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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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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docx

    XX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提高社会救助 制度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 18 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赋予乡镇(街道) 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政办发(2020)69号)、 XX市民政局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的指导意见(X民(2021) 45号)文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 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以下统称审核确认)下放至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工作,现就 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 确认程序,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社会救助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规范运行。(二)基本原则权责一致。针对下放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 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事 项委托后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群众满意。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群众为核心, 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达至V便民、利民、惠民 的目标。提高效率。坚持将下放乡镇(街道)实施审核确认权限与 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有机结合,建立 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二、主要任务(一)下放审批权限。在全县范围内将县民政局负责的特 困人员供养(以下简称特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 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边)救助、临时 救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困补)的审核 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具体实施。(二)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 贯彻、执行;抓好业务培训、档案审查和审核确认抽查工作; 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等各项工作。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 执行;负责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公示评议、审核确 认等;做好辖区内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养 尽养、应退尽退;管理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 料;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社会救助对象发现报 告、申请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和政策宣传等工 作,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不能自 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三)实施时限。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社会救助 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加强委托乡镇(街道) 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组织领导,靠前指挥,定期督促检查, 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 要加强与县民政局的沟通协调,切实规范工作流程,严把审批 关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二)加强能力建设。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足额 配备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承担民政工作职能,确 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后,审核确认工作 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做好业务培训,提升乡镇(街道)社 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掌握和 执行水平。按照XX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暂行)要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象排查、 家境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自理能力和需求 评估等事务性工作。(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宣 传册、信息推送、会议培训等多种渠道,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 传入户、入村、入社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惠民政策 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困难群众预 期,为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审核确认权限、强化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加强跟踪督查。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 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各乡镇 (街道)要指导村(居)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要跟踪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 现和树立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审核确 认权限下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XX县社会救助审批指导规程附件XX县社会救助审批指导规程一、低保、低边、特困“救助一件事”审批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 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 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 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三)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完成XX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申请人信息录 入,提交并“委托确认”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1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四)评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应当组 织民主评议:1 .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2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3 .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五)审定。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 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 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社会救助实行集体审核确认,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六)公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 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信息在乡镇(街道)有关办公场 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二、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对情况特别紧急、事实明确的,各乡镇(街道)需立即 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实施急难 救助,按救助对象不同类别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直接先行 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并在急难情况缓解 后登记信息、补齐手续或说明。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 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但应扣减已发 的紧急救助资金。(一)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 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 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的,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 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2)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3)致困原因相关材料。一年内的自负医疗费、学费、 护理费凭证。(二)审核。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在4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 见。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 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非特困、低保、低边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L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申 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低 于同期低边标准;2 .货币财产条件: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同 期年低保标准的6倍;3 .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中认 缴出资额累计不高于20万元(不含);4 .车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 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购置票据价值、车辆损失保险价值、 第三方评估价值)低于当地同期年低保标准15倍;5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 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 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 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 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 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联建房)等。6 .供养人条件: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货币财产、工商、车辆、住房四项条件。(三)公示。乡镇(街道)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 在申请人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 报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四)审批。1万元额度以下的救助,由县民政局委托 乡镇(街道)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超过1万元由县民 政局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发放救助资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 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 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应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 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 应及时转介。三、资金发放县民政局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特困供养、低保救助资 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关联账户。临时救助资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遇有特殊或紧急情 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但应完善相关手续。四、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时应首先进行信息核 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乡镇 (街道)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 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全面审 查材料并提出相关意见,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做 出终止或变更决定。县民政局应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五、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应当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 档案进行全面审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 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 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 其他社会救助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 督检查。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其近 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以及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 重点调查的社会救助对象,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 入户调查发现的疑问情形,及时与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 办机构沟通,进行复查复核。如需变更确认决定的,应及时 调整变更。本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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