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20.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20主编单位:长江航道勘察设计院筑汉)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礴部施行日期:2020年11月15日人K*1.UMM1.中根公田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通航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90号长江干线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180-42020,自2020年U月15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斛其文本可在交通运,部政府网站“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mw1.KmO1.gOwnzSyporIa1.sybz)下就.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IS180一I2015)同时废止,£标准第1.0.3条、第3.0.1条、第3.0.5条、第4.1.条、第4.1.3条、第4.3.2条、第4.3.4条、第5.2.3条、第6.5.2条、第5.1.1条、第5.2.4条、第6.5.5条、第5.1.2条、第5.2.5条、第6.6.4条、第5.1.4条、第5.3.3条、第7.3.1条、第5.1.6条、第6.1.2条、第7.3.2条、第5.1.9条、第6,1.3条、第7.4.2条、第5.2.1条、第6.2.2条、第8.2.1条、第8.2.3条、第8.2.6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2条和第9.4.7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碎部2020年11月2日修订说明为统一长江干线通航技术要求,促进长江于线通航标准化,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发布实施了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ISISoi-2()15)(以下简称标微),标准实施以来,在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发展及长江干线航运资源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当前沿江经济和长江航运己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成发展阶段,长江航道区段标准统一、船舶标准统一、港口码头管理统一,通关管理统一加快推进。南京以下12.5m深水航道和荆江航道整治工程相继建成,武汉至安庆6m水深航道整治工程加快建设,航道条件不断改善,通航能力显著提升,大型海川处江、江海船发展等趋势明显。同时,过江通道密集规划建设,长江干线通航环境日益史杂,迫切需要妥善协调过江通道与港口码头、锚地等港航设施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船舶瑾撞桥梁等风险防范化解要求与措施。为更好1也适应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需求,统筹船舶、航道、港口、过江通道等协调发展,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适应长江干线航道特点和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相关单位,在归纳、总结标准实施以来经5幽基础上,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长江干线通航标满.本标准共分9章和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与通航有关作业、通航保障措施、通航水位等技术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航道”堂节中,调整个别航道等级对应的代表船型吨级及航道尺度:新增了确定代表船型和船队要求:附录A中新增江海船代表船型主尺度,并增加了各船型空载水线以上高度值。2. “过河建筑物”电行中,补充了水上过河建筑物与船台滑道、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的间距要求:明确了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取值;提出了水下过河建筑物选址不能避开码头、船台滑道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时,应开展专题论证,增加合理的竖向埋置深度等要求3. “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存关的设施”章节中,完善了取排水口、整治建筑物伸入肮道内或航道外通航水域内顶部高程设置要求,增加了建设行靠船墩、系船柱和疸船等设施的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与航道边线的距离要求,增加了取排水流班的相关要求.4."通航保障措施”章节中,完善了水上过河建筑物涉水墩柱防撞标准和要求,增加了防撞设防船型应考虑因素和确定方法。本标准中第1.0.3条、第3.0.1条、第3.0.5条、第4.1.1条、第4.1.3条、第4.3.2条、第4.3.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4条、第5.1.6条、第5.1.9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3.3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2.2条、第6.5.2条、第6.5.5条、第6.6.4条、第7.3.1条、第7.3.2条、第7.4.2条、癖.2.1条、第8.2.3条、第&2.6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2条和第9.4.7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阳丸行。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长江航道勘察设计院(武汉)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窕院、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江苏海事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长江船舶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编写人员分工如下:1总则:李青云仲伟斌王辉刘林2术语:刘林张建宝马奕3航道:仲伟斌朱剑飞李术元杨传华何光华江凌陈顺怀4通航建筑物:卢俊汤建宏张义军田弟一5过河建筑物:王辉仲伟斌装金林王仕贤张建宝何进朝6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裴金林颜昌平马奕刘垒张费平李瀛7与通航有关作业:王仕贤颜昌平李温8通航保障措施:王仕贤卢俊周伟张贡平刘垒9通航水位:江凌杨传华附录A:陈顺怀#兵附录B:颜昌平附录C:裴金林李源附录D:王辉本标准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部审,2020年11月2日发布,自2020年I1.月15日起施行。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货管理和解择。