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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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对工业和信息化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六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适用单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行政处罚。第七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第九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减轻处罚等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第十条本规则中所称从轻是指在裁量基准适用档次内以较轻或者较小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减轻是指在裁量基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阶次给予处罚。本规则中所称从重是指在裁量基准适用档次内以严重或者较大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第十一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监控化学品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裁量基准:L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开工生产前未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 .生产监控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未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的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如违反此项程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4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5 .在未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L使用监控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未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的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消耗此类监控化学品的数量和使用此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最终产品的数量的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违反此项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罚依据:违反本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经营监控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营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未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的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经营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罚依据:违反本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L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的企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妨碍、阻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处罚依据: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尚未投入生产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已经投入生产,但尚未造成危害或影响轻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已经投入生产,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处罚依据: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L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轻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处罚依据: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 .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2 .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轻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 .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处罚依据: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2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造成危害或影响较小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造成严重危害或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裁量基准:1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获利十万元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2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获利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3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获利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4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获利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5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五十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裁量基准:1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10%以下或获利十万元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 .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10%以上20%以下或获利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进行生产、销售,超许可品种数1种以上,或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20%以上,或获利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4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进行生产、销售,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裁量基准:1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危害后果可控,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4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裁量基准:L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危害后果可控,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4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裁量基准:L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危害后果可控,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4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裁量基准:1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出购买许可数量5%以下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1种,或者超出购买许可数量5%以上10%以下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2种以上、数量销售10%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4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裁量基准: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裁量基准:1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销售量在5%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销售量在5%以上10%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销售量在10%以上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裁量基准:1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量在5%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量在5%以上10%以下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4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量在10%以上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 .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裁量基准:1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轻微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4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裁量基准:L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民用爆炸物品,且去向明确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民用爆炸物品,且去向不明确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者被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裁量基准:L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的,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或者因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4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或者因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罚依据: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裁量基准: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裁量权基准执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裁量基准: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裁量权基准执行。十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裁量基准: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裁量权基准执行。十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裁量基准: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裁量权基准执行。十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处罚依据: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1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十万元罚款。2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违法所得(货值)不足十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3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违法所得(货值)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4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违法所得(货值)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5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违法所得(货值)三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十八、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罚依据: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裁量基准:L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并处十万元罚款。2 .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罚款。3 .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罚款。4 .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5 .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九、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1 .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2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3 .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4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5 .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6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民爆行业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7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8 .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9 .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裁量基准:1 .企业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 .企业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者被盗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 .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严重或较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五万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建议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企业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共同储存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严重或较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五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