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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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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docx

    公司清算的根本流程程序公司的清克,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歼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展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探讨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木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况下进展的清算。II: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两类清算的根本程序如下: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收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归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归还全部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依据出资比例、股份依据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安排剩余财产后,公司进展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歼灭。我们将在下文中具体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一)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依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样,一般状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展,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卜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货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展,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中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那么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方案,接卜.来就是清算组进展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二)接收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对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须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克以后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公章的运用和保管;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3、资产清册,应当依据流淌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具体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7、企业购置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三)清理公司财产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其次,清算组应当接收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展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展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状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展登记:最终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展财产估价。最终,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假如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那么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假如清算公司向外进展了投资,那么应当严格依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IU1.收对外投资;贡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四)接收公司债务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收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收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状况卜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缘由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展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当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五)设立清算帐户清算帐户应当在清算组接收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场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帐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意清算业务的须要,因此应当刚好设立清算费用帐户和清算损益帐户。(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展债权登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F1.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其四十五口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展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完毕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刚好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第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展清理,包括接着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状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公司清理活动中,无可防止的会和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纠纷,这时候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展诉讼。(九)处理公司财产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局部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展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晰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发完成以后,假如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那么按法定依次清偿;可能缺乏以清偿的,刚好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缺乏清偿债务的,清弊组应当停顿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1十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清算公司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有权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议和看法,由清算组进展修改,直至通过。(+-1)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偿依次一般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安排剩余财产。(十三)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公司解散缘由及口期:(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的形式:(4)清算的步骤与支配;(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6)清算方案;(7)清算方案的执行状况;(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状况:(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1十四)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巾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法定代表人职责包括哪些??民法通那么?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需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当,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当,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依据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赐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当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当责任。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经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分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依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当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衣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成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当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那么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展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时法人发生干脆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干脆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肯定的程序,他不须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刚好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于续。董事长必需是股东,董事长、副革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并依法登记,不肯定必需是股东。破产程序破产程序(bankruptcyproceedings;inso1.vencyproceedings),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清算和清偿程序。广义的破产程序还包括和解和整顿、破产责任的追究等程序O企业破产的程序,依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卜.:(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对严峻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肯定要求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全部制企业那么不适用破产程序: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赐予资助或实行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中报债权的,那么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那么对债务人的有关债务供应担保的(包括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保证人有权就该债务局部申报债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当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口内转告有关当事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那么有关该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一律中止。(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开的时间,全部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那么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对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精确地讲是总债权减去别除权人、抵销权人、取回权人所享有债权后的余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必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该局部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展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干脆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展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接若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三)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否那么,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重新进展债权登记。(五)破产宣告与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展清算。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依次进展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依次的清偿要求的,依据比例进展安排。企业破产安排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展清偿,但假如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安排给债权人。但是,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特殊是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隐匿资产逃废债务的犯罪行为被揭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中心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发文要求全国各法院严格标准审理破产案件,防止利用破产逃废债务。?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解决目前状况下破产不标准现象,它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供应了较完整的审理程序,将破产程序的标准化与统一化相结合,表达了公允与效率相结合的原那么,而且在肯定程度上注意了与国际惯例的样。但是,建立新的?破产法?仍旧是必要的、迫切的,笔者认为,新法在适用范围上等方面会有较大突破,而且应当与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和统一破产法指南相一样,譬如:新法将适用于全部企业法人,破产的主体将可能将扩大到“商自然人",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等。破产程序的特点,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破产程序有以卜几个特点:(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它又是解决企业破产的特地的法定程序。破产案件的处理首先要符合破产程序的特地标准的要求,只有在破产程序没有规定的状况下才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2)破产申请程序中,只有破产申请和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原告和被告。破产程序是由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而开场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3)破产程序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存在。因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公允合理地安排。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等安排不公现象。假如只有一个债权人,那么不会出现上述状况,也只要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了。(4)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主要是为了尽快完毕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防止旷口长久的诉讼,使债权人遭遇更大的损失。破产程序的启动,依据新破产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后动破产程序: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其次,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第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贲任的人向法院中请破产清算的。假如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局部清偿,或者由于某种缘由的发生使破产的接着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完毕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状况:(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熨苏,从而依据和解悔议归还/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缘由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二)破产财产缺乏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展破产程序已亳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三)破产财产安排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局部满意,从而到达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状况卜.,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到达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务。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洁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务:破产清算是公允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激励当事人主动寻求以防止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允清理债务。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肯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肯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D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nJ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弊程序,那么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当有限责任的其他全部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拟,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全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全部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此外,破产法附那么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殊规定(参见本帝第十一节)。破产缘由,破产缘由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展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依据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特点:(1)它必需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2)它必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缘由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目前,各国关于破产缘由的立法通例,是采纳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缘由。而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纳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淌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顿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恳求为必要条件。“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乂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说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靠于受债务人限制的资料,因此,采纳资产负债式标准有肯定的局限性。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假如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实行主动措施对企业实施挽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贡任财产削减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当法律责任。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实力。以“明显缺乏清偿实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依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实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本项标准代我厂破产法起草的个指导思想,即激励适用破产程序,特殊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主动清理债务,防止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削减企业长期逆境卜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居处地,依据司法说明,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样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据司法说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那么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方案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依据司法说明,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须要将自一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状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纳裁定的形式。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的债权;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特定事项;开场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方案;批准重整方案:延长重整方案执行的监视期限:终止执行重整方案:开场和解程序: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终止执行和解协议;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破产宣告: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安排方案;终结破产程序:成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依据司法说明,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顿裁定的执行。司法说明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指导和监视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责。上级人民法院发觉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订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破产案件中的公告,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务公之于众。依据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须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场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场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公告方式有两种:(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2)依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纳。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刻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全部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跨境破产,关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存在着两种主见。属地主义主见,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干脆发生效力:同样,域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干脆发生效力。普及主义那么主见成认域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充分的爱护。破产法第5条对跨国界破产问题采纳的是有限的普及主义原那么。依据该条规定,首先,我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成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成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互惠原那么,成认和执行的条件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根本原那么:不损害国家主权、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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