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靖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标准管理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620号,长江航道勘察设计院(武汉)有限公司,邮政编码:430040),以便再修订时参考。张江干线通航标瀚(JIS1盼ITO制订说明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J1.-2015)制订说明本标准是在讷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基础上,参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公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IS1.65)、£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6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2K7)等相关标准、规范,经组织专题研究、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长江干线航道条件与船舶、港口、通航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主要包括航道等级划分、航道尺度、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与通航有关活动、通航保障措施、通航水位等内容。演者沿江经济社会发展,长江干线航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航道条件不断改善,通航能力不断提升,与此同时长江卜线桥梁、水利枢纽、港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设施不断增加,船舶类型、船型尺度、航道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为充分体现长江干线航道特色,适应航运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发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制订长江干线通航标准A.本标准中第1.03条、第1.0.4条、第3.0.1条、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第5.1.8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3.3条、第5.3.4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34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4.3条、第6.5.3条、第6.5.4条、第6.6.2条、第7.2.2条、第7.3.1条、第7.3.2条、第7.3.3条、第7.3.5条、第7.4.2条、第8.2.1条、第8.2.3条、第8.3.5条、第9.1.3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1条、第9.3.2条、第9.4.1条、第9.4.3条和第9.4.7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长江航道局、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门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船舶设计院、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武汉理工大学。本标准共分9章和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标准编写人员分工如下:1总则:李国祥周俊安2术语:李国祥周俊安3航道:周俊安邓乾焕刘明俊王前进4通航建筑物:吴澎卢俊陈志飕5过河建筑物:裴金林王仕贤张亚冲吕永祥6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装金林王仕贤郭和平7与通航有关作业:王仕贤张亚冲哪和平HaTHIaI厢tu1、I80-4-211.20)8通航保障措施:吕永祥邓乾焕徐秀梅9通航水位:余俊华万大斌郑文燕附录A:周俊安附录B:周俊安附录C:裴金林附录D:李国祥本标准于201侔5月14日通过部审,于2015年9月29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6.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货管理和解择.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清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电子邮箱:sys616)和本规定管理组(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20号,长江航道局,邮政编码:430010),以便修订时参考。目次1总剜(I)2术语(2)3航道(3)4三M*ft物(5)4.1 船闸(5)4.2 升船机(5)4.3 引航道、口门区和连接段航道布坦(6)5眄筑物(7)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7)5.2 水上过河建筑物布罚.和通航净空尺度(8)5.3 水下过河建筑物选址与布置(9)6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筋(10)6.1 一般规定(IO)6.2 码头(IO)6.3 取、排水口(10)6.4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I1.)6.5 整治建筑物与圈围工程(II)6.6 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11)6.7 临时设施(I1.)7与有异业(12)7.1 一般规定(12)7.2 水上水下施工(12)7.3 采砂取石(12)7.4 水上过驳(12)8保Wfttt(13)8.1 一般规定(B)8.2 过临、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13)8.3 与通航有关作业(14)9通航水位(15)9.1 一-般规定(15)9.2 天然河段通航水位(15)9.3 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通航水位(16)9.4 枢组上下游河段通航水位(16)附录A长江干线代表船型和船队(18)附录B长江干线航道尺度计第方法(20)附录C长江干线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计算方法(22)附录D本标准用词说明(24)引用标准名录(25)附加说明本标准主耀单位、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26)长江干线通航标彻(J1.S180TTo1.5)主编单位、弁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名单.(28)条文说明(29)1总贝U1.0.1为统一长江干线通航技术要求,促进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化,制定本标准。