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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开放使用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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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开放使用细则.docx

    附件:1.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细则2.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开放使用细则附件1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三务细则为加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和高质量服务,进一步明确健康档案内容,健康档案建立、个人基本信息更新、档案转迁和异地服务,以及档案终止和保存,信息安全等规定,制定本细则。一、健康档案内容(一)基本内容。健康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由个人健康标识、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信息构成封面和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等。应做到动态调整和融合健康档案内容,实现跨机构、跨区县域档案信息内容的互通和共享。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和健康评价等。(五)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O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六)其他医疗卫生8艮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以及在市内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卫生、计划免疫、妇幼服务、职业健康、疾控等信息。二、健康档案建立(一)建档要求。遵循居民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由其常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指定机构)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服务。(二)一人一档。每位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只能有唯一的一份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属地管理。居民在首次建档时,应在市级健康档案管理平台(即“市基层综管系统")进行检索,避免重复建档。(三)统一建档。提供重庆市统一建档云服务接口文档,负责全市集中统一建档云服务,实现健康档案新建、个人基本信息数据更新,健康档案转迁和跨区县域异地服务,以及健康档案信息查询和下载。(四)识别标识。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居民档案的唯一识别标识和查验码(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未上户的新生儿(一般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可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进行建档,取得身份证号后,应及时更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无身份证的新生儿,视为无证件儿童,可通过关联其母亲身份证号码进行建档,多胞胎无证件儿童要通过姓名区分,待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身份证后及时更新身份证件号信息。以市人口家庭系统的主索引为居民档案的身份识别标识来源,在市卫生健康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上实现资源共享。(五)建档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档时,应通过区县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系统),调用重庆市统一建档云服务接口,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新建档案。居民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全市统一建档云服务查询市人口家庭系统,作为建档时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的来源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可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在居民接受常规诊疗服务时,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人为其建立健康档案。2 .开展上门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服务时,收集居民相关健康信息,由专人为其建立健康档案。3 .在居民签约家庭医生时,由家庭医生(团队)对尚未建档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4 .利用渝快办、渝康健实现健康档案开放后,引导居民实名认证后自助建档,由专与寸接居民并完善健康档案信息。命周期的健康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基本医疗、计划免疫、妇幼服务、职业健康、疾病防控、基本公共卫生和医检互认等信息,形成以居民档案为载体,以居民个人健康医疗信息为核心的数据集合,接入市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IRS平台),依法依规向行政部门、科研机构、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要素化服务。四、档案转迁(一)属地管理。原则上,健康档案由其常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属地化管理。(二)转迁管理。居民居住地或服务地变更,经居民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后,可进行档案转迁。迁出地或迁入地管档机构可通过区县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发起健康档案迁移申请。机构须尊重居民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拒绝档案迁入或迁出。(三)转迁形式。转迁健康档案包括迁入和迁出。1 .跨区县域转迁健康档案。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充分协商后,一机构线上提出转迁申请,健康档案管理机构须在7个自然日内通过区县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确认,"市基层综管系统”流转备案和变更档案管理机构后,完成档案转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未达成协议,转迁未完成,档案管理机构不能变更,继续管档服务。