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征.docx
附件1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单位以及进入车站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全封闭形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PM)等。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检是指由具有资格能力的人员运用安检设备对进入车站的人员及物品进行专业检查,防止可能危及运营安全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物品进站、上车。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检的主要内容是指检查进入车站的人员是否携带枪支子弹类、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类、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类以及宣扬恐怖主义、非法宗教的服饰、标志、标语等有违公序良俗、影响运营秩序、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物品,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时间应当与运营时间同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规范操作、安全与便捷并重”的原则,采取“人物同检、全面安检、逢包必检、逢液必检、逢疑必检”的方式,做到规范、严格、文明、高效。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安检工作。进站人员应当自觉配合接受安检,服从安检现场管理。对拒绝接受安检的,运营单位员工及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乘车或者有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扰乱安检秩序行为的,运营单位员工及安检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由运营单位统一组织、管理、实施。运营单位承担安检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运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安检资质的安检公司实施安检工作。委托实施的,不转移运营单位的安检工作责任。第十条运营单位应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安检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管领导,设立安检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检管理、督导人员,落实车站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车站安检工作负责人,确保责任到站、责任到点。(二)建立统一考核、统一培训、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安检工作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三)制定安检勤务管理制度、考核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实施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四)设置轨道交通车站安检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备明显标识指引,对安检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五)配备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健全落实安检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维修、设备更新等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条件的,及时修复或更新。(六)依法依规申报安检费用,购买安检服务,并组织开展安检工作;及时发放安检服务合同规定的应付资金。(七)严格审查安检公司以及安检员的合法资质,落实安检员招录、培训I、考试、使用和背景审查等制度,确保安检员持保安员证或其他符合安检职业资格要求的证件上岗。(八)加强安检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安检公司开展人员风险排查和法制教育,并做好管控化解工作。(九)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组织将安检队伍纳入车站最小应急单元,发动安检员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训练和演练。(十)建立并落实安检工作宣传制度,利用车站及列车上的广告灯箱、电子屏、电视等载体加强安检工作宣传。(十一)建立健全安检工作乘客投诉、意见处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有关举报和投诉。(十二)落实情况报备、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检工作数据、队伍管理等相关情况。(十三)建立并完善配合公安机关反恐防范、治安管理制度,依法留存安检工作中形成的监控、影像等资料,公安机关依法需要调取数据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十四)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杳,落实监管部门对安检点位设置、标识指引、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操作程序、杳获物品处置等方面提出的工作要求,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十五)定期组织召开安检工作联席会议,参加单位包括运营单位、安检公司以及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第十一条安检公司应承担以下职责:(一)落实完备资质责任,获取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其他符合安检工作资质的许可证照,配备符合设立条件的办公或培训场地、设备设施及配套的安检基地。(二)落实依法审批责任,按要求办理保安服务活动行政许可、变更、备案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三)落实守法经营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安检活动,防止发生强行进场、涉黑涉恶、招录背景审查不合格人员、故意拖欠员工工资等事件。(四)落实行业自律责任,积极主动加入广州市保安协会,遵照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安检服务市场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参与最小应急单元建设,组织和发动安检员协助处置突发事件。(五)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工作情况。(六)落实项目管理责任,成立项目部,明确项目部负责人,实时自查安检服务项目岗位设置、安检员着装、装备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七)落实人员管理责任,加强队伍建设,主动开展矛盾调处和化解。上岗前核对安检员是否持有保安员证或其他符合安检职业资格要求的证件,不符合背景审查要求的,一律不得从事安检服务工作。(八)落实教育培训责任,组织安检员开展不少于18课时的岗前培训以及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在职专业培训。积极研究和探索引入第三方培训考核机制,并制定完善安检员培训、考核台账。