1.0.2木标准适用于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长江口)的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和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等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1.0.3长江干线航道应按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通航尺度徽6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性侬牍出理的工程,应按航道规划等级和航运发展长远需求进fmWHftH-.1.0.4长江干线新开辟航道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并确定其航道技术等级与通航尺度.1.Oi6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工程等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哨评价等,应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航道区段标准统、航道港口船舶及过江通道协询发展等要求,遵循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岸线集约节约利用原则。1.Q6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工程等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航道尺度Channe1.Dimensions航道的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等的总称.2.0.2船闸有效尺度Usefu1.DimensionsofShip1.ock船闸闻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闸首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2.0.3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OfNavigationC1.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2.0.4航道条件受限河段RiverReachwithChanne1.ConditionsRestricted受河道地形水位、水流条f1.喊过河、临河建蛾等的影响,对忧道条件造成球制,需要对船舶及其航行行为进行控制的河段。2.0.5小型船舶推荐航路RecommendedRouteforSma1.1.Vesse1.s根据船舶定线制,在主航道外全年或季节性开放、可供吃水较小船舶航行的推荐性通道。2.0.6代表船型TyPiCa1.ShiPTyPC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我重量可达到相应盹级的船型。2.0.7代表船队TyPiCa1.F1.eet为确定通航/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中的船舶组成的船队.2.0.8枢纽通航流殳NavigationDisc1.iargeofHydro-junction保障船舶正常通航的枢组下泄漉和流量变化的允许值,包括大海帧量最小通航流量、单位时间流量变幅。2.0.9枢纽卜游通航控制水位Contro1.Water1.eve1.of1.owerApproachChanne1.ofHydro-junction为保障船舶正常通航,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引航道最低水位。3.0.1长江干线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I、II、H1.级,1级航道应分为6档,见表3.0.1。«3.0.1长江干线0禽分*Ut9I11mI-IW1-3M1-6M船舶吨锻IyAT内何船16000100OO70500030002000I(XX)海船50000100OO500030003.0.2长江干线航道尺度应符合表3.0.2规定,见图3.0.2.«3.0.2长江干线航道尺度«UMMtt>tNrr(t)内河船MBtUHUEOOttK1.t)wft*aII-15000012.5SKrMO1060-12001-215000100OO9(i6300-5001060-*12001-3100OO50006.0'S.020031060*12001-47000300045&0180-3001060',121-55000404515O2SOW)-Io60IY3000&U4.013260960'1060I1.2000s.tn.5100-190Tar1.oOoII1.100OZnO80-110560&1.-1.ft,V1.At航道条件殳MM小减闻坏If2001.n:M定1.I-4耽道虫度和,曲半粒选用现行国3C标准内丽就标准)IGB50139,中航道等OtI(I)afHPU三½-5f1.H-6Wttm2'mmBu,三W*ftffififWIMWM1.R3.02MMMnES去«道水诩Htittft>ON1.设计4HB1航水位a0.3代表船型、代表船队应根据航道技术等级,考虑运输经济性、航道通航条件、港口基础设施、航道发展规划、船型发展趋势、现有和规划的通航建筑物的制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3.0.4航道尺度应根据肮道自然条件与代表船型、代表船队,并结合水利水电枢纽运行对河床及水位、水流条件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所采用的代表船型、代表船队尺度见附录A。对通航海船河段、船舶定线制河段、船舶通航密度较大河段,宜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较大航道尺度。&Q5除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外,长江干线主航道应采用双线及以上那1.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应论证确定。3.0.6航道尺度的确定,除应满足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的要求和附录B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0.6.1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综合论证确定。对整治特别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3.0.2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水深值应增加0.2m。3.0.6.2小型船舶推荐航路水深应根据航道自然条件与小型笳舶船型确定。3.0&3航道条件受限河段航道和线数为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和弯曲半径应根据航道自然条件与船航通航要求研究确定.3.0.64弯曲段航道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应通过分析计匏或试验研究确定.3a7航西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满足代表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4通航建筑物4.1 船闸4.1.1 长江于线建设水利水电械必须同步修建船阐,船规模应与远被划航道相适曲在粗细%址阶段应充分考虑船用布求.4.1.2 船闸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招量要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不应低于建成后30年.