2 .区县域内转迁档案。区县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协商,经区县健康档案管理系统进行转迁申请和确认,完成转档。同时务必将转迁记录提交到“市基层综管系统”备案,并变更档案管理机构,否则会造成市与区县的档案数量不一致。3 .已终止并保存归档的健康档案转迁。居民因死亡终止并保存归档的健康档案不再服务和流转。因失访终止、迁出终止并保存归档的健康档案,由其他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转迁申请后,不需要经过原健康档案管理机构确认,可由"市基层综管系统"变更健康档案管理机构并流转备案,即可完成转迁。4 .转迁档案确认方式。档案转迁应由居民本人或其监护人确认,具体确认方式主要包括:(1)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2)生物识别确认;(3)短信或电话确认;(4)视频确认等。5 .转迁档案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记录居民意愿和转迁原因。转迁原因主要包括:(1)居民主动提出;(2)居住地变更;(3)外嫁;(4)服兵役;(5)外出上学;(6)服务不满意;(7)流动人员等。6 .转迁保护期。跨区县域档案转迁保护期为六个月(自转迁成功之日算起满180天),转迁保护期内不可再转迁。区县内居民档案转迁保护期由各区县结合实际自行制定。7 .档案迁移过程中涉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8 .转迁后管理。原管档的机构务必在区县健康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终止并保存归档已转出的档案,且不可再修改该档案的档案封面和个人基本信息;现管档机构应经区县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从"市基层综管系统”下载转入的档案信息,进一步核实、更新转入的档案信息。区县域内转迁档案后处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四)转迁评价。跨区县域档案转迁响应及时性、完成情况以及拒绝转迁的档案(重点抽查),纳入当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评价内容。五、异地服务(一)服务对象。跨区县流动的、本地常住时间不足6个月的老年人、孕产妇、()一6岁儿童、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二)接口改造。区县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应根据市统一建档-异地服务接口文档改造升级,提供异地服务功能,确保异地的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和概要下载,以及异地服务数据上传。(三)服务流程。异地服务机构通过“市基层综管系统”,可查看服务居民的档案基本信息和历史随访概要清单,开展服务后及时录入随访信息,再上传异地服务信息到"市基层综管系统"."市基层综管系统”主动推送该居民的异地服务信息至管档机构;区县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应不定期自动下载异地服务记录到管档机构,并与该居民档案关联,及时提示管档机构人员杳阅。(四)服务拒绝。异地服务时,下载居民随访概要清单,发现已进行了免费服务(特别是老年人免费体检服务),可不再进行免费基本公共卫生艮务。(五)服务评价。按照"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异地服务质量纳入提供异地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评价。六、档案终止和保存(一)档案终止。1 .失访终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本人、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或现住址等途径均联系不到本人,从最后一次服务记录时间开始计算,该状态持续时间超过1年,判定为失访。2 .死亡终止。收到居民死亡信息1个月内,应在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死亡日期及死因等相关信息,健康档案的更新随即终止。死亡前当年有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纳入当年服务工作量统计。死亡记录及时提交"市基层综管系统"备案。3 .迁出终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本人或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得知居民已迁出本市(1年以上不返回),视为迁出本市。(二)档案保存。1 .保存归档。对于失访终止、死亡终止、迁出终止档案要及时保存(即归档),同时提交"市基层综管系统"备案,健康档案的更新随即暂停,不纳入在管档案统计。归档档案时,信息务必同步到"市基层综管系统"备案,否则市级和区县档案库档案数量不一致。2 .重新启用。保存归档后,如跟居民重新取得联系并再次提供服务的,其健康档案应从保存归档的健康档案库中调出至在管健康档案库,重新启用,处于在管状态。健康档案重新启用信息及时提交"市基层综管系统"备案,纳入在管档案统计。3 .在不明确居民是否连续1年失访、迁出本市或已死亡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将档案保存归档。4 .区县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保存本区县居民的健康档案,"市基层综管系统”保存全市居民的健康档案,已保存归档的档案至少保存15年。七、信息安全(一)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主体责任方、网络与数据建设运维运营方、安全服务提供方、安全工作监审方等四方按职责对信息安全负责。健康档案信息处理和应用活动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涉及大批量数据应用的,应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二)信息安全。所有涉及健康档案数据的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均需通过公安部门组织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测评,建立防病毒、防入侵、防攻击、数据备份等相应机制,有效保证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安全,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商用密码应用保护,建立网络规划、建设、运维与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交换、销毁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操作规程,建立机构人员、物理环境、网络通信、数据管理、安全建设和安全运维等管理制度。(三)保障义务。参与信息化建设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定期开展监测、安全自查,及时整改,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四)安全保障。