(九)落实制度建设责任,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岗位职责、奖惩考核、应急处置等制度,明确各部门及人员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十)落实保障权益责任,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补助津贴、食宿工装、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为在有射线设备区工作的安检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对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监督指导责任,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督促运营单位落实安检主体责任,依法协助运营单位开展安检员背景审查,对安检服务客户单位和实施单位进行监管,对非法携带违禁物品及扰乱安检秩序等案事件进行查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运营单位完善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确保符合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需要。第三章安检区设置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安检方面的设施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公共安全专篇纳入安检内容,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置或者调整安检点位置,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设置安检点位,严禁擅自撤并安检点位,安检点位需要调整的,应提前报告。第十五条安检点场地原则上按照“站外一通道一站厅连接通道处”的优先顺序进行选点设置,每个出入口或直接连接站厅的每条通道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安检点,并充分考虑反恐防范、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需要,最大程度将风险抵御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外。(一)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车站,根据场地实际情况,优先考虑设置在车站出入口外;站外无法满足设置条件的,设置在车站通道或者通道(出入口)与站厅连接处;特殊情况下无法设置在上述部位的,可临时设置在站厅付费区外,并尽快进行场地改造。(二)新建车站应在出入口外预留设置安检点的条件。运营单位应积极推进站外安检用房建设和安检点外移。地面条件不允许时,应在通道内设置安检区域,并保留出足够的出站宽度;通道仍不具备条件时,在站厅连接通道处设置安检点。(三)与地下商业区域和市政通道连通的车站,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安检点设置在接驳处;新建的应规划安检点的设置空间,并保留出足够的出站宽度。特别情况下无法设置的,在连接处采用只出不进的单向通行模式。第十六条安检点设置在站外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设置安检用房,闭站期间对安检区实施封闭式管理。(二)加装雨棚等应对各种气候环境的必要设施。(三)配置应急照明设备、夜间导向和指引标识。(四)设置防车辆冲撞且不妨碍人员、物品通行、疏散的实体障碍设施。第十七条安检点设置在通道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通道长度不小于5m、宽度不小于5.5m。(二)安检点与出站通道之间应设置分隔带,避免漏检和隔空递物。(三)安检点距离自动扶梯工作点不应小于8m。(四)避免设置在拐角处、斜坡上,避开水沟盖板、配电箱等日常检修设备。第十八条安检点设置在站厅连接通道处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安检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3m,宽度不满足条件的,在连接处采用只出不进的单向通行模式。(二)尽量靠墙设置,最大限度保证疏散通道宽度。(三)安检设备布电线缆避免设置在乘客进出站线路上。(四)避免设置在卷闸门、防淹门、临时悬挂设备下方。第十九条安检点设置在站厅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安检点距进站闸机不小于4m,侯检区长度不小于5mo(二)预留人工及自动售票前排队空间。(三)调整人员进站流线,严防安检区域外的人员未经过安检进站乘车。(四)设置围蔽、隔离设施,避免未经过安检人员隔空递物进入安检区内。第二十条安检点的位置选择应充分考虑站内的客流组织、客流量、站内设施等因素。安检点应布置在进站流线上,不影响出站流线,避免客流交织。第二十一条安检点应采用便捷、可移动的隔离设施进行围蔽,利用隔离设施引导乘客有序侯检,有效防止冲撞。安检点应设置清晰的安检引导、指示标识提醒乘客进站安检和防止进站人员逆行。第二十二条安检点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实时监视安检现场情况,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安检区人员聚集情况、清晰辨别被检人员的面部特征、清晰显示放置和拿取被检物品等活动情况。安检信息存储时间应大于或等于90天。第二十三条每个安检点前应在显眼位置张贴安检工作规定、公告、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目录等文件。第二十四条安检区应设置温度、湿度监测手段,利用多种措施优化现场工作条件,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从业环境要求。第四章安检设施设备第二十五条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探索发挥大数据优势,提高安检查验的效果和精准性。鼓励采用租赁的安检设备供应模式,持续更新安检新设备和新技术。第二十六条安检设备设施包括:至少配置微剂量X射线或双视角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1台、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或成像式人体检查仪1台、痕量检测装置1台、台式危险液体检查装置1台、监控设备1套、便携式金属探测仪数量不少于2把(安检点配置多台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的,便携式金属探测仪数量应为金属探测门数量的2倍以上)、防爆球1个、防爆毯1套、防暴钢叉1个、防爆头盔1个、防爆盾牌1个、防刺手套1双、防暴棍1根。第二十七条安检设施设备应采用便捷、可移动的隔离设施进行围截,应为半固定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可移动位置,确保不影响疏散。防暴器材应置于安检工作人员视线及控制范围内,防止被非安检人员利用。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组织安检公司定期对安检设备、设施和仪器进行检测。对通道式安检机等有射线设备的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安检点应存放检测报告供查阅,炸药探测器、液体探测器等设备的维护应根据行业标准要求执行。第五章安检员配置和岗位要求第二十九条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中专(含职高、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身心健康,五官端正,校正视力在1.0以上。(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背景审查合格。(三)具备安检岗位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四)持有保安员证或其他符合安检职业资格要求的证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加强车站各时段客流预判,落实客流实时监控,合理配置安检员数量,提前做好安检点大客流应对工作。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安检点等级、客流峰段划定标准,按照安检点等级、客流峰段配置安检员数量,并及时报告等级、峰段调整情况。一等安检点:每天客流高峰期5小时,每个安检点每班5名安检员;每天客流平峰期1()小时,每个安检点每班4名安检员;每天客流低峰期3小时,每个安检点每班3名安检员。二等安检点:每天客流高峰期5小时,每个安检点每班4名安检员;每天客流平峰期10小时,每个安检点每班3名安检员;每天客流低峰期3小时,每个安检点每班2名安检员。三等安检点:每天客流高峰期5小时,每个安检点每班3名安检员;每天客流平峰期10小时,每个安检点每班3名安检员;每天客流低峰期3小时,每个安检点每班2名安检员。每个安检点每班现场在岗的人员配置最低不得少于2人。第三十二条每个车站应适当增配安检机动力量,确保每个安检点在岗人员人数充足。客流高峰时段应增加安检客流控制岗位人员,重特大安保期间应增加安检人员。第三十三条每个车站应结合安检点布局,单独安排安检巡视人员,对规避安全检查、不按通遒指示逆行进站、向安检区内递送未经安检物品等行为进行制止。