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公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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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公示稿).docx
附件1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公示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公园为民服务的公益属性,进一步按照建筑性质和土地用途加强源头管控,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行为,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公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公园,主要包括纳入公园名录的城市公园、口袋公园,在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公园管理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公园管理单位是指各区绿化管理中心(所、署)、6家市属公园管理机构以及由各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建设管理公园的企业单位等。笫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具体监督管理市属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基本原则)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当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根本,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满足便民性、大众化基本要求。第六条(设施配置)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园地理位置、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在公园建设、改造方案编制阶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服务设施。中心城区的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周边服务设施情况;郊区面积较大的公园,可以适当增加服务设施。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擅自改变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原规划确定的属性。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所有公园配套服务设施都要上图,实行“一园一档”管理。第七条(配套服务项目类型与要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体育设施服务等五大类。配套服务项目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反对行业垄断,杜绝排他行为。餐饮服务、零售服务项目,提倡引入惠民性、大众化、品牌化、专业化的项目,公园餐饮服务场所原则上以堂食为主,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第八条(规范经营)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中不得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娱乐等场所,不得设置美容、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不得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第九条(服务质量)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式。第十条(经营期限)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服务内容、规模、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准入要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准入应当按照规范程序实施,公园管理单位要根据公园配套服务的需要,编制项目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签订经营合同并报同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公园管理单位针对期限短、规模小的配套服务项目可依法简化准入程序。具体简化要求由各区自行制定。第十二条(经营收入)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自主经营收入以及租金等收益,应当用于公园的日常养护运营管理与保护发展,并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监督。第十三条(文物、历史建筑、红色资源保护)本市鼓励对公园内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但应当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对红色资源建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分类保护、合理利用,不得设置与红色文化不相关的内容。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监督配套服务经营活动,不得出现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三)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四)因经营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经营服务;(五)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六)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场所、设施改作他用;(七)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八)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九)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经营协议等中对上述行为作明确约定。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一)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指导;(二)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状况的监督管理;(三)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的日常巡查、安全检查、合规检查,并做好记录形成基础台账。(四)取得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所在辖区的管理规定,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五)对违反公园管理有关规定或经营合同的,公园管理单位有权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经营合同。(六)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其他)本市郊野公园、休闲森林公园、公共绿地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依法订立经营协议的,按照原定协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2关于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公示稿)的起草说明一、编制背景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公园为民服务的公益属性,进一步按照建筑性质和土地用途加强源头管控,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行为,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确保公园服务设施服务于民,促进公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过程我局于今年4月启动制定本办法,主要参考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号),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实际,重点从规范市、区级绿化管理部门行业监管职责角度提出管理要求,并对照关于开展我市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沪法办(2024)14号)要求,避免对公园配套经营者提出不平等要求。办法于5月初开始内部征询意见,6月份完成局相关部门、公园行业协会、各区绿容局意见征询,并要求各区、公园协会充分听取相关经营者意见。内部征询意见期间共收到公园管理部门、配套设施经营者相关意见4条,采纳1条,未采纳意见的理由已告知相关部门。7月110,在内部征询意见汇总基础上经分管领导审议后最终完成修改。三、主要内容该办法共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十七条内容,对公园配套服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基本原则、设施配置、配套服务项目要求、规范经营、服务质量、经营期限、准入要求等作出具体规范,并明确了配套服务经营活动的十种禁止行为。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公园,主要包括纳入公园名录的城市公园、口袋公园,在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应当当遵守本办法。(二)基本概念。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公园管理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公园管理单位是指各区绿化管理中心(所、署)、6家市属公园管理机构以及由各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建设管理公园的企业单位等。(三)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四)基本原则。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根本,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满足便民性、大众化基本要求。(五)设施配置。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园地理位置、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在公园建设、改造方案编制阶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服务设施。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六)配套服务项目类型与要求。类型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体育设施服务五大类。要求建立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反对行业垄断,杜绝排他行为。(七)规范经营。不得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娱乐等场所,不得设置美容、住宿、接待等场所。不得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八)服务质量。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品牌化连锁经营、专业化运营。(九)经营期限。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十)准入要求。公园管理单位要根据公园配套服务的需要,编制项目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并签订合同和报备。(十一)经营收入。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收入应当用于公园的日常养护运营管理与保护发展,并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十二)文物、历史建筑、红色资源保护。鼓励对公园内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但应当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红色资源建筑不得设置与红色文化不相关的内容。(十三)禁止行为。参照住建部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10种禁止行为。(十四)监督管理。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指导;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状况的监督管理;公园管理单位应做好管理范围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的日常检查等。(十五)本市郊野公园、休闲森林公园、公共绿地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