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XX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我县现代农业 发展,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根 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 4号)、XX省自然资源厅 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X自然资规(2020) 13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特此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 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 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 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 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 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 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 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 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 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 生产用地。(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 套设施用地。L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 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 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 晾晒、分炼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 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 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 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 设施等用地。2 .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 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 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 水处理等用地。(S)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对于上述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 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 厅备案。(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 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 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 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 批和管理。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一)科学引导选址L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 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 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 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 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应避开切坡建设。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 经济组织共建共享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等设施。3 .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占劣不占优”的原则,合 理确定用地选址,尽量利用园地等非耕地或质量等级较低的 耕地,避免占用质量等级较高的优质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 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 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未占用耕 地的,属地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是否编制复垦 方案。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 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 植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 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 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 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 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 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 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的,由属地乡镇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经县政 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论 证,项目所在地乡镇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 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4 .下列区域严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规划划定的历 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生态红线保护区等控制区域内;县镇两级城乡规划确定的拆 迁区、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道路等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 其他不适宜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区域由乡镇结合实际情况 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L生产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 格控制用地规模和面积。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的情况下,以 备案简易、非永久性建筑为主;无特殊情况的,限建一层且 整体层高不超过5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 存放烘干机等农业生产设备的用房,其层高可以按照实际需 要确定。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 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 模确定。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2.1 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 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L 5%以内, 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 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 6%以内,50亩以上500 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最多不超过7亩。2.2 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 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 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 设施用地最多不超多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建设管理(一)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且确实需要申请设施农 业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出申请。使用集 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 提出用地意向;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 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向所在乡镇申请设施农 业用地备案。(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管理1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农办、村镇办、自然 资源和规划所及村级组织主职干部等相关工作人员,对设施 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材料进行 联合审查(XX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联合审查意见表 参考格式见附件4,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联合审查制度)。对涉及占用林地、海域或水域等用地的要提供相关部门 批准意见。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应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的环 评审批或备案意见及农业农村部门的选址评估意见。2 .公开公示备案前公示:通过初步审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 农用地使用权人应就预备案情况(含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 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 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 面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备案后公开:备案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备案结果 及时在门户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设施农业 用地备案结果。3 .备案缴费对于备案前公示无异疑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或国有 农用地使用权人)及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三方共 同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5),乡镇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收缴土地复垦费用后及时核发设施农 业用地备案表。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按耕地开垦费 标准向乡镇人民政府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按备案用地面积收 取),即一般耕地56元/肝、基本农田112元/nV;若上级 部门对我县开垦费标准进行调整,土地复垦费用按新标准进 行相应调整;其余地类每亩不少于15000元。上述标准与复 垦方案预算总费用就高收取。4 .存档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省设施农业 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 县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导工作。5 .放样及验收设施农业用地开工建设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农业 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交的定桩放样书面申请报告,召集农 办、村镇办、驻村干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村级 组织主职干部等,根据备案红线位置到实地定桩放样。经营者建设完工后,应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参与放样的相关人员开展联合验收,验 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一 般为1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延 长整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待整改到位后重新 申请验收。对超过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应撤销备案文号, 依法处置。验收合格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单位凭验收意见 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9,悬挂于 进口醒目处)。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包括主体建筑占 地以及配套的场地等用地。6 .定期复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一 次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给予继续使用,并将复核结果在铭牌 上予以公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为10日, 有特殊情况的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待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复核。对 超过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应撤销备案文号,依法处置。7 .复垦验收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 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在30日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 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未编制复垦方案的地块,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在30 日内恢复至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 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设 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凭验收意见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未 通过验收的,必须在30日内整改完毕。设施农业生产经营 者拒绝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不能通过验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 政府代为组织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复垦费用中列支。四、其他要求(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 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 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 续。