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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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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docx

    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一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2022年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闭幕会后,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举 行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讲专题讲座。中国政法大 学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会长朱勇作 了题为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的讲座。本文为讲座全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代称,专指中华文明史 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 为目的的中国古代法律。其二,作为比较法意义中的概念,指亚洲古代一些国家 制定实施、在核心精神与主体内容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群。 具体而言,是指以中国唐代法律为核心,包括东亚、东南亚 一些国家通过移植、借鉴唐代法律而建立的古代法律群。此 概念通常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概念比较运用。基于 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特征、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文化资源 与历史借鉴的目标,今天我们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中华法 系”概念。习近平同志从民族复兴的高度,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 统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他说:“中华法系是 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 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 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历史 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 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 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J(习近平:“在中 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11月16日)一、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理论奠 基,初步建立,体系成熟,制度完备。(一)先秦: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阶段,中华法系的基本法 律理念以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三代,属于 中华文化思想风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华基本法律理念 形成的关键时期。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夏商法律也呈现遵从天 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违反天命”“不遵天命”成为商朝 法律中的重要罪名。重大案件审理,也常常借助占卜方式确 定。西周政权建立后,需要新的思想理论。周人的智慧在于, 既保持天命神权的基本理论,又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 “天命”以新的内涵,以解决周朝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问 题。周人的新思想就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理论。西周 统治者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坚持“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的指导思想,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主张重视德治, 慎重刑罚。中华法系所具有的人文精神以及德法共治、民本 思想,均源起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理论。(二)秦汉魏晋南北朝:中华法系初步建立秦汉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华法系的初建阶段,中华法系的 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逐渐发展、定型。自秦帝国建立到西汉 中期90年左右的时间,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指导思想的 重要探索期。这一时期,就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理论探索与政治实践 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秦朝“以法为本”,以法 家思想为主导,实施国家治理。