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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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能源规(2024)6号各市县能源管理部门,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行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普政办发(2019)58号)、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23)33号)、关广调整省煤炭洗选行业建洲目管理和行办法)部分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81号)文件精神,加强煤炭洗选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制定了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能源局2024年7月3日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迁建等在山西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备案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国家核准煤矿、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同步批准的配套选煤厂除外)的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指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备案项目建设规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组织评审。本办法所称的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煤炭洗选项目I仅得开工前所有手续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开工报告并批发。本办法所称的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煤炭洗选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炭洗选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第三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和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企业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第四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第五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省能源局负责境内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市县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谖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煤炭洗选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评审、开工建设批复、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评审和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上级单位”)负贲组织评审、批更和验收。第二章初步设计编制第六条煤炭洗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备案的建设规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依法对初步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逑法违规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一)经批准的项目备案文件;(三)设计委托书:(四>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五)已选定工业场地的实测地形图和工程地质初勘报告;(六)工业场地洪水位、气象、环境等资料:(七)入选原料煤生产煤样试验资料或替代资料:(八)改扩建选煤厂现状、存在问题及可利用的设备、设施等;(九)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十)概算编制所需的有关文件。第八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具备下列支撑文件:<-)单独设置供电电源的洗选项目,应有供电电源及用电协议文件;(二)单独设置供水水源的洗选项目,应依法依规取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三)原料煤、产品以准轨铁路运输为主的洗选项目,应有铁路专用线接轨和原料煤运入、产品运出等协议文件;(四)入选原料煤需外购的洗选项目,应有原料煤供煤协议;(五)需新增用地的,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六)洗选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审核证明文件:(七)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八其他应具备的协议或批复文件。第九条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说明书。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论证各专业设计方案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写入说明书:(二)主要机电设备与器材清册O应对各专业推荐方案所采用的机电设备和器材进行选型,并汇总成册:(三)概算书。应对推荐设计方案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建安工程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编制概算,并汇总成册:(四)附图。各专业应绘制出相应的设计图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写应符合煤炭工业选煤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3)要求。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初步设计技术原则和主要技术方案的确定,应符合备案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项目编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或评审报告的,还应当符合上述报告的相关内容。对洗选项目建设规模、选煤方法、厂址选择等初步设计中重大技术原则进行修改调整时,应做详细充分的论证,并应经备案部门同意或事新备案:(一)应对备案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工艺流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评审报告中已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细化和优化。必要时,应对主要工艺环节、主要工艺设备选型、工艺总平面布置及主要厂房工艺布置进步做多方案比较和论证:(三)应能满足确定用地范围的需要:(四应能作为主要工艺设备订货的依据;(五)应能作为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六)应能作为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七)应能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八)应能指导施工准备;(九)应能作为浚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十)应能指导编制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消防、节能减排等专篇:(+-初步设计概算书应遵照煤炭工业现行概算编制与管理办法的内容、深度和要求进行编制。改扩建洗选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论述改扩建的必要性、改扩建规模、主要改扩建内容、原有设备设施利用情况以及与原有生产系统的衔接关系等。第三章初步设计评审第十一条项F1.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应当根据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具体情况,组成初步设计评审委员会,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初步设计评审委员会应包括工艺、机电、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健康、土建、工程概预算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技术专家原则上从各市能源局专家库中选取,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I名。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30机受邀专家应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无利益关系。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初步设计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通过听取汇报、杳阅资料、查看图纸等方式,对编制的初步设计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XX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书(见附件2)。第十三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初步设计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二)检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备案文件的主要技术原则:(三)检查初步设计编制的内容及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四)对初步设计采用的分选粒级、选煤方法、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及工艺布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评价;(五)对初步设计采用供电及控制方案、给排水方案、通风除尘各项措施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六)对初步设计采用建筑物及构筑物结构形式的合理性及经济性进行审查与评价:(七)对初步设计采用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八)对初步设计中采用的水、电、热、压缩空气等消耗能源的种类及消耗量,采取的节电、节水等节能措施进行审查与评价;(九)对初步设计中投资概算的范围、编制原则与依据及投资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对初步设计中涉及其它方案的审查和评价。第十四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应当出具初步设计批更文件,批更文件连同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登记表(见附件1)及XX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监管关系向县、市能源管理部门及省能源局逐级报送。初步设计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评审委员会或委托评审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评审。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送程序的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编制、评审、报送程序。第四章开工报告的批复与报送第十五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料:(一)项目备案文件;(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五)节能审查意见:(六)水土保持方案批更:(七)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九)合法的用地手续:<+)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意见:(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十二)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六条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应具备上述一、二、三、十一、十二条。项目涉及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新增用地等具体情形的,应具备相关批复文件。第十七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对项目开工报告进行批复。第十八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开工信息,并按照监管关系向县、市能源管理部门及省能源局逐级报送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登记表(见附件3)。第五章竣工殴收依据和条件第十九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及变更证明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六)项目采购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3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原则上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联合试运转方案连同煤炭洗选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登记表(见附件4)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监管关系向县、市能源管理部门及省能源局逐级报送。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六)其他规定事项。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一)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三)运输、化验、供配电、储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一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正常生产;(二)工程质量合格;(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四通过节能验收;(五)需减量置换的,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要求落实减量置换等相关产业政策:(六)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七)选煤厂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八)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第六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第二十二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脸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三)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五)项目采购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 工程质量情况;(七)主要设备检测检塞情况;(八)专项验收情况;(九)联合试运转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十二)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应当附项目备案文件,用地手续等,经评审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验收结论(批复),联合试运转报告等。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应当根据煤炭洗选建设项IJ的具体情况,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贡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包括工艺、机电、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十.建、工程概预算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技术专家原则上从各市能源局专家库中选取,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1名,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30%。受邀专家应与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无利益关系。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XX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6)0第二十五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项目的备案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二)检杳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五)检查项目采购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七) 核实项目是否已通过专项验收;(八)检查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九)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八) )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做出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第二十六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报送项目竣工信息,并按照监管关系向县、市能源管理部门及省能源局逐级报送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件5)、竣工骗收报告及XX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箱收鉴定书。第二十七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应向相关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开展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评定,评定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设任,按照备案信息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时、如实报送各项信息。第三十条市县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制定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煤炭洗选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发现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备案、建设内容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等违规情形的,依照企业投资项I1.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项目存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初步设计编制评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报送的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形的,山县级以上能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一条市县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工作台账,跟踪辖区内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及竣工验收等进展情况,各市能源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末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报送省能源局(见附件7)。第三十二条省能源局应当加强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通过专项督查、抽查核实等措施,督促市县能源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落实工作责任,并及时更新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达标公告信息。对煤炭洗选初步设计、开工批复、竣工验收监管不到位、工作情况报送不及时、报送信息不准确的,进行约谈和通报。第三十三条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登记表2 .XX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书(范本)3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登记表4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登记表5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登记表6 .XX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竣工的收鉴定出(范本)7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