(二)严格用途管控设施农业用地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 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 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 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 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用途。(S)加强动态监管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生产内部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 生产手段没变,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的本质属性,要严格设施 农业用地用途管制,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禁止将设 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 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地 类。乡镇人民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建 设方案、用地协议等备案内容,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每 年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 统一上图入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及时发现、 制止和上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县 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 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8月30日起实施,若上级有新的 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附件:LXX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2. XX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3. XX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4. XX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5. XX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6. XX县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要求7. .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公示8. 设施农用地复核验收单9. XX县设施农业用房基本信息铭牌样式附件1:XX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单位:平方米/只、平方米/头养殖场类别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备注猪场1. 1-1.2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5% 以内计按单位年出栏量 计。多层猪场可按 层数折算。奶牛场50-60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 以内计按单位存栏量计, 最多不超过10亩。羊场4-5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7%以 内计兔场5. 4-6. 5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 以内计按每只基础母兔 计,最多不超过 10亩。蛋鸡场0. 4-0. 5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5%以 内计按单位存栏量计, 最多不超过10 亩。蛋鸭场0. 2-0. 3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 以内计肉鸡场0. 1-0. 15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 以内计注:1.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特色畜种,按上级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标准执行。2 .养殖规模IOOO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场,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 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用地备案之前需先报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审定。XX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单位:亩生产类别生产设施用 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备注海淡水池塘养殖按需确定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 的8%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含集约化、高位池养 殖类型的海淡水池塘 参照此标准执行仅集约化、高位池 等设施养殖按需确定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 的5%以内计,最多不超过 6亩含室外的水产苗 种生产按需确定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 的6%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仅室内亲本、鱼(虾) 培育的,参照高位池 设施养殖标准稻渔综合种养参照作物种植类(粮食类)50-500亩相关标准XX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L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附参考格式)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附参考格式)3 .农业生产用地范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附土地利 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电子坐 标等)4 .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身份证明5 .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四至范围图 和说明6,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出具联合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7 .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8 . 土地复垦费用发票及临时建筑承诺书9 .涉及占用林地、水域或海域的批准意见10 .畜牧养殖的,需提供环评材料和农业农村部门的选址评估意见XX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申报时间:年 月 日申请使用土地 单位(个人)签名(盖章)土地所有权单位用地位置(明确到村小组)项目用途项目用地总规模(公 顷)用地截止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破坏耕作层.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 .否申请规模生产设施用 地规模面积(公顷)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附属配套设 施用地规模面积(公顷)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设施农业用地所 在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国有农用 地使用权人)意 见负责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签字(公章)年 月农办审核意见公月 ?(): 签章年自然资源和资规所审核意见设施农业签字(公章):年 月 日签字(公章):年 月 日签字(公章):年 月 日村镇办审核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用地备案联合审查意见表附件5:XX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甲方: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乙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法定代表 人: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人:法定代表根据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X自然资规(2020) 10号)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一、乙方需要,需使用甲方位村的集体土亩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面积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该宗土地具体情况四至位置详见附图。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四、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 方案并在乡镇指定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 用元,于 年 月日前一次性缴清(协议账户户名:;协议账户账号:),并接受甲、乙、丙三方的共同监管。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 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 扩大用地规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五、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执行的,须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并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备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 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 方协商解决。六、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 约定条款在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乙方须在完成备案后方可按协议使用土 地。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附件6:XX县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4号)及XX省自然 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 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X自然资规(2020) 18号)要 求,对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编制复垦方案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与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 认定该宗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必 须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二、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土地复垦方案由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委托有资质的技 术单位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 第592号令)、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 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土地复垦方案要点:设施农业项 目简介、设施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破坏耕作层情况、土地复 垦可行性分析、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土地复垦措施及规划设 计安排、土地复垦费用预估、土地复垦保障措施。三、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方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土 地复垦方案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方案。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通知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预存土地复垦 费用至指定账户,由属地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属 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XX县设施农业 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 复垦费用至指定账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设施农业生产 经营者足额缴纳后,给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根据 土地复垦方案在30日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复垦 并覆盖耕作层,恢复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验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凭验收意见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 用。未通过验收的,必须在30日内整改完毕。设施农业生 产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不能通过验收的,由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复垦费用中 列支。附件7: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公示根据XX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资规 发(2021) *号)文件精神,拟对农业设施用地给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个 人)宗地位置镇乡村申请用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宗地位置(附图)备注上述地块公示有效期为5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 公示期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 用地使用权人),并注明联系方式,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 期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报备案。公示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联系人:电话:(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年 月日设施农业用地复核验收单设施农业用地主 体(个人)用地位置备案文号设施农业类型项目用地总规模 (亩)备案情况生产设施(公顷)附属配套设施(公顷)复核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复核验收人员注:复核验收每年1次,复验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XX县设施农业用地基本信息铭牌样式XX县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公示牌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个人):XX县XX粮食专业合作社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张三,* (联系方式) 用地位置:*镇(乡)*村用地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年度复核情况:复核时间:备案用途:(按实际备案用途填写)举报热线:xxxx-xxxxxxxx, xxxx-* (乡镇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