第二阶段:汉初“无为而治二 西汉初年,统治者接受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废弃“以 法为本”的指导思想,转而采用道家“黄老学说”,推行“无 为而治”的统治方针。第三阶段:汉中期开始“独尊儒术工 汉武帝时,“无为而治”已不再适应国家治理需要,治国理政 的指导思想再次作重大调整,代“黄老学说”而起者,是经 过董仲舒充实改造的儒家学说。汉中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正统儒学指导下,传 统法律经历了 “儒家化”过程。中华法系的一些重要制度, 在这一时期创制建立、修订发展,并在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步 成型,既丰富了中华法系的思想内涵,也为中华法系的成熟 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S)隋唐:中华法系的成熟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全面成熟。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 了 一次大的社会动荡、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统一的政权, 需要统一的思想,也需要统一的法律。唐初统治者致力于实 现理论统一与法律统一两大目标。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 做了两件大事。其一,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其 二,修改法律,制定唐律疏议。前者为统一理论,确立国 家主流思想;后者为编纂法典,确立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 度。五经正义的编纂与颁行,既标志着儒家学说的内部 统一,也标志着儒家理论重回正统官学、主流思想的地位。 唐律疏议的制定与实施,完成了以诗书易礼 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思想对于法律规范的改造,完成 了社会主流价值对于国家法典的实质性融入,促使中华文化 精神与法律制度深度融合,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作为成熟形态的唐代法律,对东亚、东南亚各国立法产 生重要影响。8世纪至14世纪,日本的大宝律养老律, 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国朝刑律等基本法典, 从内容到形式,从概念到原则,多直接移植“唐律”。(四)宋元明清:中华法系在发展中完备宋代社会的发展,从三个方向推动着中华法系新的进步。 其一,商品经济萌芽,经济交往加速,促使与所有权、财产 交易、契约合同、违约责任等相关联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完善。其二,农民对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促使人口 流动性增加。在理学家的倡导下,国家统治者推动社会治理 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家族组织、家法族规在基层社会治理过 程中的作用。其三,中医技术的发展,强化了对于人体构造 的了解,提升了对于人体伤害案件的医疗分析能力,以洗 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著作的问世及应用,使得中华法系的 法医学达到当时世界最高水平。明清两代对于中华法系的主要贡献在于:根据国家治理、 社会管理的新需求,全面强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大 一统”格局,维护中央集权,建立系统的职官管理法律制度, 整体上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备。二、中华法系的特征在中华大地生长发育、成熟完备的中华法系,吮吸着中 华文化的精华,服务于中华民族的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在 其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体现民族精神、富有民族特色的一 些基本特征。(一)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 的政治体制在人类文明史上,中国作为历史悠久、人众地广的文明 大国,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独立探索,自我完善,形成特 色鲜明、成效卓著的“东方大国治理模式这一大国治理模 式的核心内涵有二:“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中央集权”的 政治体制。中华法系将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 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列为首要目标。“大一统”观念,在中华民族有着极其深厚的社会、文 化基础。西周之时,即已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的国家统一理念。秦始皇征战六国,建立全 国统一的政权体制,“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汉武帝适 应国家发展需要,接受经董仲舒充实改造的儒家思想,并以 “大一统”理论指导国家的制度建设与政治实践。中国古代对于“大一统”的理解是:崇尚、实施国家的 全面统一。董仲舒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 今之通谊也”。中国古代的“大一统”包括四个方面的“一统 政治法律一统,民族人口一统,版图疆域一统,主流思想一 统。抵抗外敌入侵,镇压内部分裂,强制手段主要有二:第 一军事,第二法律。隋唐至明清,国家法律均将“谋叛罪” 列入“十恶”之中,严加惩罚。征讨外敌入侵,镇压地方分 裂,以维护国家统一,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首要任务。法律则 通过罪名设置、刑罚确定等方式,确保国家军事行动的正常 快捷。“大一统”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也作为中华法系 的核心价值,其意义在于:如果“大一统”的价值导向与任 何其他价值导向发生冲突,优先保障“大一统”原则的实施。 