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规定(试行)》和《山东省物流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docx
山东省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构建物流工程技术人才评价 体系,更好地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物流系统规划、供应链设计、物流信息 化、物流技术装备研发等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物流工程专业职称分设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 程师四个层级,其中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级工程师采取考试 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工程师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第四条参加全省物流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即 获得物流工程专业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参加物流工程专业高 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5年。第五条参加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爰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规定申报年限内(从报考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及 以上等次。(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六条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 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1年。(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3年。(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等洋业学历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5年。第七条 参加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 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博士学位。(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2年。(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5年。(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7年。第八条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 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2年。(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 程师职称后,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5年。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工程师职称3年 以上,且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申报物流工程专业高级工 程师有关能力业绩要求,可以破格申报参加物流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 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相关 规定,物流服务师(职业编码:4-02-06-03 )、供应链管理师(职业编码:402- 06-05 )中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有关基 本条件的,可按下列要求申报参加物流工程专业对应层级职称考试:(-)取得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物流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且在现 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助理工程科只称考试。(二)取得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物流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且在现工 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工程师职称考试。(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物流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在 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第十二条 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物流工程专业高技能人才,符 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职业(工种)要求,并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有关基本条件的,可按 下列要求直接申报参加物流工程专业对应层级职称考试:(一)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获得物流 及相关行业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申 报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考试。(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 青年岗位能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劳 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物流及相关行业国家 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工程 师职称考试。(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国 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 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物流及相关行业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 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高 级工程师职称考试。第十三条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 格标准公布等工作。第十四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 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第十五条 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每个级别(专业)均 考试一个科目。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考试合格者,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十六条取得物流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 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Ho山东省物流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全省物流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 发20167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 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 1号)、山东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 021) 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物流系统规划、供应链设计、物流信息化、 物流技术装备研发等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物流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工程师采取面试答 辩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物流工 程专业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软科学著作、项目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论 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山东省物流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 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学历资历条I牛(一)申报物流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 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 师职称后,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 格(称职)以上等次。(二)申报物流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 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一)高级工程师1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适应物流工程专业科技 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2 .长期从事物流工程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完成重大物流项目,能够 解决物流工程领域复杂技术难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物流工程领域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 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4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且已投入使用的物流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新 模式,或经认定的专有技术等,产生2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 要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及以上;或作为 主要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10项及以上。(3 )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解决物流行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 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等1项及以上,经同行专家评 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及以上省级或3项及以上市级 物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报告等,被有关部门立项或采 纳。(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标准1项及以上,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团体标准3项及以上, 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企业标准、技术规范 3项及以上,且已颁布实施。(5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CN或ISSN学术期刊上发表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论 文2篇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物流工程及相关 专业著作、教材。(6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螃得市级以上党 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二)正高级工程师1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 强,掌握物流工程相关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物流工程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研 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 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2 .长期从事物流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 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在物流工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 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4 .具有指导物流工程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关键核心 作用,在本行业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5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且已投入使用的物流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新 模式,或经认定的专有技术等,产生IOOO万元以上经济效益。(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发明专1项及以上;或作为第 一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及以上;或作为 第一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10项及以上。(3 )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解决物流行业技术难题的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 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等3项及以上,经同行专家评 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2项及以上省级或3项及以上市级 物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报告等,被有关部门立项或采 纳。(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及 以上,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标准 1项及以上,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企业标 准、技术规范5项及以上,且已颁布实施。(5 )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物流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 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6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 等奖2项;或获得省部级(不含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获得"全国物流行业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且业绩显著、贡献突 出的物流工程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物流工程高级职称。第九条 破格申报物流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的,根据申报的职称层次,除具备正 常晋升条件外,一般应取得下一级职称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 以上等次。第十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联合推荐,目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且已投入使用的物流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新 模式,或经认定的专有技术等,产生IOOO万元以上经济效益。(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作为第 一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及以上;或作为 第一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15项及以上。(3 )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解决物流行业技术难题的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 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等3项及以上,经同行专家评 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2项及以上省级或3项及以上市级 物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报告等,被有关部门立项或采 纳。(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及 以上,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标准 1项及以上,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企业标(5 )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物流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 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6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 等奖2项;或获得省部级(不含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获得"全国物流行业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 程师联合推荐,且应至少具备下列3项条件:(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且已投入使用的物流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新 模式,或经认定的专有技术等,产生2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或作为第 一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或作为 第一完成人,获得物流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20项及以上。(3 )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解决物流行业技术难题的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 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等5项及以上,经同行专家评 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3项及以上省级或5项及以上市级 物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报告等,被有关部门立项或采 纳。(4)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及 以上,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标准(5 )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物流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 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 2部及以上。(6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 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获得国家级表彰。第五章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相关规 定,物流服务师(职业编码:4-02-06-03 )、供应链管理师(职业编码:4-02-06 -05 )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从事物流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 年,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本条件第二章有关规定条件和第 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物流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第十三条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物流工程专业高技能人才,满足 以下要求并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按下列要求直接申报对应层级物流工程专 业职称:(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国 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 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物流及相关行业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 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 程师职称。(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产业 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 称。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 1日,其他条款中所载年限均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学历学位 取得等时间均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 脱产学习时间。第十五条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 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物流工程专业职称。第十七条获得物流工程、工程管理、交通运输工程等物流相关的专业学位工程 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如下:(一)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职称后开始计算。(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 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 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 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本标准条件中,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目 纳入省或设区的市物流类院校或全省物流行业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 有ISBN书号;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 CN刊号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 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Q)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 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 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中 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所评选的期刊;曰、SCI. SSQ收录的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 论文与发表在核心期刊论文同等待遇。(四)本标准条件中的”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 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项目或 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五)本标准条件中的"经同行专家评议",指已通过同行专家评审,并提供 专家签字的论证意见。(六)本标准条件中要求提交的项目、课题等,均须已完成或结题。(七)本标准条件中"本专业”指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A)本标准条件中所有的成果及获奖以能体现个人姓名的证明为准。(九)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1项计算。第十九条 国家及省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