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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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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关于新时代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印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农业科技服务和其他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第三条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第四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审核工作。第五条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诚信守法经营;(二)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居或以上;(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五)申报之日起近1年内没有被行政处罚过,且申报时无欠缴税款情况。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二)近1年内,因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三)近1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四)近3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近4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货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五)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保等事故;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六)近5年内,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七)其他应当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行为。本条第(二)至(六)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第七条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种业、农业科技服务业和其他涉农产业6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1、2)第八条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复印件;(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有关财务凭证;(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六)是否存在近5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七)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附件2)要求提供的材料。申报企'也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一)申报申报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审核1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提出评审意见。2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区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税务等部门的意见。(三)认定1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2 .将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杳,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3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认定牌匾,并对外公告,经区政府认定授予的“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第十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年度经营情况。第十一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我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第十二条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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