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确立了一些主流价值,包括: 德治仁政、轻徭薄赋、注重民生、慎刑轻罚、和谐无讼等。 在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中,为了维系“大一统”这一核心价 值,为了维系“大一统”国家格局,常常对于其他价值、其 他政策进行调整。例如,为了实现“大一统”,必要时以严刑 峻罚的“重典”治理,代替“仁政”“德治”“轻刑”等管理 模式;为了实现“大一统”,必要时征收杂捐,加重赋税,而 暂时放弃“轻徭薄赋”、注重民生的政策;为了实现“大一统”, 全国节衣缩食,以保障在边疆屯驻重兵。我们还看到,在事 关“大一统”格局存亡的重要历史时刻,国家统治集团乃至 整个社会紧急动员,不惜承担重大社会风险、军事风险乃至 政治风险。维护“大一统”国家格局,需要保持全国统一政令,需 要建立中央政府能够有效调动全国政治经济法律各类资源 的政权体制。在中国古代,经过历代思想家的论证与政治家 的实践,经历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唯一有效的政 权体制即“中央集权”。中央集权的基本内涵在于:制度与法 律全国统一,重大事项朝廷决定,公权资源统一调配。中华 法系从立法、司法、法律规制等方面,全面维系中央集权的 政治体制。中国古代在国家权力结构及政权组织形式方面,全面强 化中央集权。国家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遵循“分事不分 权”原则。具体的管理事项,具体的管理职责,可以分别设 立,分别行使;但核心权力不得分割。中央层面的最高决策 权,最高执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均掌握在以皇 帝为首的朝廷统治集团手中,统一行使。明清两代,法律严格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中央权限, 通常称“钦部权限”,“钦”指皇帝权限;“部”指中央部院权 限。地方各级官员,对于钦部权限之事,必须履行奏请、咨 申程序,获得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对于应咨申部院而不咨申、 擅自行动者,主管官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应奏请 皇帝而不奏请者,主管官员则构成“应奏不奏罪”,要受到刑 事处罚。(二)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价值规范相向而行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既需要行为规制,也需要精神引 导。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既能有效规制个体行为,将 个体行为限制在规范体系之内,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个体 思想自主的同时,凝聚个体的思想情感。世界各国,由于其 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民族传统的 区别,导致在以行为规制、精神引导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治理 模式方面有重大差异。历史上一些国家依靠宗教,实施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 引导人们的思想,填充人们的精神世界。中世纪以来,一些 国家或保持“政教合一”的管理模式,或依靠一种宗教发挥 引导思想、稳定社会的功能。在这些国家,人类具体问题的 解决依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社会手段,而终极问题 的解决则留给超自然、超人类的力量。这种模式,作为一种 文化传统,与其国情相适应,并在构建社会秩序方面取得良 好效果。中国古代,作为国家主流思想的正统儒学,关注人与社 会,关注现实现世,坚持人文精神和人文情怀,坚持依靠人 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一方面, 注重在精神引导方面,根据人性的善恶,确定道德的主导作 用;另一方面,基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构建有效的规范体 系与管理机制,从而实现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以道德引导人 的思想情感,以法律规制人的行为举止。中国古代的道德法 律共同治理模式,展示了中华社会的人文情怀,体现了中华 民族的文化自信。道德与法律两大规范体系相辅相成、共同 作用,造就了不依赖人类外部力量而能有效治理国家的独具 特色的中华政治文明。“德法共治”的治国理政模式,在立法与司法方面,体 现为“情理法综合为治”原则。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注重综 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内在要求。在“天人合一”理论 框架之下,“天理”既体现为客观存在的自然秩序,也代表着 引申而出的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古代法律,从制定到实施, 均以代表理想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天理”为最高准贝限 古代州县官衙中,在州县正印官理政、审案的大堂对面, 常常会悬挂一块牌匾,上书“天理国法人情”六个醒目大字。 这一牌匾时刻提醒正印官,理政、断案必须融合“天理”、“国 法”、“人情”,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正义、国家法律、伦理亲情 等各种因素。通过“天理国法人情”综合治理,实现“德法 共治”模式下的社会正义与人际和谐。中华法系在实施道德法律共同治理过程中,特别注意实 现“价值规范相向而行”的社会目标:道德与法律,价值与 规范,其所禁许赏罚、褒贬毁誉的着力方向,必须一致。法 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分别对于某些行为实行禁止、允许。 道德准则在实施价值评价时,有褒贬,有毁誉。二者方式不 同,手段各一,但着力方向必须一致。否则,被国家法律所 惩罚者,却受到民间舆论的赞誉;而得国家法律奖励者,又 受到民间道德的诋毁。