对增建、改建和扪情困难的遗,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4.1.2.2 长江干线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4.1.3 船M有效尺度应满足船舶安全进出船闻和停泊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船闸有效宽度不应小于34m。4.13.2 船闸行效长度不应小于280m,.根据客货运Si发展需要加大长度的,应经论证确定。4.13.3 3船便门横设计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代表船舶或船队满或最大吃水的1.6倍.稿定船用下游设计低通f四位时,应考虑由于下游河床下切造成的水位远期下.4.1.4船闸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1.4.1船闸宣布置在顺直和检定的河段。当船闸布置在弯曲河段或河道外的引渠内时,其引航道口门区应位于河床稳定部位,并能与主航道平顺连接。4. 1.4.2船闸宜临岸.布苴。船闸不应布苴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水闸和电站等两个过水建筑物之间。5. 1.4.3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应设置足够长度的隔流毙或隔流墙,其长度应经论证或试验确定。6. 1.4.4枢纽工程应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预期增建船闸的位置,并经论证合理可行。4.1. 5船闸工程的布置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4.1.6 船闸运行期的过闸船舶和船队的吃水控制值,可根据实际船型、船间通航条件、上下游航道条件等,通过实船试验等研究南定.4.1.7 通航建筑物应配套建设待闸锚地,待闸锚地容量应满足船舶待闸需求。42升船机4.2.1升船机的级别和规模应综合考虑升船机在枢纽通航中的作用,并与远期规划航道相适应。升船机与船闸的总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的客货运量要求。升船机的设计水平年不应低于建成后30年;对增建、改建和扩建通航建筑物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4.2.2升船机的布宜可按照第4.1.4条的规定。4.2.3升船机型式应根据通航规模、船型、交运量等航运条件,也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枢处总体布置、通航水头、水位变幅与变率、枢纽运行方式等工程条件,通过多方案的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确定。4.2.1承船厢有效尺度和宽度应满足设计代表船型通过的要求。4.2.5承船厢有效水深应根据设计代表船型主尺度、船舶进出承船制方式等论证确定。43引航道、口门区和制段航道布置1.3.1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应布置在泥沙不易淤积的部位,并宜与主航道平顺连接。4.3.2 引航道内及口门区、连接段不应布宜影响通航的建筑物,4.3.3 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应避免出现影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浪和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4.3.4 引航道口门区的表面最大流速,应符合表4.3.4的规定。«4.3.4口门区表配T建建值Ms)平行于航践的携向流速看直于虢发的横向流速回能没建2.00.30.44.3.5 引航道口门外连接段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平稔过渡,连接段的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响航行安全。5过河建筑物5.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5.1.1 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娱河段,并避开码头、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设施。5.1.2 除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外,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5.1.2.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臃、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其下游时,避开距离不得小于代表船队长度的4倍;位于其上游时,不得小于代表船队长度的2倍;江阴以下潮汐河段均不得小于代表船队长度的4倍。5.1.2.2水上过河建筑物与码头、船台滑道等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的间距,当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下游侧时,不应小于码头,船台滑道等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的设计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位于上游侧时,不应小于其设计代表船型长度的2倍。江阴以下潮汐河段,均不应小于其设计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同时尚应满足脂舶航行、作业和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要求,必要时应经论证确定。5.1.2.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在顺直河段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在弯曲河段、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和南京以下河段,应结合通航孔跨度、通航孔布芭、区段水流条件、风况等因素,适当加大其轴线间距,加大值经论证确定。5.1.3 水上过河建筑物与危险品码头、锚地、停泊区和防台锚地的间距应加大,井经专题论证确定。5.1.4 特殊情况下,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不能满足第5.1.1条与第5.1.2条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1.4.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槽变迁,影晌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5.1.4.2在浦险、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弯道、分流口和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措施。5.1.4.3在分汉河段上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必须采取稳定洲滩岸线的守护工程措施等。5.1.4.4保持航道稳定,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方案,应经试验研究论证确定;洲海守护工程应先期实施或与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同步实施,炸碓工程应先期实施。