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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1765519       资源大小:13.44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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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docx

    关于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白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第三条保护区具体范围、面积、特别保护期保护区分核心区、实验区两个功能区,总面积334.2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217.7公顷,实验区面积116.5公顷。保护区位于省市县登源河水域,其地理范围在东经118°359,118。50'16"、北纬29°58'31"30°11'9”之间。核心区为登源河主干道中下游:从登源河与卓溪河交会处(118°42,E,30°6'24"N)至临溪镇与扬之河入口(118°31,59"E,29°59,20"N),全长35.7公里。实验区为登源河上游及其六条支流,即登源河上游:从县伏岭镇逍遥长坪尖(118°50,16"E,30°9'21N)至登源河与卓溪河交会处(118°42,1"E,30°6,24"N),全长19.6公里,面积58.8公顷;岭溪河:从伏岭镇糙石坑(118°48'8"E,30°9,8"N)至伏岭镇鱼川村(118°44'46"E,30o8,55"N),全长8.8公里,面积13.2公顷;平银河:从伏岭镇七股尖脚(118°42,58"E,3005'12"N)至伏岭北村(118。42,27"E,30o6,9*N),全长5.7公里,面积4.8公顷;卓溪河:从伏岭镇卓溪坞(118°43,27"E,30o19"N)至伏岭镇石门外村(118。42,E,30o6,24"N),全长16.3公,面积22.8公顷;巧川河:从瀛州镇里巧村(118°40,IX30°T28"N)至瀛州镇外巧村(118°413"E,30o5,53*N),全长6.8公里,面积6.3公顷;岱上河:从温州镇岭里村(118o39,39*E,30°6'51"N)至瀛州镇龙川村(118°39,59"E,30°444"N),全长6.5公里,面积7.2公顷;石井河:从瀛州镇石磨岭(118°37,38"E,30°5'42"N)至瀛州镇源州村(118°38,36"E,30°3'35"N),全长3.2公里,面积3.4公顷。特别保护期5月1日至8月31H。第四条本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温州光唇鱼、宽鳍解,其他保护对象为马口鱼、棒花鱼、沙塘鳗、泥瞅、黄颗鱼等水生生物。第五条保护区贯彻“立足资源、平衡生态、统一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发展”的保护工作方针,坚持以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为中心,严格核心区的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六条在保护区内开展规划、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及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宣传和管理工作。第八条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自然环境和野生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保护的义务,对破坏或侵占保护区白然环境和野生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九条保护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保护区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国家、省、市有关保护规划衔接。保护区规划,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开展科学论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白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十条保护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二)设置和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三)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四)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五)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六)依法开展渔政执法工作;(七)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八)其它依法应履行的职责。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龙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履行职责,配合保护区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区有关工作。第十一条伏岭镇、瀛洲镇、临溪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督促保护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公约,鼓励村民参与保护工作。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十二条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捕捞以及垂钓活动。因在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第十三条保护区设定特别保护期。在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第十四条在保护区内从事修建重大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码头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十五条在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保护区主管部门申请,在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放流活动,禁止向保护区水域放流外来物种、转基因物种以及对保护物种有威胁的物种。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在保护区内新建入河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三)捕捞、炸鱼、垂钓、投毒、采石(砂)等;(四)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等水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五)涂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等保护区界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区管理统筹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决定有关保护区的重大事宜。建立保护区相关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活动。第十八条县农水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自身职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保护区管理部门建立执法巡查机制,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发现违反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应当现场制止,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应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现场予以制止,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伏岭镇、瀛洲镇、临溪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河长制要求,配合开展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环保、旅游、安全生产等方面的F1.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先期制止,并及时通知保护区执法管理部门,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由保护区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捕捞、炸鱼、投毒、采石(砂)等破坏水生生物和自然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新建入河排污口,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等水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在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水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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