第三十四条每条城市轨道线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另外配备10人以上的流动安检队伍,用于列车巡检或支援安检压力较大的安检点。客流高峰时段应增加安检客流控制岗位人员,重特大安保期间应增加安检人员。第三十五条按照安检工作职责分工将安检员划分为指挥员、引导员、判图员、手检员、开包员(复检员)等基础岗位。运营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结合实际运作情况细化相关岗位职责。(一)指挥员负责本安检点的组织管理,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宣传、引导乘客排队接受安检;在收到判图员发现危险品的信息后,及时指挥查找行李、包裹的携带人,并组织先期处置,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二)引导员负责在安检通道前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可疑情况,立即示意判图员重点检查。(三)判图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包裹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手检员。(四)手检员负责在通道式安检机及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后,针对发现的可疑物品,使用爆炸物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器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及徒手进行检查;手检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五)开包员(复检员)负责维护安检区域秩序,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第三十六条安检员工作要求(一)安检员上岗执勤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检工作服,佩戴明显的安检专门标志,服装及标志不得违反国家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制式服装的规定。(一)安检员上岗前应对有关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检测,确认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条件后方可作业,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等问题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新。(三)安检员上岗前及上岗期间严禁饮酒;执勤时不得闲聊、擅离工作岗位以及从事与安检无关的活动。(四)安检员上岗期间应当文明执勤,注意言行举止,做到文明用语、热情有礼、动作规范,不得粗暴作业。(五)安检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车站的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检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调配时,应当按照调配后的人员配置情况,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明确调配后安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确保人员减少后原岗位职责无疏漏。第三十八条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指派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工作。第六章安检工作流程第三十九条安检员按照“引导检查定性处置”的程序,使用通道式安检机、通过式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液体探测仪、炸药探测器等安检设备,按照“人物同检、全面安检、逢包必检、逢液必检、逢疑必检”的原则对进入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条轨道交通安检实行常规安检、快速安检、超常规安检三种模式。第四十一条常规安检操作流程。(一)引导受检人员将行李或包裹放入通道式安检机接受安检,对经过通过式安检门报警的乘客,应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重点检查报警部位。(一)发现疑似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以及无法判断性质的可疑物品时,要求受检人员打开行李或包裹接受检查,采取人、物分离措施,采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器材及看、摸、按、压等方式进行人工安检,必要时可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等设备分辨可疑物性质。(三)复杳后初步认定可疑物品属违禁品的,应立即将信息上报站方和民警,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复查后初步认定可疑物品属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告知乘客并按规定劝导乘客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携带该物品离站。第四十二条三种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快速安检模式,确保乘客快速通行。(一)孕妇、1.3米以下、着校服并持有学生优惠地铁票的学生及行动不便人士等特殊群体,可采取“入检模式”优先安检,快速通行。(二)早晚高峰个别大客流的站点,可适时启动紧急模式,采取“人检模式”,安全快速疏导乘客。(三)极端天气、突发大客流等特殊情况,可采取“机检+人检''的方式,确保乘客快速进站。运营单位应在候检区内乘客到达安检点耗时超10分钟的位置(“10分钟候检点”)设置标识明显的客流管控点,受管控客流横截面应保持不超过(含)5人并排的宽度。当候检队伍超过“10分钟候检点”时,可启用第(二)(三)项安检模式;启用前,应及时通报属地派出所。第四十三条在可能发生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或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在突发应急事件、重大安保警卫活动、重要会议等特殊时段启动社会面治安防控等级响应时,启用超常规安检工作模式,在常规安检工作流程的基础上,提升安检力度。(一)启动三级防控响应时,应提升安检力度,提高升包检查率。(二)启动二级防控响应时,应在三级防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安检工作人员,提高人身检查抽检率。(三)启动一级防控响应时,应在二级防控响应的基础上,针对逃避检查、精神慌张、言行可疑、表现异常的人员加强询问拦截,并利用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可疑人员进行全面复检。对可疑包裹开包检查后,要再次放入通遒式安检机进行复查。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检查获物品台账,逐一、如实登记查获物品名称、种类、数量、查获时间、查获人、物主信息以及处理情况等,并按照以下要求妥善移交被查获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一)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等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禁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对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等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禁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由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对自弃于安检点的限制携带物品,对应台账粘贴标识,编号管理,每日固定时间由站方会同安检点负责人逐一清点,清运出站,在指定安全地点集中登记收存,分类妥善保管,并由运营单位或安检公司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因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安检区域发生大客流拥堵时,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客流疏导,并视情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措施。