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docx
附件1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六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和更新电梯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督促物业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第六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先进技术应用】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发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电梯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所有权人及使用管理责任人投保电梯安全保险,鼓励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保险产品,提供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及风险管理服务。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九条【建设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安全舒适出行的需要,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的建议。施工图审杳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杳。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配置满足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要求的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相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第十条【电梯防渗漏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未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应当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加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数据应当接入各地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第十二条【电梯空调和无线信号】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安装电梯机房内采取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第十三条【制造单位的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出厂的电梯整机和主要部件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保持一致。电梯出厂文件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四)对其制造的电梯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励氐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或人为原因导致损坏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主动召回,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第十七条【电梯责任主体?口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该电梯不得使用。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合格或自行检测符合要求的电梯;(二)根据电梯数量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按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等,并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五)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事故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电梯使用;(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主体;(七)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A)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九)不得在电梯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十)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十一)确保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十二)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第十九条【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并配合将电梯纳入本地区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明确至少一名电梯应急处置联络员,并将相关信息主动报送至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电梯使用单位应主动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动情况和本单位电梯应急处置联络员变动情况。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增设物联网、一键呼叫等装置为电梯被困人员提供辅助报警呼救手段,提升电梯应急救援效率。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置。第二十条【电梯运维资金单独设账】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第二十一条【电梯运维资金的筹措方式】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资金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及相关方筹集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业主及相关方筹集资金。鼓励电梯广告收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第二十二条【乘客使用电梯行为规范】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电梯;(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三)采用力播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拆除、破坏电梯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六)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八)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等带动力电池的交通工具;(九)其他危及他人乘坐安全和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二十三条【维护保养业务承接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并在业务所在地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前,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及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的市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小时;(二)在维护保养现场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时应至少有两名维护保养人员在现场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三)发现电梯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五)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六)对公众聚集场所以及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应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七)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维护保养标志,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下次维护保养时间和维护保养结果;(八)确保在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救援责任人员以及联系电话准确、畅通。第二十五条【维护保养单位报告责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二)使用未经检验、自行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自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电梯的;(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四)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行为的。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主体】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自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自行检测结论负责。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估机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取得电梯检验或检测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及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评估结论负责。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估的对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安全评估懈开展安全雨古:(一)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自前一次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二)因困人故障率高被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三)电梯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四)遭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五)近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电梯所有权人及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可以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估结果应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根据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更新。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要求】电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五)未履行报告责任的。第五十一条【对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主体的。第五十二条【对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经自行检测的电梯的;(二)电梯经自行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未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的。第五十三条【对电梯乘用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电梯乘用人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制止;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电梯乘用人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等带动力电池的交通工具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附件2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总结我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借鉴广东、广西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草拟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o现将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二、立法必要性电梯使用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电梯使用安全工作,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主任的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出台了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6月,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8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在加强全省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规章已不能适应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要求。为适应我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巩固我省在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需要提升电梯使用安全立法效力层级,进一步压实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解决电梯使用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三、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法治保障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发挥基层组织督促协调作用,鼓励协会、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和有序竞争,营造齐抓共管、多元共治格局。二是解决当前规章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改革不适应的问题。我省办法中部分要求及工作流程与市场监管总局现行管理规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改革要求等不相适应,拟通过设置部分条款,保障我省电梯改革顺利落地。三是完善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完善责任体系,细化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责任,单独列支和有效落实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综合保险等日常运行费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顶层设计问题。设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章节,设置加装原则、部门职责、申请流程、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等条款,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顶层设计。五是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拟增加新装电梯和大修改造电梯配置运行监测系统的要求,推进全省电梯数字化、智慧化平台建设,为电梯综合治理和智慧监管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四、起草工作情况为保证立法草案质量,省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高校教授团队、电梯生产、维保、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电梯安全监察机构等专题研究论证,就草案的立法思路、框架内容、拟要解决的问题等开展讨论、修改完善,深入基层座谈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一)起草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组建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将起草工作方案按要求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初期省内立法调研,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第三方专家,起草专家建议稿。在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组织系统内部专业队伍逐条逐句反复讨论、不断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二)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及反复修改。省市场监管局面向11个相关省直部门、17个市州市场监管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系统31个处室、17个二级单位征集修改意见。共收到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10家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48条。经研究,采纳或部分采纳19条,未采纳29条。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6日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有关建议和意见1条,未采纳1条。4月赴荆门、襄阳开展省内立法调研,了解基层意见建议。5月赴广西省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立法调研,学习兄弟省份立法经验。5月21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世荣主持召开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暨专家论证评估会。会议共提出修改建议1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5条。7月2日,组织第二次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领域专家、基层业务骨干等就草案送审稿再次进行论证评估,完成合法性审杳、公平竞争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共提出修改建议36条,采纳或部分采纳8条。(三)党组研究审议。7月5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原则通过。7月10日,按照省人大立法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立法推进会,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会议。会议要求省住建厅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条文内容进行研究,在草案送审稿中增设相关条文,以正式文件报省市场监管局。7月19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再次对草案送审稿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五、主要内容草案送审稿由总则、生产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组成,共五十七条。草案送审稿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突出"管用几条写几条"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厘清电梯安全管理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条)(二)明确电梯使用安全各方主体责任。草案送审稿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和责任,以及和使用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单位及电梯乘用人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的电梯安全义务责任体系。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增加主要部件保修年限条款;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规定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求。(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三)细化老旧电梯大修更新改造条款。结合电梯逐年老化年久失修等,草案送审稿完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机制和资金筹措渠道,明确了电梯安全评估主体,列举电梯安全评估申请条件及流程及结果运用情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草案送审稿设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章节,设置加装原则、部门职责、申请流程、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等条款,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顶层设计。(第六章)(五)增加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则。为解决一些"屡禁不止"的电梯安全管理难题,提升监管效率,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规定对电梯使用、制造、维保、检验、检测单位、乘梯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六)强化源头治理,增设创新性条款。草案送审稿注重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的解决,优化电梯选型配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救援通行等要求(第九条);新增电梯防渗漏责任相关要求条款,确保电梯底坑环境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延长底坑各部件使用寿命(第十条);对电梯内部存在较多网络信号盲区,影响突发事件时的应急通信保障等问题,设置条款对无线信号覆盖进行约束,提升群众通信体验和安全保障能力(第十二条);增加新梯物联网的要求。鼓励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一条);增加物业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时,电梯运维资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的要求,有效将电梯运维专项费用独立于物业其他开支,保证了费用的及时性、透明度,让群众监督、多元共治更具抓手。(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