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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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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文及解读.docx

    附件: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不予处罚情形1肥料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丽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着下列隔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而:L肥料产品合法;2 .能够提供该肥料产品对应的合法合规肥料标签以及使用说明书;3 .及时改正;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农药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经营人员信息报送义务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3农作物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冬第二款一装药近曾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经营人员姓名、照片及相关证书等信息,并与办理农药经营许可时申报的经营人员信息一致。经营人员发生变更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在向作出农药经营许可的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人员变更信息。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经营人员信息报送义务的,市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经营人员信息报送义务,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限期内改TF3.初次违法;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干八案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委托方是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2 .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协议;3 .初次违法;4 .及时改正完成备案;5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下列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涉案劣兽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通过外包装、药品性状等无法辨别为劣兽药,且如实提供涉案劣兽药产品有效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Q注:当事人应当及时改正,采取有效补救措施。5用建记记整使未药着完药位用或不实兽举立录录其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初次违法;2 .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Q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初次违法;2 .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7饲剂业定样度、加企规留制件滋产指行察饲料生未实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H冬八违反本条规差,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已建立留样观察制度并实施留样观察,仅留样观察记录不规范;2 .初次违法;3 .及时改正;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8饲剂未实购制、加者定品账料添营规产台饲料经按行销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已建立台账,仅记录不规范或者没有保存2年;2 .初次违法;3 .及时改正;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9疗按处废诊未定疗物构规诊物动机照置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版诊疗机构违反本去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已对诊疗废弃物分类但未达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分类要求;2 .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存放并有处置记录;3 .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4 .初次违法;5 .及时改正。10疗动科将品食用诊、构药非利物构园机用于性物宠机物研人用用动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八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宠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伴侣动物,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2 .因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3 .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7'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5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6 .及时改正。11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无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繁育不以营利、食用或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2 .用于繁育的动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国家二级保护的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3 .用于繁育的动物为人工繁育个体,来源合法且数量少于4只/尾;4 .初次违法;5及时改正_;6:已将繁育山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7.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2人许育人国物>八款水动得育繁华和动法十二的生取繁证中共生护二第定野未工于民野保第条规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L繁育不以营利、食用或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2 .用于繁育的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且数量小于8只/尾;3 .初次违法;4,及时改正;5:已将繁育山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6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3取未定用买入国物>八款国保野批未者规专购华和动法十一的点生物经、或照用识中共生护二第定重水动未准得按使标民野僚第条规家护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比,耒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未取得或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当事人仅为个人或家庭而购买,没有购买野外捕获(捞)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不以营利、食用或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且如实提供涉案动物的购买来源信息;2 .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非哺乳类动物;3 .涉案水生动物数量不超过2只/头/尾,且总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货值金额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计算);4 .初次违法;5 .已将购买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6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动物制品的购买来源信息做进一步追查°14专购华和动二第定野得识中共生护第条规生物取标民野保>八款水动未用买入国物法十二的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专用标识购买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未取得专用标识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当事人仅为个人或家庭而购买,没有购买野外捕获(捞)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不以营利、食用或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且如实提供涉案动物的购买来源信息;"N涉案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3 .涉案水生动物数量不超过2只/头/尾,且总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货值金额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计算);4 .初次违法;5 .已将购买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6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动物制品的购买来源信息做进一步追查。15取未定用用人国物>八款国保野及批未者规专利华和动法十一的点生物品经、或照用识中共生护二第定重水动制未准得按使标民野盖第条如家护生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用于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2 .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非哺乳类动物;3 .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4 .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总数量不超过6个/只/头/尾/件;5 .初次违法;6 .及时改正;7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6规专利华和动二第定野及照用识中共生护第条规生物品按使标民野保>八款水动制未定用用人国物法十二的生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动款定本野以管按其动倍吊准犯生-八规一的级主门及生十,批成。野第十照定县护部物野上的销构任国条二按用规由保理动处以重撤.,责和八第未利款,枷管生并倍严'识事共十一-二的动督野,二节证标刑民四-第品生监收得值情可用究人第法,识条制野场没所价;许专追华>本定标八其府市工法品款育回法中法反规用十及政者分违制罚繁收依护违-专二物民或责和其的工、,保一用第动人门职品及下人件的物条使法生上部照制物以销文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 .用于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2 .涉案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3 .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总数量不超过6个/只/头/尾/件;4 .初次违法;5 .及时改正;6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一、制定依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性情形,制定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细化了本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具体情形。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L2025年)明确要求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本市制定不予处罚清单的工作的具体要求。二、起草过程2022年3月份,起草小组充分听取执法总队基层执法人员和部分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和建议,在征询市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不予处罚清单初稿。4月份,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召开4次视频会议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政务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市药监局等部门意见。