这种着力方向不一致的状况,不仅有 损法律的权威,而且影响道德的功能,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 混乱。战国思想家韩非提出,法律规定赏与罚,其目的在于告 诉民众,何种行为为国家所鼓励,何种行为为国家所禁止。 为有效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推动国家法律所定赏罚与民间道 德所形成的毁誉评价相一致,实现“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法律所“赏”者,一定为道德所“誉二法律所“诛,者,一 定为道德所“非工如果对于国家法律所奖励者,民间评价多 有非议;而对于国家法律所惩罚者,社会舆论反而对其称誉, 这样的法律,就是失败的法律。(S) “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法律原则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注重以民为本,主张“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从西周统治者关于“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思 想的提出,到孔孟关于“德治”“仁政”理论的形成,汉唐明 清政治家、思想家都注重民心所向。中华法系在法律指导思 想与具体制度实施方面,也全面体现“民为邦本”的民本主 义原则。民本主义原则在国家治理中的首要表现,在于“轻徭薄 赋”,维护民生。中国古代,在政治常态之下,多制定实施“轻 徭薄赋”的相关法律,注重富民养民,既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长期可持续,也确保民众基本生活水准。西汉初年惩“亡秦 之鉴”,“约法省刑,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 以赋于民”。文景之时,田租甚至到“三十税一”的低水平。 就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定而言,从唐代租庸调制、两税法,到 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亩,实行地丁合一,均能一定程 度上考虑小农百姓的承受能力,能够保障赋税交纳以后百姓 的最低生活水平。在民本主义原则主导之下,中华法系注重对于弱势群体 的特殊保护。在土地所有权法律保护方面,表现出锄强扶弱、 保护小自耕农利益的特征。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鼓励通过 土地流转提高社会生产力,法律一般允许土地买卖。但同时, 为防止豪强土地兼并,法律也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土地过度 集中,以保护属于弱势群体的小自耕农。唐朝法律规定,地 方官府分派劳役,首先考虑由殷实富户承担。此外,法律还 规定,对于老幼病残、孤寡废疾,即便是犯罪,也区别常人 而给以特殊处理。古代法律对于老幼、疾病、体残等罪犯的 变通处理,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体现了中华法系人文关怀、 民本主义的特征。(四)强化吏治,从严治官强化“吏治”,从严治官,加强对于文武百官的法律治理, 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色。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决定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各行其是,必须按照朝廷统一的方 针实施管理。但中国古代,幅员辽阔,地形复杂,信息沟通 成本高效率低,朝廷政令常常不能及时传递到地方官府。解 决遵循朝廷统一政令、但政令常常不能及时到达地方的矛盾, 可行的方式只有一条:预先将朝廷政令规范化、程序化,全 面覆盖各级机构、各级官员的行为举止、职掌权限、管辖范 围、责任义务等。一方面,通过这种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让 地方官员在面对常规性普通事务、甚至突发性特殊事务之时, 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从容应对,无需频繁地 向上级、乃至向朝廷请示。另一方面,也通过这种紧逼式贴 身规制,实现法律对于官吏的精准制约、高效调控。中国古代法律加强吏治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强化对于各 级官员的品德要求。唐朝贞观名臣魏徵向太宗进言,谈及汉 朝思想家刘向谈“人臣六正”,划分六种优秀为臣者:圣臣, 良臣,忠臣,智臣,贞臣,直臣。明朝理学家薛Ii提出“居 官七要”的为官准则:“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 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工均将道德标准放 在重要位置。古代对于官吏的管理有两个重要的制度性环节:监察与 考课。在这两个环节中,个人品德与职业道德均是评价官吏 的重要指标。唐朝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官吏考课体系,并确定 较为完善的官吏考核指标,其中以“四善二十七最”为代表。 清朝对于官员考课,分作京察、大计。京察考核京官,大计 考核地方官。考核的重点,即在于官员的操守、能力。中国古代,既赋予官员一些特权,也规定官员必须履行 一些特殊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土农工商,各有所业。仕 宦之家,不得与民争利,不得从事商业行为。清朝法律规定, 各级地方官不得在任职地方置买不动产,包括田土、住宅。 即便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以势压人,而是纯粹按照市场 价格,也构成犯罪。法律还规定,地方官及其家人,不得在 官员任职地方娶妻纳妾,即便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以势 压人,而是双方合意、并通过媒妁之言,也属于法律禁止之 列。在从严治官、要求各级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官场氛 围中,会培养一批奉公守法、依法履职的官员,但也可能导 致部分官员在履行职责时畏首畏尾,胆小怕事,在遇到突发 情况或紧急情况时,因担心触犯法律禁令而不敢大胆管理, 进而影响治理效果。针对这一现象,中国古代法律创造性区 分“公罪”与“私罪”,并营造“公私两分”的法治文化。