第四十六条安检区域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运营单位应第一时间规范处置,对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I,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第四十七条运营单位应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有关安检区域突发案事件的情况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第四十八条车站已安检区域内的商铺等场所和设备不得销售禁止和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听取汇报、法律教育、案例讲评、告知后果、行政检查、通报批评、谈话提醒、行政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第五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检工作委外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反恐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通报以及日常组织管理情况,对委外安检公司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评估。对考核不达标、培训、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委外安检公司,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根据安检合同进行绩效考核。第五十一条运营单位应组织安检公司对安检员进行绩效考核,设立专项资金。对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警告、调整岗位和辞退等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检工作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反恐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通报对本单位负责安检组织实施工作的部门及负责人员进行月度考核、年度评估。相关评估结果作为安检部门及人员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依据。对因安检管理不到位等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运营单位应对安检工作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免职、取消参与当年度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的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个人评比资格等措施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营单位的安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检工作规范和要求的行为的,应责令运营单位、安检公司或安检员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运营单位、安检公司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第五十四条运营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站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对安检风险和隐患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2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的起草说明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反恐维稳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广州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广州安检工作实际,起草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安检规定),现就制定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目的城市轨道交通点多、线长、面广,人员高度密集,环境相对封闭,历来是国内外恐怖分子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子袭击的重要目标,一旦得逞往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极易产生诱发效应,严重威胁群众安全,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34条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站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安检部分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国家层面和广东省层面尚未制定专门的安检规定和实施细则,安检工作中运营单位职责、安检操作程序等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可依。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具有公权力属性,理应将其纳入法制的规范化轨道。制定统一的安检实施工作规定,才能解决“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保证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有法可依、权责明确、监督有力。二、主要内容安检规定共分为8章55条,针对安检组织实施、安检区设置、设施设备、安检员配置和岗位要求、工作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规定安检工作基础性和原则性的问题,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安检工作定义、工作内容、工作原则、责任及义务等。第二章是组织实施,共5条,规定安检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运营单位、安检公司、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第三章是安检区设置,共12条,规定安检区规划,设置和调整,安检区选点,站外、通道、站厅连接通道处、站厅的安检区设置,以及安检区围蔽、指引、视频监控、宣传公告等要求。第四章是安检设施设备,共4条,规定安检设备创新、设备数量、设备摆放、设备维保等。第五章是安检员配置和岗位要求,共10条,规定安检员从业要求、安检员数量、机动力量、巡视人员、人员增派要求、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等。第六章是安检工作流程,共10条,规定安检操作原则、模式分类、常规安检模式、快速安检模式、超常规安检模式、查获物品处置、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发布等。第七章是监督管理,共6条,规定安检委外考核、内部考核、安检员监督考核、隐患整改、监督指导方式、责任追究等。第八章是附则,共1条,规定本规定的实施时间及期限。三、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四)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五)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六)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七)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八)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