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docx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2日主编部门: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醇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IO月12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杳政收工作的通知,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实践中,存在由于既有建筑的特殊性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实际困难。为更好的指导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助力经济离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依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隹险收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细化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所应达到的性能要求.编制组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座谈,深入总结和研究了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特点,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本质特征入手,澄清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的关键要素,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实践中遇到的搞点、堵点问题进行归类整理,解决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打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的路径。本指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糅。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寄送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73号412室;邮编:I5OO9O;邮箱:wrcn3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指南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指南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哈尔滨理工大学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员:任伟宋春梅陈二宙李弘范王洪兴于大宁王岩陈永江本指南主要审查人员:李景燕李翠萍伞国涛朱栩林杨徐尹隋李赵伟秋佣红杰芳志杨洋艳虹冰港富长喘永米李陈刘毅斌强秋秋福洪李李叶于军莉明T-李陈杨.英梅1总则12基本规定23建筑43.1 一般规定4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43.3 防火分区和层数43.4 平面布置53.5 安全疏散51.1 1酒防电源及其配电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1.3 消防联动控制1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11附录A12引用标准名录131总则.o.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并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耐久性。既仃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所要求的目标和性能,I1.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1.0.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与救援设淹、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1.0.3本指南适用于已经按照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的消防设计1.0.4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程,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可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1.0.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1.0.6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均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应进行论证并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性能的要求。1.0.7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及安全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2基本规定2.0.1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应明确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对于改造范围内建筑构件,消防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应采取补足、更换、补偿等措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使其可以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2.0.2既有建筑维护工程可仅对维护部位进行消防设计,当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2.0.3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维护工程指外墙节能改造、外立面装饰改造、平改坡、屋面防水改造等室外改造工程和结构加固改造、装修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各种维修、建筑构件拆换、管线拆换、设备拆换等室内改造工程。2.0.4本指南所述不改变使用功能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情况,当不能满足时则应判定为改为他用:1不延长设计使用年限:2不改变建筑整体消防分类:3不改变建筑功能类型:4不增加标定人数。2.0.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明确设计范围。设计范围应包括改造范围和改造范围外的影响建筑整体消防性能的疏散、救援、消防设施的部分。1当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设计范围应为建筑整体和与建筑相关的室外场地:2当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设计范围应包括改造范围、建筑内改造范围外相关消防设施和与建筑整体相关的室外场地,2.0.6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为他用.改造范国外存在其他产权,无法纳入设计范围时,设计位国内的消防设计应将改造范围外的消防性能作为设计输入条件,其输入条件的消防性能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判定。2.0.7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当确需改造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宜低r995年及以后的相关标准,不应低r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2.0.8谢需改造是指由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总体性能的客观需要而必须采取的改造措施,包括下列情形:1为实现本项目总体功能而必须设置的功能空间:2为满足本工程抗爬、防灾、安全等建筑性能及性能补偿而必须采取的改造措施。2.0.9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是指下列情形:1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结构安全性能且无法补偿;2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耐久性能且无法补偿:3不具备改造施工的条件:4改造措施与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等的保护规定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措施.5改造措施与城市规划要求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措施。2.0.10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具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在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原特殊消防设计的要求。2.0.11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填写6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并纳入消防设计专篇,表格见附录A.3建筑3.1 -般规定3.1.1 建筑r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3.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替换、补强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3.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与相邻原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相邻外墙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3.2.2 消防救援窗设置应按卜列规定执行:1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另有规定的除外: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宜在改造区域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3.2.3 既有建筑扩建工程的消防救援场地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原仃外部轮廓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2.4 因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一类高层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xx)11r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理消防电梯。3.2.5 既有建筑新增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到达顶层和地下空底乂.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小F2.4m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3防火分区和层数1.1.1 建筑整体改造时,防火分区面枳应符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改造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时,如局部增加夹U、封闭中庭涧口等增加建筑面积,拆除夹层、楼板减少建筑面积,造成原防火分区分隔和建筑面积变化、建筑层数增加的.产生变化的各层防火分区均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1.1.2 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或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分区面枳应符合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且不宜改动建筑现有防火分区边界.1.1.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涉及的防火分区面积及划分、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3.4 平面布置3.4.1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营业厅和展览厅、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教学建筑和教学用房、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局部改造,其平面位置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涉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的,应符合本指南106条的规定。3.4.2 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2U及以下,当改变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层、下一层或贴邻.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4.3 既有建筑消防泵房设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评高差大于IOm的地F楼层,当改变泵房楼层位身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窕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4.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经过卜.部未改造楼层且不影响卜部楼层安全疏散时,可不改造卜.