官员犯罪,既可能因贪图私利、徇情枉法,甚至结党营 私、图谋不轨,也可能因为职务履行不当,或者在特殊情形 下因大胆管理而触犯禁令。古代法律将这两类犯罪划分为 “私罪”与“公罪二对于私罪官员,不仅严肃惩处,而且在 相关联的行政处分,包括待遇、复职、抵罪等方面也从严处 理;而对于公罪官员,一般量刑较轻,在待遇、复职、抵罪 等方面,从宽处分。与法律规定相适应,古代社会也培育鼓 励官员大胆管理、勇于担当的法治文化。北宋名臣范仲淹说, “作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清代吏部考察任用官员, 甚至将有公罪前科、但勇作为敢担当的官员优先升迁、选拔 重用。中国古代强化吏治,不仅对于官员提出特殊的道德要求, 还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制机构的职责程序,约束官吏的 行为举止。在赋予官员一定特权的同时,也要求官员必须承 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区分“公罪”“私罪”, 法律展示明确的价值导向:文武百官要忠于职守,大胆管理, 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敢于作为,勇于担当。正是在道德与 法律双重规制下,我国古代文武百官中涌现了一些怀抱治国 平天下理想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崇高人 格的官员。他们既为国家治理贡献了才能,也因立功立德立 言而为社会树立了道德楷模。(五)维护家庭亲情,培育集体意识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婚姻为纽带的家庭在社会生活 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律注重强化伦理关系,维护家庭亲情, 通过家庭家族,使得每一个体各安其位,各得其所,进而助 力国家稳定社会秩序。古代法律注重强化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感,进而培育家 庭成员作为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在经济上,法律确认家庭 是一个整体。家长代表家庭,对外参与经济交往和财产交换; 在家庭内部,家长依法享有对全部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包括 占有、使用、处分权。在某些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也视家 庭为一个完整的责任主体。对于其他家庭成员而言,在财产 方面不能擅自处理家庭财产;而在刑事方面,每一个家庭成 员的犯罪行为都可能同时导致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家庭内部关于民事方面的共同财产权意识以及刑事方 面连带法律责任的规制,提升了家庭的伦理亲情凝聚力,强 化了家庭的整体性稳定性,进而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了条 件。此外,社会个体自童蒙之时在家庭中所养成的家庭观念, 在成年进入社会之后,一般均能转化为良好的集体意识与集 体责任感,同样有利于社会稳定与秩序构建。法律确认家庭成员中基于血缘、性别、辈分、年龄等自 然因素,以及基于婚姻等其他因素而形成的等级关系,分别 赋予不同等级成员不同的权利义务,通过等级关系的维系, 确保家庭关系的稳定。在人身伤害方面,实施尊长优先保护 原则。尊长对卑幼伤害,减等处罚;相反,卑幼对尊长伤害, 加重处罚。这一原则的家庭哲理在于:卑幼对于尊长,在人 身方面必须给予更多的关切和尊重,不得侵犯,否则加重处 罚。在财产侵权方面,则实施远亲重点防范原则:重点防范 亲属关系较远者;对于亲属关系较近者,减等处罚。这一原 则的家庭哲理在于:亲属关系越亲近,相互之间就需承担更 多的相互扶持、相互资助义务;这种相互扶持的义务,一定 程度上可抵消因财产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故可减等处罚。(六)崇尚和谐的基层社会法律治理根据儒家理论,法律为国家治理所必需,但法律既不是 万能的,也不是国家治理的第一手段。基层社会治理,尤其 注重“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原则。中华法系以崇尚和谐的 基层社会法律治理为其重要特征。中华文化之中,理想化的社会关系在于:亲属之间,重 伦理亲情;邻里之间,重守望相助;即便是一般人际关系, 也注重以礼相待。在中国古代管理体制中,州县官作为亲民 官,直接面对百姓万民,并主持所辖地方全部事务,既负责 地方全部行政事务,也作为司法体制中的第一审级,承担所 有案件的审理。作为第一审级,法律规定,州县官全权管辖 笞、杖刑案件以及其他户婚田土、债权债务等“民间细事工 根据法律,州县官处理笞、杖刑案件以及“民间细事二其着 力点,不在于财产权益方面的“公平”,不在于物质利益方面 的“锚铢必较”,而在于弘扬主流价值、和谐人际关系、维护 社会秩序。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中华法系的另一特色在于发挥基 层社会民间共同体的作用。宋代开始,租佃制普遍实施,社 会个体的流动性显著增加。为适应这一状况,国家调整政策, 鼓励、扶持基层社会的民间共同体,特别是以血缘、婚姻关 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家族宗族参与地方治理。宋代蓝田吕氏宗 族制定吕氏乡约,为吕氏族人设置行为规矩,明确哪些事 可为,哪些事不可为,发挥了辅助法律构建秩序的重要作用。 理学大师朱熹亲自修订吕氏乡约,形成更加符合统治阶级 整体利益的增损吕氏乡约。吕氏乡约所强调的“德业 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原则,为官府所肯 定,并借助官府的力量全面推广,成为全国各地乡里、宗族 效法的榜样。中华法系这六个方面的特征,所展示的主要是在调整社 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内容。应该看 到,在中国古代,中华法系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无论是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制度,同时也发挥着一些消极作 用。