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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若干措施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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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若干措施实施细则.docx

    关于进一步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市区、高新区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措施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立项的项目(以下简称“颠覆性专项项目”)及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候选项目库的项目(以下简称“颠覆性候选项目”),以上统称颠覆性项目。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主体为经营关系在开发区、市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并实质从事包括研发在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支持颠覆性项目集聚落地第一节颠覆性专项项目第四条【国家项目配套】对获得颠覆性专项项目立项的科技项目(含参与单位),采用“即立即享”的配套补贴前置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第五条申请资金配套的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单位应为颠覆性专项项目的承担单位,或为颠覆性专项项目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在本区新设立的企业,具体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的立项通知书和项目合同书为准。(二)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在本区有实际经营场地,且将颠覆性专项立项的技术在本区落地进行研发及产业化生产。(三)同一项颠覆性专项项目原则上只能以一家单位申请配套支持,且该申请单位是颠覆性专项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唯一合法使用单位。(四)颠覆性专项项目处于项目实施期内或已通过项目验收,获得的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已实际到账。第六条【项目配套资助】(一)申请单位为市外企业获得立项后整体搬迁到本区,或为获得颠覆性专项立项的区内企业,按照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金额的100%予以配套,不超过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的实际累计到账金额,且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投入资金,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二)申请单位为市外企业获得立项后直接在本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按照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金额的100%予以配套,不超过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的实际累计到账金额,且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投入资金,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三)申请单位为区外科研型项目团队获得立项后直接在本区设立的项目企业,按照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金额的100%予以配套,不超过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的实际累计到账金额,JI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投入资金,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四)申请单位为市外企业获得立项后在本区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母公司获得的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超过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实际累计到账金额的50%,且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投入资金的50%,单个项目最高250万元。申请单位实际投入资金为申请单位将颠覆性技术在我区进行研发和产业化生产所投入的项目资金,以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的投资额为准。申请单位前期已获得颠覆性候选项目扶持资金的,在申请本条配套资金时,按相应资金配套标准扣除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第七条【配套资金拨付方式】配套资金按照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累计到位的金额按比例拨付,不超过配套支持的资金总额。(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进行立项管理,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落地实施指标,管理期2年(以项目合同书签订之日起算),不超过3年。(二)项目合同书管理期内,拨付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实时到账金额的70%,通过验收后,拨付总配套资金的30%0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分批拨付的,我区配套资金按7:3比例分批拨付。(三)申请单位需承诺自筹资金(含第六条涉及的实际投入资金)与拨付的项目配套资金比例不低于1.:1.o第二节颠覆性候选项目第八条【候选项目奖励】颠覆性候选项目牵头单位整体从市外迁入本区,或者区内企业成为颠覆性候选项目的,分阶段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颠覆性候选项目的牵头单位,或为颠覆性候选项目牵头单位整体迁入本区的企业,具体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管理机构入库通知书和项目申请书为准,且在入库有效期内。(二)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在本区有实际经营场地,且将颠覆性候选项目的技术在本区落地进行研发及产业化生产。(三)申请单位是颠覆性候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唯一合法使用单位。第九条【候选项目奖励方式】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立项管理,与项目方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指标管理期2年(以项目合同书签订之日起算)。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奖励资金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奖励资金的50%o申请单位需承诺自筹资金与拨付的项目奖励资金比例不低1:1。在项目合同期内,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候选项目库移出的,不予拨付后续奖励资金,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已拨付的奖励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区财政。第三节颠覆性项目立项流程第十条【立项流程】颠覆性专项项目配套和候选项目奖励立项流程如下:(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颠覆性专项项目配套和候选项目奖励立项及兑现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随到随评方式;(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评审,拟定颠覆性专项项目配套和候选项目奖励的单位名单和金额;(三)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四)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按程序发放配套资金和候选奖励。第十一条【资金使用】项目单位对拨付的颠覆性专项项目配套和候选项目奖励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资金相关规定使用,全部用于颠覆性项目立项技术相关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不得挪用或移出。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开设的监管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合同期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验收通过的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验收不通过,不予拨付后续资助资金,并对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区财政。