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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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及解读.docx
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 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持续增强应 急管理、救援、保障能力和社会协同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 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 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突发事 件应对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 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隧道塌方、涌水,火灾以及大客 流等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 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 国家及我省有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 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 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1.4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履 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 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运营突 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安 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做好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物资准备,及时分析、预警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因素,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属地负责,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管 理体制。在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和 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事发地市级政府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 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通过建立联动机制, 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依法规范,职责明确。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应急管理、 处置工作,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各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 和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防止职责交叉。(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积 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在运营突 发事件发生后,能够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快速高效开展应急处 置工作。(6)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 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 物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信息交流制 度,实现信息共享。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级)、较大(I级)和 一般(IV级)四级。1.6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我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 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市、县级政府和省、市、县级 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 同组成我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由省政府成立省 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 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总指挥:省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副总指挥:省政府协助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 厅、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成员: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 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人防办、省军区战备 建设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其他有关 省级单位及事发地市级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省指挥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应 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处置运营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非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的,由省指挥 部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处理。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指挥部日 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各地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市级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 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要明确应急指挥机 构和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 组织防范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后,由事发地市级政府 负责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 事发地市级政府可报请省政府批准,或者根据省政府领导安排部署,成 立省工作指导组,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应 急救援队伍、专家和物资、装备等资源。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跨区域运 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指挥权限和职责,实现部门间、 区域间、条块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 跨市级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由有关地方市级 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者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请求。2.3 现场指挥机构事发地市级政府可根据需要成立由相关部门、救援队伍、运营单位 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制定 和组织实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 展应急救援,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参与现 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4 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 挥机制,加强运营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 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2.5 专家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轨道、结构工程、人防工程、车辆、供电、通 信、信号、机电设备、安全和应急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 请防洪、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反恐防暴和水文、地质等专业的专家参 加,为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技 术支持。鼓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设置专家库。2.6 预警和信息报告3.1 信息监测3.1.1 运营单位监测要求运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 事件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 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 等的监测力度,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 时将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信息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网络 安全监测,确保运营监测信息存储及传输安全,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3.1.2 政府部门监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 通运行监测工作,会同公安、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应急、卫生健康、地震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 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大客流和大面积停电、气象灾害、地质 灾害、地震、网络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相关 信息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将各类信息加入突发事件常规 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 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对业务范围内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 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 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3. 1.3监测内容运营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监测:(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制度、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及运营安全 管理情况等;2 2) 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消防、特种设备、 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3)突发大客流、大面积停电、火灾、洪涝灾害、网络安全等相关 信息;(4)保护区安全情况。3 .2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运营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 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 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 行。3.2.2 预警信息发布运营单位要迅速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 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并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及时发 布预警信息。对因设施设备故障和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 要及时向运营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发出预警信息;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 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通过车站及列车信息系统、 有关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 卫生健康、地震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运营单位的信息通报机制,发 现或者接到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预警提示后,要及 时告知运营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和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及时通过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 布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单位及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承担应急处置 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 接收结果。3.2.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运营单位要根 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各自职责,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测。运营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人员增加监 测、巡查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2)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 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 或者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常识、 措施。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 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对突 发大客流预警,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 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乘客疏导工作,视情况采取限流、错峰、越站、 临时关闭车站、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停运、线网停运等措施,必要时 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导客流;对隧道塌方、涌水等预警,立即采 取临时关闭车站、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停运、线网停运等措施,并组 织专业人员排查确认。