5月份,邀请来自于农业农村部、北京、上海、重庆、山东的7名农业执法领域专家,召开2次线上专家论证会进行逐条读稿修改,并对前期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6月份,书面征求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意见并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7月份,根据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的反馈意见,会同市司法局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询了市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意见。8月份,对清单进行了法制审核。9月13日,不予处罚清单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三、主要内容不予处罚清单设定的本市农业农村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情形,主要涉及农业投入品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3个方面,共16条,具体为:农业投入品方面8条。由于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公众关注度高,在可不予处罚情形的选择上非常慎重,列入清单的情形主要聚焦管理性义务,不触及影响实际质量安全的规定。第1项针对肥料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情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月睨斗包装上的标签因为月阻斗化学特性导致腐蚀或者运输过程中脱落导致残缺不清的情况较为常见,一般对肥料产品的质量安全没有影响。如果能够证明肥料产品合法、提供该月睨斗产品对应的合法合规月睨科示签和使用说明书,我们认为该违法行为轻微,在及时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第2项针对农药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经营人员信息报送义务的情形。该行为损害的法益为行政管理的程序性义务,如果能证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属初次违法,我们认为该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第3项针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农作物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形。与第2项同理,该行为损害的法益为行政管理的程序性义务,如果委托方是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协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属初次违法,我们认为该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是,若生产的农作物种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在受托方尽到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将依法追究委托方的行政违法责任。第4项针对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的行为的情形。执法实务中,兽药使用单位辨别假兽药相对容易,劣兽药的判定一般基于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大部分使用单位没有辨别劣兽药的能力,且劣兽药一般不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能够证明涉案劣兽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涉案产品的购买凭证和相关材料妥善保管,且通过外包装、药品性状等无法辨别为劣兽药,我们认为可以排除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应当采取诸如产品召回等有效补救措施。第5项针对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情形。规范用药记录的目的在于规范兽药使用,如果兽药使用合法合规只是缺少记录,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该违法行为轻微,在及时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第6项针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与第5项同理,规范相关记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为,如果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采购、生产、销售行为合法合规只是缺少记录或记录不规范,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该违法行为轻微,在及时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第7项针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留样观察制度的情形。按照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厂之前先要进行留样观察,同时应当做好留样观察的记录。如果有证据证明已建立留样观察制度并实施留样观察,仅是留样观察记录不规范,初次违法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在及时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是,除了留样观察记录不规范外,留样观察的其他环节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实行留样观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8项针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情形。与第5项同理,购销台账记录的目的主要在于产品市场流通的可追溯性。如果在已建立台账的情况下,仅是记录不规范或者没有保存2年,初次违法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在及时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动物防疫监督方面2条。设定这两种情形,一方面是回应监管对象的诉求,另一方面是通过依法设置免罚的条件,尽可能做到"疏堵结合"。第9项针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中的情形。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但由于没有动物诊疗废弃物的专门处置规定或标准,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的落实由人类卫生医疗管理体系作为支撑,其整体管理水平明显高于动物诊疗(兽医)领域。如果动物诊疗机构已对诊疗废弃物进行分类并相对合理存放,仅未达到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分类要求,同时委托了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相关废弃物,初次违法,我们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在及时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第10项针对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性利用动物的情形。随着宠物行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动物(宠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成为农业综合执法的新重点。在对宠物诊疗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用药,目前面对一些动物(以猫、狗为主)疾病,尤其是畜牧养殖领域不涉及的高血压、高血脂、癌症等疾病,国内无对症治疗的合法兽药,为了探索提升动物福利,维护伴侣动物、观赏动物和人类的和谐关系,在“无兽药可用”的情况下使用人用药品是目前治疗部分动物(宠物)疾病的一种救济手段。如果药品使用单位为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和科研单位,药品使用对象为伴侣动物或食用性利用的动物,且没有对症治疗的合法兽药,且动物(宠物)所有者对用药知情并同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在及时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6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是社会热点,此类不予处罚情形主要针对个人或公益类单位的相关行为,将“非营利目的作为最为重要的条件,同时严格控制水生野生动物范围、数量和价值。第11项针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情形。水生野生动物在饲养环节,动物自行繁殖往往不可控制,尤其在个人养宠领域。如果能够证明繁育不以营利、食用或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动物来源合法、数量较少(小于4只/尾)、不属于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不属于哺乳类,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情节轻微,在及时改正并将繁育出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后不予行政处罚。第12项针对未取得工繁育许可证繁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情形。与第11项同理。涉及该情形的水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已不再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此不予处罚的条件较第11项略微放宽,主要体现在"用于繁育的动物数量小于8只/尾"。第13项针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普通个人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物种的熟悉程度有限,因家庭观赏的目的购买活体动物时一般难以判别保护等级。因此当事人仅为个人或家庭而购买,没有购买野外捕获(捞)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不以营利、食用或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能够如实提供涉案动物的购买来源信息,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非哺乳类动物,数量较少(不超过2只/头/尾)、价值不高(不超过3000元),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情节轻微,在及时改正并将繁育出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后不予行政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情形只针对个人或家庭购买动物,并不包含动物制品。执法机关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购买来源信息为线索,向上游进行追查。第14项针对未取得专用标识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情形。与第13项同理。涉及该情形的水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已不再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需要取得批准,但购买时仍需取得专用标识,并且涉及哺乳类动物不可不予处罚。第15项针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S予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形。实务中存在部分教育、科研机构,出于科研、展示、教育的需要,未经批准向学生等群体展示了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相关制品的情况,出于公益目的而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因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而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满足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数量较少(6个/只/头/尾/件)、动物保护等级不高(属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动物非哺乳类等条件,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情节轻微,在及时改正后不予处罚。第16项针对未取得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形。与第15项同理。涉及该情形的水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已不再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此不需要取得批准,但利用时仍需取得专用标识,并且涉及哺乳类动物不可不予处罚。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执法机构应当充分调查取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给予教育指导,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应当履行的义务、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不予处罚清单未列明的免罚情形,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也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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