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docx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准确评估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投资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第三条【原则】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投资资产风险水平。(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投资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三)审慎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投资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四)独立性原则。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第四条【排除范围】下列情形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拆出资金、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等;(二)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凭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可转债、可交换债等;(三)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四)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五)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形成的相关资产;(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第五条【固定收益类资产范围】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二)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国际机构债券、债权投资计划、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团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第六条【核心定义】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一)正常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三)次级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四)可疑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产,或损失全部资产。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第七条【资产风险因素】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考虑以下风险因素:(一)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合规情况;(二)资产的信用评级以及债务重组情况;(三)抵(质)押物的资产属性、流动性水平、对债权覆盖程度等情况;(四)资产履行法定和约定职责的情况,包括资产权属状况、资金按用途使用情况等;(五)资产价值变动程度以及资产信用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六)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八)其他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的因素。第八条【关注类分类标准】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7天内)除外;(二)资产发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债务重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债务合同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三)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债务发生违约或重组等;(四)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资产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前项有关情形。第九条【次级类分类标准】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三)资产的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四)重组资产在合同调整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五)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等,导致其履约能力显著下降,资产产生少量损失;(六)抵(质)押物质量恶化,其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流失、受到行政处罚等,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八)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资产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前项有关情形,或产品预计损失率连续12个月大于零。第十条【可疑类分类标准】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三)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四)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被接管、逃废债务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五)抵(质)押物质量严重恶化,其价值不足债权额的50%,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资产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前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存在较大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在50%以上。第十一条【损失类分类标准】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三)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四)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五)抵(质)押物已灭失、丧失价值或无法履行担保义务,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资产占比9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前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率在90笔以上。第三章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第十二条【权益类资产范围】本办法所称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等;(二)股权金融产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权益类及混合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类及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第十三条【核心定义】权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二)风险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第十四条【风险类分类标准】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风险类:(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三年不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三)股权金融产品连续三年不能正常履行投资合同约定的分配义务,或资产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四)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仍存在一定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连续2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第十五条【损失类分类标准】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三)股权金融产品资产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四)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国以上。第四章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第十六条【不动产类资产范围】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类资产,包括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此类资产的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金融产品。第十七条【核心定义】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二)风险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第十八条【风险类分类标准】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风险类:(一)不动产项目的产权权属、权证配备、所在区位、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项目经营、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权证手续不健全,存在权属争议,项目出现损毁,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项目正常经营期间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出现严重且非暂时性降低等;(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三)不动产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四)不动产金融产品连续三年不能正常履行投资合同约定的分配义务,或资产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五)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六)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仍存在一定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连续2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第十九条【损失类分类标准】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一)不动产项目的产权权属、权证配备、所在区位、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项目经营、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落空,资不抵债,被吊销许可证件,被司法拍卖等;(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方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三)不动产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四)不动产金融产品资产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五)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六)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第五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条【工作内容】资产风险分类是保险公司资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至少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包括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等;(三)明确各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四)强化信息系统保障,维护风险分类功能安全稳定运行;(五)加强档案管理,确保风险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六)督促投资资产相关方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经营、财务等各类信息。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实施风险分类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二条【工作流程】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复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进行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出具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后的风险分类结果,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整体风险分类结果应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最终审批,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独立、连贯和可靠。笫二十三条【人员要求】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财务分析、法律合规等能力和知识,掌握资产风险分类的工作机制、标准和方法。保险公司应通过定期培训和后续管理措施保证风险分类的质量。第二十四条【分类频次】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第二十五条【分类结果向上调整】保险公司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以及将风险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时,资产应至少连续6个月符合相应资产分类标准,并履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不得出于稳定财务报表、提升绩效等考虑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和风险资产,不得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用于操纵市场、误导消费者等非法或不当目的。第二十七条【内外部审计】保险公司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审计报告和行业通报等措施。第二十八条【结果应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应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完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模型,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第二十九条【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监管信息报送】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报送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包括风险分类结果(分别以账面余额和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不良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成因分析和风险处置措施等信息。第三十一条【差异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体系中,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十二条【监管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调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持续监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特别资产的分类】对于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含有符合规定的保证条款的股权投资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按照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第三十四条【预计损失率计算】保险公司在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应提升预计损失率计算的科学性,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投资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程度。本办法所称预计损失率=(投资成本-已回收金额-预计可收回金额)/投资成本*100%。投资成本为资产初始购置成本(含购买费用)。已收回金额为资产存续期间收到的本金、利息以及分红收益等。预计可收回金额原则上应以公允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可将资产最近一次融资价值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预计可收回金额。对于净值化管理金融产品,原则上以产品管理人提供的产品净值或估值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风险情形下净值或估值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估值。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经营状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处经济贸易环境,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政策法规变化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流动性水平等情况。本办法所称信用状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声誉情况、外部信用评级、保险公司对其内部信用评级、征信记录、债务偿还意愿和记录、重大诉讼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债务违约情况、债务重组情况等。本办法所称合规情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惩戒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本办法所称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或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本办法所称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熠债务融资等。本办法所称逾期天数自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宽限期的,可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82号)同时废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是什么?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监发(20M)82号,以下简称指引),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机制,在真实反映保险资产质量、增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需修订完善。二、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有何考虑?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国际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及结果运用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保险资产22风险分类尚缺乏通行的规则。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固定收益类赞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同时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三、征求意见稿在风险分类标准上有何考虑?征求意见稿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有利于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在分类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无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了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明确了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等。四、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如何运用?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实践中,多数保险公司将资产分类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同时,监管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损失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五、如何考虑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中的职责划分?目前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模式。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9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承担合规责任。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协调,确保资产分类的全面性,监测并督促不良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处置工作,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分类结果存在分岐的,要及时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并留底备查,整体资产风险分类结果需经过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对资产风险分类整体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六、执行新'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如何处理?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的减值认定和处理等应与保险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即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已发生信用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执行,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已发生信用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四十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