5.1.1.5在与以进行航道整治工程的河段,当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影响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时,应对受影响的区域航道整治工程先期实施。5.1.4.6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第5.1.2.3款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应加大孔跨或旅近布置。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时,加大值应经论证确定,且通航孔布置应满足航线平顺衔接要求:采取靠近布宜时,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其通航孔应对应布置,必要时采取一孔对多孔的方式。5.1.17水上过河建筑物主通航孔一孔跨过航道变迁范围的,具与不涉水主墩侧临河建筑物的间距不受第5.1.2.2款限制。5.1.5 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不应影响航道整治工程实施与工程效果。5.1.6 电近布置的桥梁数不得超过三座,第三座桥梁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5.1.7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除应满足第5.1.2条的要求外,尚应考虑枢纽建成后河床冲淤变化对通航的影响.5.1.8桥梁建设应充分考虑通道资源综合利用。5.1.9 在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严重影响时,必须对I帝可建筑物禾遍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5.2物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5.2.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现行航道和远期规划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其中主通抗孔应满足单孔双向通航的要求。5.2.2船殖定线制河段主通航孔布置应覆盖定线制航路航宽。5.2.3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应满足表5.2.3的要求。»5.2.3桥梁康航净空高度序号河段最小通航冷空岛度(m)长江口至江阴K江大桥622江阳K江大桥至南京长江二桥503南京长江二桥至铜陵长江大桥324嗣浚长江大桥至武汉K江二桥245武汉长江二桥至三峡大岗186;嫉大战至近庆小曲海247咆庆小南海至,;南水密18注;Q)三t冷空高度起徵面为设计最Xi的源位:支衩河段桥梁根据设计代表船鹭计算i小通航净空高度:表中为最小通航冲空高度桎制假,应根榭桥梁设计使用年限,按航道规划等慢、航运发展长远常求或远期发嬲里,合理确定.5.2.4 电力、通信、水文测骏和其他水上适可缆线的通航净空高度,应为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不应小于本河段通航船帕最大空载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和统线安全富裕高度之和。其中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南京以下河段不应小于4m.武汉至南京河段不应小于3m.武汉以上河段不应小于2m.天然气等架空管道通航净空高度应在表52.3基础上适当加高,5逮可5.2.5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2.5.1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通航净空宽度按附录CO1.计算。5.2.5.2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Ws时,其通航净空宽度应加大。通航净空宽度加大值按附录C0.2计算。5.2.5.3当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附近可能出现碍航紊流时,其通航净空宽度应加大,增加值按附录CQ3计算或通过模拟试验确定.5.2.5.4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30°,或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11s时,不得在通航水域内设酉墩柱。5.2.5.5水上过河建筑物主通航孔应覆蛊深泓的摆动范围.5.2.6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位于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承台顶部高程宜设苴在远期规划就道底高程以下,并留足富裕水深。5.3水下过河建第物选址与布置5.3.1 水下过河建筑物宣布设在远离滩险、易变洲滩且航道水深充裕的秘定河段。5.3.2 水下过河建筑物宜避升码头、船台滑道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满足相关设施正常作业和水下过河建筑物安全保护的要求。5.3.3 水下过河建筑物应埋置于河床面以下,并留有足够的埋置深度。布置在航道内的,其顶部设置深度不得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4m:布置在航道外通航水域的,埋置于河床面以下不应小于2m.其埋置深度,尚应考虑河床冲刷'航行船舶应急抛锚等影响。5.3.4 当水下过河建筑物不自缱开码头、船台滑道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时,应考虑河床极限冲刷、朋船抛锚贯入和冲击力影响深度、码头建设和改造工程需要等因素,开展专题论证,增加合理的竖向埋置深度,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5.3.5 当水下过河建筑物布置对规划的航道整洽工程造成影响时,应先期实施水下炸礁、破浚等控制性工程,或对过河建筑物结构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后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产生影响。5.3.6 隧道换气孔的设置不得影响航道条件与船箱通肮.5.3.7 设置沉管磁道、尺度较大的管道,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6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在狭窄、弯曲等航道条件较差的河段不宜修建临河建筑物。6.1.2 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不得占用航道水域,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且与远期航道规划相适应。6.1.3 3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不得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6.1.4 1.4临河建筑物与过河建筑物的间距,应按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7款和第5.3.2条的规定执行。6.1.5 库区河段修建临河建筑物等设施,应考虑枢纽运行时其对通航的影响。6.2 码头&21码头工程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6.2.1.1码头应选址在航道1顶直、视线开阔、通航条件较好的水域,避开船的航路交叉区、通航密集区和桥区等。