部楼层:增加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在首层的出口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在下部楼层开设楼梯间门、电梯层门和电梯厅门.3.5 安全疏散3.5.1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每乂仅有个安全出口,增加安全出口确仃困难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但应满足以F要求:I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2建筑物层数不大T3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N:3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4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S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6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房间均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外窗,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小1.Om,或设置消防救援人员可到达的空外阳台.3.5.2 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改造工程,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办公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部分,以及商业与其他非商业部分(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和教育及其相关场所、地卜.建筑(室)外)可在会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过前室或防火隔间进入,前室和防火隔间应满足下列规定:1不应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洞口,入口门采用甲级防火门:2公共建筑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nr.住宅建筑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nf:3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3.5.3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夕卜,其他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保福的疏散楼梯,当其疏散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接梯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实际净宽度不应小于1.m,3.5.4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保留的琉故门和安全出口,当其疏散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实际净宽度不应小于0.81m。3.6 建筑构造3.6.1 新增防火地直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既有防火墙位置可以不变.3.6.2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6.3 建筑新增或更换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满足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前提下,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6.4 改造工程中的建筑缝隙、贯穿孔口等的防火封堵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BGB5I4IO的规定。3.6.5 外墙保温改造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I建筑功能未改变且不涉及外地保温改造的既有建筑,其保留的外墙保温层可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2整体改为他用的改造工程或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外墙保温乂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3局部改为他用的改造工程,现状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时,改造部分建筑外堵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O.5()1.u4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的设计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的规定。4结构4.0.1改造范围内的现有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木构件、预制构件等结构构件及其外露节点等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进行防火处理,并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4.0.2对既有建筑的现有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防火保护设计。结合具体加固工法,对外露构件、材料及节点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耐火计算或防火设计。4.03改造工程新增的结构构件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设计。5消防给水5.0.1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区域的消防灭火系统安全。5.0.2当非改造区域因物权所届等原因,确有困难无法增设消防给水设施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消防给水设施,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预留条件。5.0.3建筑内部净空高度超过12m,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设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当消防水源改造困难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系统。5.0.4建筑局部改造新增自动喷水系统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设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且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X)M的相关要求。5.0.5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范围内的消火栓系统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消火栓水抢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松口的动用值可按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5.0.6保留使用的既有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按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核算.5.0.7既有建筑改为他用时,消防水池增加蓄水容积确有困难的,当市政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KX)n?,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50n?。5.0.8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域开关等消防水泵启泵控制装置:局部改造时,未设置上述启泵控制装置的系统,原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应保留,作为启泵信号。5.0.9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气压水旗及稳压泵等设施,同时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耍求.5.0.10消防设W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对消防水泵参数及系统管网进行夏核,不能满足新的消防设计参数及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水泵应进行更换,其配套的管道、网门等若不满足新的消防设计参数,也应进行同步更换。5.O.11增设消防救援场地时,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外消火栓。6防烟、排烟系统6.1 .1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乐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6.2 .2防烟、排烟烧井的改造可采用下列措施:1原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2新增防烟、推烟竖井,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6.0.3防烟、排烟系统风机设置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保留原有防排烟系统风机时,原风机放置在室外且设置机房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措施:当受改造条件限制.保留原有防排烟系统风机吊装于建筑室内时,应设巴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耐火极限要求、便于检修的专用风机小室。专用风机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不燃烧体(A级材料)搭建(用合)且检修门达到甲级防火门标准,风机周围满足检修操作要求。6.0.4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排烟口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o7电气7.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7.1.1 改造后建筑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1.2 建筑改造涉及的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的选型及敷设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2.1 改造后建筑是否设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2.2 整体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2.3 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若原系统不支持扩展,应在原消防控制室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区域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报警回路设置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2.4 局部改造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形式未发生变化的,防火门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可维持原有系统形式“7.2.5 改造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3 消防联动控制7.3.1 建筑改造新增或变更的防持烟风机、消防电梯等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3.2 改造后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控制都直接进行联动控制.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7.4.1 整体改造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局部改造区域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首先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消防控制室不在改造区域内、改造区域未设置有人值班场所)时,可维持原有系统形式。7.4.2 己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区域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7.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7.5.1 整体改造建筑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耍求.7.5.2 己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硫散指示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与原系统形式保持强并接入原有系统。7.5.3 局部改造后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含专属楼梯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5.4 局部改造后未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涉及木湍设备调整的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系统控制形式保持不变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选择及布置和系统供电均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录A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一、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现产权单位名称产权情况n全部建筑产权证。改造部分产权证)全都建筑租赁使用合1.11J改造部分租货使用合同改造实施单位名称建成时间改造工程设计时间建筑性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厩有建筑改造工程情况1.是否改为他用:。改为他刖。未改变使用功能。改为他用原住用功能现使用功能口增加设计使用年限原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增加设计使用年限。增加标定人数原标定人数现标定人数。改变消防分类原消防分类现消防分类2.改造的用:。整体改造部改造改造面积改造比例三、产权外设计入条件情次现状情况描述建筑内各项相关系通外部条件四、既有建筑改地工程消防设计中的困摩情况和解决方案执行现行标准确勺困碓情况1:确仆困难情况执行标准条文性能补偿方窠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情况2:确有困难情况执行标准条文性能补偿方案引用标准名录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514104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