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资金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资助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应退P1.违规使用的资助资金.第十三条【资金收回】颠覆性专项项目存在未通过验收或被提前中止等情形被国家科技部收回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须按上级资金追缴收网比例,同比退还区内配套资金。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应退回资助资金;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回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配合退回相关资助资金。第三章支持院企深化协同创新第十四条【专用创新券】支持院企深化协同创新。实施支挣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专用创新券,支挣颠覆性项目企业使用与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资源,包括本区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机构提供的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合作等,创新券采用“先领用、后补贴”的方式,每家颠覆性项目企业每年度最高领用10万元额度的创新券,并按实际使用额度兑换服务补贴。第十五条创新券适用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颠覆性项目企业。创新券采用“先领用、后补贴”的形式,企业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领用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第十六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创新券用于补贴兑换企业使用本区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机构提供的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合作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企业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前发生的费用,或者参与交易的机构或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创新券适用范围。第十七条创新券按每家企业每年度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额度兑换服务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10万元。创新券补贴时间从企业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之H起,至措施失效之日止,原则上须按整年申请,补贴期非整年时补贴额度按日折算。企业申请补贴兑现时,应提供合同、财务凭证、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相应补贴。第四章推动产业化发展走深向实第十八条【园区运营补贴】支持高水平建设颠覆性技术创新产'也园,包括依托颠覆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颠覆性技术创新核心园,鼓励多方基于本区相关专业园区建设颠覆性技术创新拓展园,加强园区间创新成果转化合作和创新资源优化配置。自本区认定起连续3年,累计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园区运营补贴。(一)申请认定为颠覆性技术创新核心园应满足条件:依托颠覆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颠覆性技术创新园,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培育和引进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颠覆性项目企业不少于5家。(二)申请认定为颠覆性技术创新拓展园应满足条件: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有效租期;培育和引进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颠覆性项目企业不少J-5家。第十九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颠覆性技术创新核心园和拓展园,从认定之日起,每个园区连续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园区内培育和引进的颠覆性项目企业初次小升规的(不含原规上企业、转专业、掉规后再升规等情形),每增加一家企业给予园区10万元运营补贴。第二十条【落户场地补贴】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颠覆性项目企业,从立项之日起,至措施失效之日止,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不含管理费、水电费、服务费、税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原则上须按整年申请,补贴期非整年时按日折算。第五章全面实施招才引智第二十一条【招才引智】非市户籍的颠覆性技术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在本区工作或创业,可按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开发区市区贯彻落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申领省人才优粤卡或市人才绿卡,享受本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措施第4条、第5条、第9条参照开发区(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三条颠覆性专项项目配套和候选项目奖励立项其他情形说明如下:(一)措施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正式实施之后立项的项目。(二)申请单位在措施印发之前迁入本区、成立新公司或子公司,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可依据措施申请项目配套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相应配套资助,资金拨付方式、立项流程、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参照本细则执行。(三)措施印发之日起从市外迁入的企业,统计关系须不迟于注册登记关系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第二十四条符合措施第1条“承接国家项目转化落地”、第3条“支持重点项目做强做优”的颠覆性专项项目,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单个项目获得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超过部分不予配套,区级配套资金在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金额实际到账后按比例拨付。第二十五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颠覆性项目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种扶持进行申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与管委会、区政府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颠覆性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白动放弃。申请单位须提供纳统、注册登记、税务等可表明在我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材料,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对审核通过的扶持申请,由对应资金发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第二十七条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应签订相关诚信承诺,并自觉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使用和兑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并依法追窕法律责任。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扶持资金应当用厂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颠覆性专项项目及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颠覆性项目企业存在未通过验收或被提前中止等情形的,不再享受专业创新券、园区运营补贴、落户场地补贴等扶持。第二十九条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高”“不超过”“不少于“不低于”均含本数。第三十条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并且其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F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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