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竞争性存放。进行竞争性存放的,确定存储的商业银行后,可以通过获取定期存单或存款证实书的形式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另行开设存款账户。(四)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现金须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五)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出纳人员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与开户银行核对馄行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票据应分开保管。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第二十三条应收款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应收款项的日常核算和监控,设置应收款项总账和明细账,及时核算应收款项的发生额、增减变动额、余额等,及时对应收款项进行追踪和催收。对经民主程序确认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有关核销决议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存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存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规范存货管理流程和要求,严格存货出入库的查险和审批。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有盘亏、盘盈、毁损、等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笫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折旧方法,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笫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经民主决策、按规定审批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在建工程管理制度,完善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工作流程和过程监管。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工程竣工结算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IBo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第二十九条生物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根据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建立生物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消耗性生物资产比照流动资产进行管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笫三十条无形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管理,明确权属及价值,及时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做好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履行民主程序,进行严格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参与制定企业章程、派驻管理人员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资源性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加强对未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建立资源性资产明细登记簿,明晰权属,强化日常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渡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应当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采取招标或询价等方式公开进行。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一)数额较大的或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当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对于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明确管理责任,追偿资产损失,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流转交易。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笫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标的物、价款、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第五章财务收支及收益分配笫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应当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收入,应当纳入集体收入核算。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及时登记入账。严禁“白条”抵库。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接受捐赠、土地征用补偿、政府部门投入等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不得纳入集体收入核算。专项资金结余不需上交的,应转入“公积公益金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当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严禁虚列开支、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收益分配、公积公益金支出等不得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规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原始凭证齐全。杜绝“村财乡管”资金拨付审而不核、监而不管。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年初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示。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当以效益为基础,坚持量入为出、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举债分红,或因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向全体成员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分配额度,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第四十九条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年度结算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不允许跨年度结算。第六章产权管理第五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年度清杳,清查范围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的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范围。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做到账表一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清查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笫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及时更新资产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五十四条村民小组、村、乡镇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民主协商资产管理办法,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单独开展会计核算。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实现财务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的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第五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经济合同、预决算方案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电子会计档案等。第六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件2:关于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总量日益增加,集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3年底,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达到2278亿元,村均142()万元,经营性总收入达到102亿元,村均64万元。这些集体资产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必须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强化财务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但从实践情况看,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集体资产的流失。因此,有必要通过健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2011年,我省出台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费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印发了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出了政策性要求,但是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这个重要领域还缺少规范性文件。2021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联合省财政厅共同起草了实施细则。二、起草过程1.深入调查研究。今年1月份,收集整理其他省份以及我省部分市县级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多次赴地方开展调研,摸清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现状和重点难点问题,正式启动实施细则起草工作。2 .形成初稿。3月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借鉴吸收兄弟省份和我省部分地区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做法和经验,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5月份召开全省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2()多位懂政策、熟业务的基层干部对初稿进行讨论。此外,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征求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建议,并赴基层开展相关调研。在借鉴吸收相关部门、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3 .形成征求意见稿。6月份国家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后,结合该法精神,再次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将初稿转送省财政厅征求意见,根据省财政厅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文稿再次修改,最终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分八个章节、64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相关监督指导主体。第二章为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贲,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机制,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机制,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相关机构、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第三章为资金筹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筹集资金方式及管理要求作出规定,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举债、提供担保等事项提出限制条件。第四章为资产运营,重点对集体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等的运营管理作出规范性要求。第五章为财务收支及收益分配,对集体收入支出核算、财务审批及集体收益分配作出具体规定。第六章产权管理,规范了集体资产权属认定、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等事项,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等情形时,应当民主协商资产管理办法,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财务报表报送、公开公示及档案管理提出要求。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几类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 .关于资产运营。实施细则明确了资产运营的范围,对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的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此外,在资产运营中增加了“生物资产”这一类资产管理要求。这主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再采用“畜牧资产”、“林木资产”概念,相应改为“生物资产实施细则注重与最新的法规制度相衔接,也不再采用“畜牧资产”、“林木资产”的概念,相应改成“生物资产”。2 .关于委托代理。实施细则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同时,细化了委托代理的形式及监管方式。这主要考虑:截至目前,我省超过98.5%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委托代理机制,对委托代理的要求进行细化,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此外,实施细则还提出“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组账村管“,将村民小组的资金、资产也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监管,加大对基层财务监管的力度,防止微腐败发生。3 .关于民主监督。实施细则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要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同时明确了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的相关内容,使得其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此外,实施细则提出集体资产运营、财务收支等事项要定期公开,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对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要随时公开,切实保障了集体成员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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