(4)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5)安全保障。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 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 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6)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 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者 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方或者部门 (单位)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 程度等,安排部署防范性措施。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 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事件有关预警信息。运营突发事件危险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适时终止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3.3信息报告3.3.1 报告程序和要求发生或者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向事发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 和乘客。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或者监测信息后,要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经核 实后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 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事发地市级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 上报事件信息,每级上报时限为15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 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 以及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并可能演化为 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 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由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报告。上级政府及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获悉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 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3.3.2 报告内容与方式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为发现或者得 知运营突发事件后的首次上报,续报为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 况后的补充上报,终报为运营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末次上报。初报、 续报和终报的主要内容如下:(1)初报应当报告运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 质、简要经过,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失联 情况以及所需救援力量等。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 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短时间无法全面确认、可能影 响首报时效性的内容,可在续报时补充报告。(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3)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措 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 题等详细情况。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通过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 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 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情况不够 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发生在敏感 区域、特殊时期事件信息或者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 要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4应急响应与处置4.1先期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 制事态发展,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 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信 息及事件情况等,迅速开展分析、评估,并会同专业救援力量提出应急 处置方案及建议。相关部门(单位)接报后,要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 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任务执行情况。针对暴雨、雷暴大风、火灾、地震、结构坍塌、保护区违规作业等 预测难度大、发展态势猛、危害范围广因素导致运营突发事件,以及可 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要建立停运 熔断机制,明确停运熔断的技术指标、关键阈值、处置流程及工作要求, 经研判达到停运熔断条件的,要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果断采取封站、甩 站、暂停部分区段或者线网运营等措施,有效提升停运工作决断效率。4. 2分级响应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运营突发事 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n级、IV级四个等级。4.2. 1 I级、级响应发生或者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要立 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 合评估,认定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省政府分 别决定启动I级、级应急响应,其中启动I级响应由省政府主要负责 同志决定,启动级响应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决定启动I级、级 响应后,由省政府进行紧急动员,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的指令,同时上报国家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国家层面协调 处置的,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或者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4.2.2 I级、IV级响应发生或者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后,由事发地市级政府 负责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领导应急处置工作。运营突发事件超出本 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有关地方政府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及 时报请省指挥部给予支援和指导。省指挥部接报后,要立即组织省指挥 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 估,认定突发事件需要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 交通运输厅厅长)决定启动m级或者IV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启 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经省政府批准或者根据省政府领导安排部署,省指挥部可成立省工 作指导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运营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省工作指导组要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市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事件影响和发展态势,启动 本地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1.1.1 3响应措施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 和职责分工,视情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1.1.2 3. 1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 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城市轨道交通及 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 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应急指挥机构和 有关部门报告。1.1.3 人员搜救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 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营救被困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 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 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1.1.4 现场疏散根据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 事发地点,将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疏散至城市轨道交通车 站出口等安全位置;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 客及无关人员进入;鼓励建立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社区等协同联动的人员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1.1.5 3. 4乘客转运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 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 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转运工 作。1.1.6 交通疏导采取封闭车站、调整线路等手段,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 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 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1.1.7 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 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 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 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工作。1.1.8 抢修抢险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 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 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 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前期消防救援作业。1.1.9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 保护和警戒工作,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 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 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当地解放 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做好维稳工作。1.1.10 3. 9现场评估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初步查找 事件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为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决策提供参 考。4.3. 10信息发布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和提供新闻稿、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 读、举行新闻发布会、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 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和各类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上,主动、及 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初步核实情况、应对 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或者规定的信息发布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与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虚假信息。4.3.11运营恢复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事发地市 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运营计划,开展补救和恢复运营准 备工作。相关线路恢复运营前需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的,经评估确认具 备安全运营及其他恢复运营的条件后,运营单位要尽快恢复正常运营。4.4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方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 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 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 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单位)决定终止应 急响应,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应 急响应终止后,要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 复生产生活秩序。