包括,维护地主阶级、维护皇帝以及统治集团利益的立 场与目标,在制度上规定等级身份、法律特权、官本位原则 等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从皇帝大臣到地方官员,主观武 断、刚愎自用、违法裁判,甚至徇私枉法、制造冤案错案的 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某些观念对我们今天社会,仍有一 定影响。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三、中华法系的意义中华法系萌芽生长、发展成熟于中华大地,为中华民族 东方大国数千年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作出重要贡献,也在人 类法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展示中华法治文明的价值与风 采。(一)维护国家统一,维系民族团结中华法系以法律的强制力,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培育并养护中华民族的“大国情怀”,也为国家统一、民族团 结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华法系在关于管理机构职责与程序的行政法方面,在 不同民族群体之间财产流通、嫁娶联姻的民事法律方面,在 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方面,在少数民族以及边疆地区 管理方面,均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为核心目标。在维护国 家政治统一、法律统一的基础上,不同文化习俗背景下的少 数民族可以采取“因俗而治”,适用本民族的一些民俗习惯。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主张“仁政”“德治”。但 对于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绝不姑息迁 就。根据法律,地方势力或个人的叛乱、割据、分裂行为, 属于严重犯罪,一律严惩不贷。(二)支持中央集权,推动长治久安中华法系以强力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不仅有 效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效率,也有力推动了国家的长 治久安。中国古代,地广人众,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自然资 源、生产方式等方面区域性差别大,发展不均衡。历史经验 证明,有效管理这样一个东方大国,唯一可行的政权体制即 “中央集权中华法系在推进“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构建、 实施,建立“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辅助制度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在中华法系中,通过各类主要最高权力的统一行使,保 持全国政令统一,确保中央政府能够有效调动全国各类资源, 既有效应对各类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甚至危机事件,也全面 推动全国各地方均衡发展,共同进步。在中华法系中,法律 明确规定并严格控制地方权限,要求地方官严格执行中央政 令,严格遵行国家法律,依据法律实施管理,保持中央的权 威与法律的效力,确保全国一盘棋,统一行动,统一步调。(S)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和谐中国古代社会,崇尚人文精神,注重以人为本,主张以 人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在这一精神 指导之下,中华法系重视道德、法律共同治理,重视司法活 动中“天理国法人情”的共同作用。中华法系关于道德法律共同治理原则的确立,体现了中 华文化的人文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也造就了 和谐包容、务实平和的民族心态。中华法系致力于实现价值 与规范相向而行的目标,使得道德与法律,既各有所司,又 协同配合,取得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良好效果。(四)坚守核心价值,重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既具有自身所坚持的核心价值、主体原则,也 同时具有包容性、开放性。核心价值与主体原则的存在,使 得中华法系始终保持其民族精神与东方特色,并与中国古代 的国家治理、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中华法系的开放性、包 容性,也使得自身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具体的制度、措施 方面,吸收借鉴具有不同背景条件、不同文化特征的法律资 源,进而不断注入新的发展活力。通过对于核心价值、主体原则的坚守与传承,通过开放 性、包容性对于其他法律资源的吸收与借鉴,中华法系展示 其强大的生命力,展示其坚韧的自我更新、自我复兴能力。 古代中国,既有小国林立、南北对峙的社会动荡时期,也有 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全国性王朝的历史时期。无论何种 情况,中华文化始终作为统一王朝的主流文化,而中华法系 也始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制度。中华文化,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应对各种演化、变局 甚至危机,始终保持其强大、坚韧的生命力,在人类文明中 独树一帜,绵延发展。其中,中华法系以其鲜明的特色与合 理的内涵,在古代中国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维系 民族团结、助力文化繁荣方面,展示其独到的功能。而中华 法系在思想理论层面所展示的中华法律精神,则在中国古代、 近代、当代社会秩序构建、社会关系调整方面,始终发挥重 要的积极作用。适应新时代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我 们应该通过创新性发展与创造性转化,弘扬中华文化,重构 中华法系,使其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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