不得将健康档案数据在境外以及非授权的服务器中存储、托管,不得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用于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严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用于商业用途,严禁通过倒卖、出售信息等方式牟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居民健康档案数据。(五)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健康档案管理机构和相关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杳,组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对有关单位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六)安全措施。健康档案管理机构应落实信息安全有关措施: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技术防护要求;2 .对健康档案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特殊敏感档案信息应采取多重保护;3 .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4 .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得擅自利用信息化技术或工具获取、处理、泄露档案数据;5 .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6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附件2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开放使用细则为规范全市覆盖居民全生命周期电子健康档案的开放使用,推进“一人一码一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一、总体思路围绕“一人一码一档“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以健康档案为基础,调取融合居民全生命周期医疗健康数据,推动健康档案规范开放。畅通居民自我健康管理和获取健康教育、健康宣教知识渠道,逐步实现跨部门、单位和各医疗卫生机构间医疗健康信息共享和互相认可。二、开放原则(一)”成熟一个、开放一个”原则。根据市卫生健康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数据仓资料库数据治理情况,以及市况,按照“成熟一个数据项、开放一个"的原则,开放使用健康档案内容信息。卫生健康四个"一本账"应用和医改监测归集情(二)”简单呈现到数智化开放"的原则。以居民健康档案为载体,从调取融合居民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健康数据,实现简单的数据呈现,到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建模,实现居民健康画像、疾病预测、风险预警和AI辅助健康咨询服务。(三)"分步开放”的原则。开放对象由首先向居民开放,逐步实现向部门、单位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开放;逐步实现部分区县开放到向对全市41个区县的健康档案居民开放。三、开放内容健康档案开放主要包括健康档案概况、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等覆盖居民全生命周期医疗健康数据。健康档案概况包括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和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等;医疗服务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智慧急救"四个"一本账"应用数据;公共卫生内容包括疫苗预防接种、出生医学证明等。数据(医改监测卫生健康"医检互认、疫智防控、四、开放路径建立健康档案开放和反馈通道。通过“渝快办"和"渝康健"(支付宝),采用人脸识别,访问查询本人或被监护人的健康档案;就诊居民通过动态验证码或短信验证码授权,医务人员可调阅就诊居民既往医疗健康信息。行政部门、科学机构和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IRS平台)经审批后杳询健康档案信息,实现居民个人基础信息、医疗健康信息共享、互认和要素化应用。建立反馈通道,居民可自行修改个人基础信息和信息反馈,未建档居民信息推送等。五、规范使用(一)居民。可通过健康档案开放应用杳询本人的全生命周期医疗健康信息,解决居民自我健康管理所需的信息,包括居民“健康画像",健康风险评估、疾病风险预测和AI辅助健康咨询服务。共同参与健康档案的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完善和维护。(二)医务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可在居民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的情况下调阅其健康档案,查询患者历史健康状况和就医信息,为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辅助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健康档案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诊断、居民健康管理、医务人员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应用。家庭医生团队应通过健康档案对签约居民实施健康评估,开展高危因素风险筛查与健康管理。(三)行政部门、科学机构、第三方服务企业。居民门协同合作机制,实现部门间居民个人基础信息、医疗健康信息共享和互认,逐步拓展向科学研究、第三方服务企业开放等应用场景,提供医疗健康数据要素价值转化应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档案信息,统计分析辖区内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健康需求和卫生政策执行效果,作为编制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医疗资源配置和卫生健康服务考核评价的依据。医疗健康类,编目接入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跨部六、开放审批条件成熟后,第三方机构单位及人员因科研、教学或其他应用需要杳阅、借阅居民健康档案或批量导出数据的,应当按规定流程申请、审批后,杳阅、借阅相关居民健康档案或导出相关数据。查阅档案和导出数据须进行去标识化、匿名化等脱敏处理。七、开放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公开或涉及重大影响的健康档案,包括严重精神病患者、特殊疾病信息,以及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等,其健康档案及相关信息由责任机构每年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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