在航道条件受限河段不宜修建码头。6.21.2码头设置在易变洲海附近和岸线不移定河段时,应实施洲滩、岸线守护工程。6.2.2 码头工程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码头及前沿停泊水域不得占用航道.6.2.2.2 危险品码头与航道边线安全距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6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IS15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6.2.2.3 头布置在沿岸深槽时,其前沿线自然河底高程不宜低于规划航道底高程:当码头布用在边滩浅水区域时,应控制前沿线伸入河道中的长度。6.2.2.4 在桥区河段,码头及前沿停泊、作业水域不得利用航道水域.6.2.3 码头前沿线布置应马上下游码头前沿线平顺.6.2.4 临近航道的运船,宜采川能随水位变化及时调整足船位置的接岸型式。6.2.5 挖入式或离航道较远码头布置,应充分考虑船舶进出港池对通航的影响,并合理设置进出港航道或明确进出港航路航法。1.1 、排水口1.1.1 取、排水口应设置在河床及岸级稳定地段,宜近岸布苴,应与航道保持安全距胤&3.2取、排水口设施不宜超过临近上、下游已有临河建筑物外球线。1.1.3 取、排水口不宜伸入航道内。伸入航道内时,其顶部高程应低于远期规划航道底IO高程以下4m.伸入航道外通航水域时,其顶部高程宜低于该水域可能通航最大船的吃水深度以下2m,受枢纽影响河段的取、排水口,共.顶部高程应论证确定。1.1.4 浮式取水设施应按照第6.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a3.5取、排水流量不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不利影响,6.4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6.4.1 船台、滑道、脂均应与航道边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6.4.2 船台布置应核算船舶下船台冲程,保障船舶下船台和附近航行船舶安全。6.4.3 在通航水域内设苴淹没在水下的船台滑道,不得造成碍航.伸入航道内的滑道顶部高程应低于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2m。对河势变化技大或冲刷河段,顶部设置高程应经论证确定。6.5 整治建筑物与凰围工程6.5.1 整治建筑物应根据功能合理选型与布置,不应对航道水流条件造成不利影响。652航道内的护底、潜坝等构筑物,其顶面高程应低于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2m,6.5.3 圈图工程不得影响主、支汉格局总体稳定。6.5.4 陷用工程不得造成河槽、主航道不利变化。6.5.5 整治建筑物与圈困工程不得形成水下碍航物。&6幡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朦务区6.6.1 锚地、停泊区与航道边线的距离宜不小于3倍锚泊船型宽度,危险品锚J适当加大。6.6.2 徜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与过河建筑物的距离,应按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和第5.3.2条的规定执行。6.6.3 建设有供船舶停靠的匏船墩、系船柱和京船等设施的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其与航道边线的距离,应按6.2.2条执行。6.6.4 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应适应航道调整的需要。&7临时设施6.7.1 临、过河建筑物施工用的码头、栈桥、围堰等临时设施不得破坏航道条件与影响通航安全。6.7.2 临、过河建筑物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7与通航有关作业1.1 1一般规定1.1.1 水上水下作业对通航有影响时,应采取措施满足船舶通行的要求。1.1.2 水上水下施工、采砂取石、水上过咬等作业不得破坏航道设施和恶化通航条件。1.1.3 水上水下施工及船舶停泊不得影响航标功能发挥.1.2 水上水下施工1.2.1 水上水下施工应明确作业水域范用。具体范围可根据施工船舶类型、数量和作业特点、目的,以及对通航的影响程度分析确定.1.2.2 作业水域范围应尽量减少对航道布苴、助航设施维护,以及船舶正常通行的影响.1.2.3 进出作业水域的施工船舶应有规定的航路。1.2.4 必要时应单独设置施工临时停泊区。停泊区设置可按第6.6节行关规定执行。1.2.5 水上施工应减少影响船的通航的时间,宜避开船的通航高峰时段。1.3 采砂取石1.3.1 采砂取石应避开航道、分流口、通航支流河口河段,并远尚易变洲滩、控制节点等重点部位。1.3.2 在航道弯曲、狭窄河段和整治建筑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砂取石作业。1.3.3 采砂取石不得引起河势、汉道分流比、水流条件等不利变化。1.3.4 必要时,采砂取石应经过模型试验论证确定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1.3.5 采砂取石不得在通航水域内形成局部深坑或碍航物。1.3.6 采砂取石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应对M床地形与水流条件进行观测。1.4 水上过驳1.4.1 水上过驳作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1.4.2 水上过驳区不得占用航道,与航道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倍过驳作业船舶宽度。1.4.3 水上过咬区应选在水域开£4、底质良好、水深和水流条件适宜的河段,河道弯曲、水域狭窄、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和朋的通航密度大的河段不得设置水上过驳区。1.4.4 水上过驳区与过河建筑物的距离,可按第5.1.2条的规定执行.1.4.5 水上过驳区的规模和占用水域范用,应根据所在河段水域条件与通航状况,经论证确定。8通航保障措施8.1 一般规定8.1.1 航道维护尺度应满足相应航道等级的通航要求。8.1.2 航标应保持良好技术状态。8.1.3 过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应有明显标识。8.1.4 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采砂取石、水上过驳等应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置专用航标标示其作业区范用。8.1.5 水上水下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除碍航物,并对河床进行扫测。8.1.6 枢纽调度应考虑航道变化与航运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因枢纽蓄水、消落、电站日询节等引起的水位变幅、枢纽下泄流量、枢纽通航控制水位等指标,满足航道与通航条件。&2过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8.2.1 通航桥梁应设置助航标志、航标维护设施、安全管理设施和监控设施设备。8.2.2 必要时,通航桥梁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2.3 2.3水上过河建筑物涉水墩柱应具备足修的抗撞能力,并采取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