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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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中央企业做好统舞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六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中央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中央企业可明确1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三)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四)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九条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一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第十一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央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中央企业应当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事故分析、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事故教训。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开展重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其中,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一)第一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二)第二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三)第三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责任的。(四)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五)企业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累计达到降级规定的。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者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不到降级标准的,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扣分考核。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加强过程管控。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情况等,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第四十六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第四十七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务院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国资委经综合分析研判,按照管理权限对董事会有关成员进行组织调整。第四十八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务院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同时废止。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笫一类企业(54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类企业(36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臻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旅游集团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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