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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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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全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构、配件,以及与他人开展劳务合作,均不属于施工分包。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对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分包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配合省厅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分包监管职责情况开展指导、检查。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工作。第五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重要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分包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般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本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包括对承包人拟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出具书面意见,建立施工分包台帐,定期检查现场分包情况,及时制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发包人可以委托代建单位履行分包管理职责,但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第八条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包括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拟签订分包合同,建立施工分包台帐,结合现场监理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并报发包人处理。第九条承包人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分包报批程序,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第十条分包人应当设立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分包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第H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的负面清单中所列内容,或者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内容,不得分包。第十二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承包工程范围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三)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绿化、声屏障等无对应施工资质的除外)。第十三条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将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提交发包人审批,具体程序如下:(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报监理人审查。(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审查是否存在招标文件或负面清单(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规定的不得分包内容,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分包人拟派驻现场的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劳动关系,明确是否同意分包。(三)发包人或代建单位批准。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连同分包合同,提交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建单位审查,取得书面同意。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承包人选择施工分包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应当自收到分包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审查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反馈不同意的理由。第十五条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但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应在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劳务合作合同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第十六条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并报承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二)承包人将负面清单(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一)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三)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或者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第二H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申报资质、资格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对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等情况。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劳务合作行为,有权实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检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查实的转包、违法分包和劳务合作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F2182-2020)确定。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建2020)11号)规定,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不再要求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企业,是指从承包人或分包人处分包劳务工作的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16)82号)同时作废。附件: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表号承包人名称标段分包人名称分包合同号分包合同金额施工工期拟分包工程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标段的以下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资格条件经自查符合规定,分包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现上报分包人情况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查备案。附件:1.承包人自查情况报告;2 .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件);3 .分包人资格条件资料:a)分包人营业执照复印件;b)分包人近年内类似工程施工业绩;C)分包人拟投入的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表、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d)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e)其它材料。项目经理(签名):项目经理部(章):年月日监理人审查意见:年月日发包人备案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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