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事发地市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 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 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给予抚 恤、补助或者补偿,并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 突发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5.2 事件调查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 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 处理建议。其中,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省政府报告。法律、 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3 处置评估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市级政府要及时组织 有关单位、专家对事件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 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提级开展处置评估。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运营突 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6保障措施6.1 机制保障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区管理制度,明确巡查管理、施工作业审 查、违规处罚等全流程工作程序和责任部门,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建立人防工程等地下应急设施共享机制,简化审批协调程序,确保应急 情况下能够高效投入使用;督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与运营单位建立极端天气、汛涝灾害、保护区违规作业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影响安全运营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健全极端天气、突 发事件情况下的停运机制,细化停运标准,确认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时, 要坚决及时停运,严禁冒险作业、涉险运营;推动建立运营单位与消防 救援、公安、医疗等救援力量的应急协同机制,加强车站、车辆基地、 控制中心等与周边消防救援、公安、医疗、街道办等部门(单位)救援 力量的应急联动,通过构建小型应急单元提高应急联动效率。对运营过 程中发现的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 协调整治的安全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协调解决。运营单位要强化应急队伍和专业装备建设等应急准备,建立专兼职 应急抢险队伍,结合实际建立与沿线抢险救援队伍、专业装备企业等社 会力量的工作对接机制;要建立直达基层班组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 制,及时向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停车场段值守人员 等岗位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到一线班组。6. 2队伍保障运营单位要建立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 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I,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公安、 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做好支持保障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根 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 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 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6.3 经费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 道交通所在地市级政府和省政府要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 资金保障。6.4 物资保障有关地方政府要指导有关部门(单位)、运营单位加强应急装备物 资储备,鼓励支持加强社会化储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 单位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应急 物资及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信息,定期核查并实行动 态管理。运营单位要合理优化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部署,进入网络 化运营阶段的要合理布局“站点一区域一基地”三级应急点,确保事件 发生后能够及时响应、有效应对。6.5 交通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健全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 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等能够及时、安全 送达。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 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工作。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 或者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6.6 通信保障有关地方政府、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 系。运营单位要按照要求免费提供通信设施建设场址和运维支撑保障, 积极配合通信设施预检预修工作,发现问题时配合做好故障处理工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 力,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6.7 电力保障有关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 障体系。运营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 电力供应安全。6.8 治安保卫保障公安部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定不同类别、 级别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 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配合治安保卫工作。6.9 技术保障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建立健全城 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综合技术平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指导 运营单位加强与气象、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整合有 关部门(单位)信息资源,推动暴雨、台风、强对流天气及安全保护区 违规作业、堆土等预警信息接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提高风险 感知敏感度、及时性。运营单位要提高关键部位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强 对车站出入口、出入段线、风亭、与车站联通的地下停车场、在建工程 联络通道等淹水倒灌风险部位,以及安全保护区、沿线边坡等外部风险 部位的监测预警,提升监测和预警手段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实现 视频监控全覆盖、状态感知全覆盖、监测预警全覆盖。6.10 联动保障对跨城市运营的线路,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 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 责任主体和分工。7监督管理6.11 案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 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 结合实际制定或者及时修订本级、本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6.12 传培训有关地方、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教工 作,不断提高公众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力 度。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运营单 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6.13 案演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 应急、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预案演练。演练应当设置具体场 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磨合和检验各部门(单位)间的 协同联动机制。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所在地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主管部门每3年要组织一次联合应急预案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 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6.14 任与奖惩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 人,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 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 事件分级标准按照运营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运营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级)、一般 (IV级)四级。(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 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线路中有2个及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单向 行车中断,下同)24小时以上的。(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 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附件1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 息,根据需要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会同 相关部门做好舆情研判处置工作,积极有效引导舆论。省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运营突发事件网上舆情监测,指导相关 责任单位及时回应、引导网上舆论,稳妥做好重大敏感网络舆情调控管 控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开展运营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产能 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组织协调警力配合开展抢险救援,帮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 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事件原因分 析、调查和处理。省民政厅:负责遇难人员遗体接运、暂存、火化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属地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监督、检查应急资金使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提供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测绘地理 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做好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防范运营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 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配合运营单位专 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指导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的城市市政 道路、供水、供气的抢险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 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 督促落实省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做好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 相关城市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成立省工作指导组,现 场指导、支持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 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汇总、上报 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运送现场人员、救 援人员和物资、装备;建立省级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库;参与事件原 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 地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省应急厅: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部门 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特种设备专家,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处置工作,为事故现场施救提供技术支持。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相 关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省人防办:负责指导人防设施防护设备抢修工作,必要时参与人员 防护行动的应急支援。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根据政府需求,负责协调现役部队专业力量、 组织指挥民兵支援协助救援。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事故现场救援,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 人员搜救。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 公司确保轨道交通沿线的通信设施安全,做好通信设施维护、抢修工作, 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畅通。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所管辖运维的供 电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援,对轨道交通自有供用电设施抢修提供技术支 持和指导,为现场抢险救援提供临时应急电力保障。附件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为更好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应急预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