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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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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

    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由建设项目和配套设施构成。建设项目包括校园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监控、安防及网络、电话、电视、公共区域音频视频、会议系统、门禁、楼宇智能、智慧校园设施以及绿化、公共区域家具等。第三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配套设施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学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立项及实施,须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程序,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是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立项、方案及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六条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二)审议基建项目的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及配套设施等;(三)审议涉及校园规划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学校设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的评审,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评审。第八条学校设立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校园基本建设招标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第九条学校建立完善校园基本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校园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基本建设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第十条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学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第十一条按照学校“归口管理原则”,校内部门在校园基本建设中的职责为:(一)基建处负责组织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编制,统筹校园基本建设实施,负责校园基本建设中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移交直至保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二)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校园基本建设招标采购工作;(三)财务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核与支付,组织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和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固定资产入产工作;(四)保卫处负责组织校园基本建设中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监控、安防、交通组织等事项的技术论证,提供用于完善设计文件的技术资料,并负责组织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监控、安防等系统的实施;(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的项目移交,学校土地、房屋入产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六)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校园基本建设中网络、电视、公共区域音频视频、会议系统、门禁、楼宇智能、智慧校园设施等的技术论证,提供用于完善设计文件的技术资料,并负责组织网络、电视、公共区域音频视频、会议系统、门禁、楼宇智能、智慧校园设施等的实施;(七)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组织校园基本建设中绿化、公共区域家具、电话系统等项目的技术论证,提供用于完善设计文件的技术资料,负责组织校园基本建设中绿化、公共区域家具、电话系统等项目的实施,配合施工临水临电及建筑永久用水、用电、用气等的申报工作;(八)审计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等审计工作;(九)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邮箱,受理对校园基本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查处校内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三章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与立项管理第十二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第十三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由基建处在学校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编制,规划经学校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初步审议后,提请校务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学校立项,由本办法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内容论证并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提请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第十五条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本办法所指的申请报批报备建设项目应在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校园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内,未列入的建设项目不得启动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如有重大变化,需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重新批复申报。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根据学校的财务能力和基本建设需要进行编制,上报教育部批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设计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环节,投资限额一旦确定设计应在确定的限额内进行。第二十条项目方案设计和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应按照教育部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规模编制,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和规范,严格控制经济指标。第二十一条基建处应依据项目批复文件组织勘察、设计工作,负责组织对设计图纸的深度、建筑功能等开展审查评估。第二十二条基建处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第五章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中的重要事项由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审议。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须依法按照程序订立合同。第二十五条基建处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相对方及时全面履约。合同签订后,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第六章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依法依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促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变更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项目投资动态控制,严格审核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严格按照学校''分级决策制”程序审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审计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咨询服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第三十一条学校各参与建设项目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第七章建设项目验收、移交与保修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负责组织、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及时组织完成竣工结算,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档案归档等工作。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完成项目移交工作。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应配合建设项目移交后的校内管理和使用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动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系统等。第八章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教育部及学校资金管理、工程审计有关规定执行,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第三十九条基建处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向学校财务处申请拨付建设资金。财务人员要严格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工程进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第四十条财务处及基建处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完成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经学校审批后按规定报教育部批复。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对设计概算、预算、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有效控制。第四十二条基建处应加强建设项目投资及工程造价控制,可引入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相关咨询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将竣工资料及初审情况报审计处开展竣工结算审计,经审计后办理竣工结算。第四十四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务处及基建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计处开展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第九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校园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校园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校园基本建设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和程序办事,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廉政教育。第四十七条校园基本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第四十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教发(2010)2号),对违反规定者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或符合相应情形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校园基本建设或招投标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三)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四)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第五十条学校加强财务与审计监督。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校园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监督。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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