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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大道(一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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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大道(一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docx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大道(一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从府(2024)13号温泉镇政府、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国际大道(一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区住建交通局反映。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26日国际大道(一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条为确保国际大道(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依法对从化区国际大道(一期)工程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第二条征收安置机构本项目集体上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主体是从化区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是被委托征收土地的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由征收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其余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三)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住宅,如果符合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政策中明确的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可以参照取得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认定。(四)征收实施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各类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户籍等情况进行调查,办理证据保全和征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意愿。调杳工作结束:后3日内,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认定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2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第五条补偿安置原则(一)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在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常住户口且属长期、固定住宅的实际居住人员(需结合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单位、个人或家庭户,符合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政策中明确的一户一宅标准的,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对象,称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二)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和处理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有多处合法农村村民住宅的,对其住宅房屋的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房屋属于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政策中多户合并建房情形的,由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厘清房屋权属面积分割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应由征收实施部门调查确认(以具备资质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并公示。(三)集体上地上房屋和房屋以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州市人代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二农艮优体WF.上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关于政策衔接阶段开展我区征地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若关于水管、排水沟(渠)以及简易建筑物(如竹棚架)等补偿类别或补偿标准未明确的,可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四)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仔宅建设管理的实施.盘见(穆府办规(2020)18号第:条“一户一宅”标准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需按以下程序实施安置:征收实施部门指导被征地村社选出由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及监督小组等成立的村民安置监督小组,共同对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的权属性质、产权信息和被征收房屋所布权人现居住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及标准进行审核,将核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答订补偿安置协议。(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若已按本方案享受房屋征收安置的,必须拆除被征收旧房、退出被征收旧宅基地,在以后其他项目不再享受安置,只享受相应的货币补偿。(六)不予补偿安置情形1.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物及构筑物。(符合本方案第八条有关条件并认定的除外):2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物及构筑物:3 .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第六条货币补偿金额确定(一)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加被征收房屋所占上地区位补偿价确定,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X征收实施部门核定的房屋补偿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单价X征收实施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区位补偿单价采用地块所在区域的住宅基准地价级别(十一级、十二级)对应楼面单价1583.71元/平方米的50%计算,即791.855元/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不享受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二)对被征收房屋建基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在2010年7月20日前已建成、建基实际占用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参照本条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价予以货币补偿,超过12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按房屋建基标准补偿。第七条征收安置方式对有合法产权的被征地农村村民住宅且认定为符合安置原则的,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下同)两种安置方式。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河西安置区的拆迁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参照广州市人艮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行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人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及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折算货币补偿。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在签约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在已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基础上,可按照征收实施部门核定的房屋补偿套内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5000元/平方米。(一)产权调换1 .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住宅房屋补偿套内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在签约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在房屋补偿安置面积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可选择“拆一补一”形式予以产权调换。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安成本的差价。2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一套或多套安置房后尚有剩余面积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多购买面枳的,剩余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房屋重置价是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币:新建设与被征收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房屋所占土地的成本。3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建安成本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之和,以安置房建设单位测定为准。房屋建筑成本是指建设房屋的投入,安装成本是指安装房屋设施设备的投入,两者都包括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主要是建筑部分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墙体、门窗,水电工程的强电、弱电(安防、有线电视、电信宽带),以及给水(含纯净水、中水)、排水(雨水、污水、空调排水)等。1.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5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发生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时,需按规定补缴上地出让金。第八条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住宅的补偿(一)符合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政策中明确的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认定为符合安置原则的:1.对经审核认定为2015年7月1511(含当口)之前建成的建筑,而且在限期内签约并搬迁的,现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的,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执行。现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其中280平方米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执行:对于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其中对经审核认定为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建筑,该部分按本方案房屋重宜价支付搬迁费用;对经审核认定为2010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5年7月150(含当日)之间建成的建筑,该部分按本方案房屋垂置价7族支付搬迁费用。(此项费用由属地镇(街依程序据实申请拨付及使用,下同)。2 .不在限期内签约并搬迁的,现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的,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并完善证据保存和补偿款提存相关手续.现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其中280'F方米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并完善证据保存和补偿款提存相关手续:对于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其中对经审核认定为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建筑,该部分按本方案房屋重置价支付搬迁责用:对经审核认定为2010年1JJ1H(含当H)至2015年7月15H(含当H)之间建成的建筑,该部分按本方案房屋重置价70%支付搬迁宓用。(二)不符合安置原则的1.对经审核认定为2009年12月31H(含当日)之前建成的房屋按本方案房屋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2.对经审核认定为2010年1月1H(含当日)至2015年7月15H(含当H)之间建成的房屋按房屋第置价的50%给予补偿。3 .对经审核认定为2015年7月16日(含当口)之后建设的房屋,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三)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住宅补偿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条件;2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3 .不存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行为:4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四)木方案未明确事项或其他籽殊情况,由征收实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窕并上报区政府审批。第九条村集体物业和村民非住宅房屋补偿征收有合法产权的或在2015年7月1511(含当口)之前建成,旦于2015年7月15日(含当日)之前已办理合法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不作产权调换,按本方案第十五条进行货币补偿。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欠F印发广州市国有: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征收有合法产权的或经审核认定符合安置原则的2015年7月15S(含当I=D之前建成的房屋,且于2015年7月15H(含当日)之前已办理合法营业执照的集体土地上首层用作临时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按本方案第十五条进行货币补偿,另可按首层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6个月租金评估价给予实际经营者一次性货币补贴(含搬迁费)。第十条非村民住宅的处理对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购买房屋的补偿,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与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一条评估、复核与鉴定本方案涉及选取评估公司,先通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协商或多数决定,在广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逾期不选定的,由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口内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申请专家鉴定。第十二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对符合安置条件已核定房屋补偿面积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5000元/户搬迁补助费(包含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对符合安置条件已核定房屋补偿面积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2000元/月/户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按照标准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苴”的,超过24个月后不予安排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国协议之日起至按时搬入安置房止,按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24个月还没接到安四房入住通知的,此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安置房入住通知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三条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配合集体上地上房屋征收,对在征地公告印发之日36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奖励100O元/平方米。第十四条原户籍属于征收范围内但户口已迁出,拥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的房屋,按照既定交地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按以下方式补偿:(一)一是按栋的方式(不可按户),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点和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补偿,但若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不含14()平方米),超出140平方米面积部分不给予任何购房补助或产权调换;二是选择按照上款进行补偿的,需退回其他宅基地,在以后其他项目(含旧村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安置。(二)对极少数在城镇无生活基础且实际长期固定居住在农村的人员,由村社和征收实施部门同意后,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处理。第十五条若项目周边房屋因实际情况需要一并实施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方案实施执行。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部门所有。第十七条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及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责令交出上地,拒不交出上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如实登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清,如实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贲任。第十九条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征收工作。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拘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第二十一条征收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安置信息台账,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成熟一宗公示一宗“,对被征收房屋的户主信息、补偿面积、安置面积以及金额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步报备征收部门,确保本次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开透明进行。对经查核存在未按规定实施补偿安置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货任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本项目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有规定的内容时,由征收实施部门制定具体解决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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