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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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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docx

    附件1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权益保护第三章数据资源管理第四章数据流通交易第五章数据产业和应用第六章数据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贵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二)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三)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各类数据。(四)个人信息数据,是指载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五)数据产品,是指对原始数据进行脱敏或者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算法模型、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数据接口等。(六)数据服务,是指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处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和预处理服务、数据建模、分析处理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第四条本省数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数据赋能、繁荣业态,互联互通、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全省数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省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数据资源发展、管理重大政策和有关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完善数据资源管理和发展政策,支持开展数据要素开放流通和应用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基层治理中,推进数据的有效应用,提升治理效能。第六条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统筹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开展建设成效评估。其他各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贝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审查、维权体系,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省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监管工作。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建立数据权益保护规则,依法打击数据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配套保障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和本领域的数据管理、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可由相关负责人兼任,负责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推进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数字化转型,加强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水平。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开展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治理、数据流通、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评估,为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数据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成立省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智慧城市、数字化转型等基础通用标准,以及支撑数据流通利用的数据基础设施标准和保障数据流通利用的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修订数据相关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或者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数据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并推动实施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引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战略要求,加强数据领域合作,建立跨区域的数据共享交换和融合开发利用机制,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动,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施建设规划、优化发展布局,统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动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感知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等,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促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集约利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数字人才培、弓I、留、用等专项行动,提升字基础设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数据领域的知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宣传,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公民数字素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数据领域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数据标准制定、数据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引导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第二章数据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本省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尊重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及其衍生的数据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合法权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数据资源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收集已公开的数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有权依法加工使用,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数据安全和数据来源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并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财产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前述财产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数据处理者收集、使用、加工数据,进行数据交易,应当保障个人信息权益,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义务。第二十条本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出台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科学界定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基本信息和权利归属。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权属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及时共享和开放相关数据。在获取数据时,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期限,不得将获取的数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以外的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评估,采取封存、销毁等方式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数据进行安全处理,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数据资源管理第二十二条本省建立一体化的数据资源体系,形成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引导企业开放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促进个人信息数据合理利用,促进各类数据融合,激活数据价值。第二十三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对采集、管理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流通交易。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制定本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细则。第二十四条本省依托各级数据资源平台,实施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省数据资源平台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管理本地区数据资源平台,并与省数据资源平台对接,形成全省一体化的数据资源平台体系。各县(市、区)不得新建数据资源平台,可利用上级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的汇聚整合、共享应用,已建或在建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上级平台进行对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本级数据资源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治理、共享、开放等活动,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其他数据平台;已经建成的,应当整合归并至数据资源平台。第二十五条本省按照“一数一源、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管理体系。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并汇总各级公共数据目录,形成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其他各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目录,在数据资源平台发布并报上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与业务对应的原则和编制规范,编制和维护本系统、行业公共数据目录,明确公共数据的来源、更新频率、分类分级、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并报本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采集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采集。共享数据无法满足履行职责需求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需求清单,在数据主管部门建立的供需对接机制指导下,与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确需采购非公共数据的,可以申请政府采购非公共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级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数据主管部门建立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征集机制,对于共性采购需求,可以由同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采购、集约共享。第二十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公共数据应当分别以下列号码或者代码作为必要标识:(一)公民身份号码或者个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识别代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码标识。第二十八条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应汇尽汇”原则,及时向本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公共数据。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可以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方式实施汇聚,但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应用需求的公共数据应当向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已汇聚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失效等情形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省保密、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本省垂直管理系统采集的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库表、接口等方式及时、完整地进行属地返还,有效支撑地方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在省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社会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规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等具体规则,依照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5年月日越施行。提出,要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完善数据产权交易机制,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监管。湖北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要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要素流动,提升服务效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湖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快构建数据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建设中部数据大市场,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在此背景下,加快制定我省数据条例,将国家和省相关决策部署以立法形式贯彻落实,有利于抢占数据要素化发展先机,因地制宜培育壮大数据产业,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数据活力。目前,数据工作进入由战略部署向落地实施转变的关键阶段。湖北省依托华中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区位优势,在健康医疗、交通物流、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北斗时空、普惠金融、气象环境、电力能源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等新业态以及数据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新主体加速涌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共数据尚未真正实现“应汇尽汇”、数据“聚、通、用”全链条尚未完全打通、数据要素市场还处于“无序生长”状态、配套管理制度规则不够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引领,让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为全面推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法治保障。二、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过程一是围绕国家部委政策、各地数据条例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相关制度,收集汇编基础资料作为立法参阅件,认真研学。二是围绕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登记确权、交易流通、安全治理等方面开展省内立法调研,面向市州和企业征集相关问题和建议,了解数据领域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条文设计。三是赴福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先进地区数据条例的立法思路、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条文设计、实施效果等,根据研学和调研成果,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四是面向省直部门、市州数据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56条,采纳和部分采纳144条。五是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暨专家论证会,就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流通交易等问题开展深入讨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草案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此次条例(草案送审稿)。三、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的有关考虑当前,我省数据条例立法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完善基础制度框架,有效规范、引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资产登记、数据流通交易等具体制度的制定提供总纲指引。二是要化解公共数据统筹管理、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的堵点,促进公共数据一体化管理、高效流通和深度开发利用,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三是要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四是要强化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鼓励措施,同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加快释放数据要素潜能。五是要强化安全保障与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同时在收集、使用、加工、交易等环节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合规流通使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合法性、科学性、协调性原则。一是确保与上位法不冲突,并将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出台以来的实践经验提炼为法规条文。二是与同位法相衔接,学习先进省份立法理念和经验做法,对于上位法未作出规定或需要细化的内容,进行规定或进一步明确细化。三是立足数据要素市场总体属于新事物、仍在继续探索的实际情况,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关制度设计的必要弹性,为今后发展预留空间。四是合理划分条例与配套制度的边界,同步推进配套规章、办法、标准等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制度建设,支撑条例落地落实。四、条例(草案送审稿)主要内容条例(草案送审稿)共八章七十二条,分为总则、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以促进数据利用和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规范促发展、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结合数字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的发展瓶颈、立法需求,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一)关于数据发展和管理体系为加强数据工作统筹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针对本省数据发展和管理体系作出以下制度设计:一是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明确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省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本领域和本行业数据相关工作。二是强化专家智库和行业协会力量,建立首席数据官、数据专家委员会和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度,推进数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统筹建设与管理,增强数据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三是规范基础保障措施,加强区域合作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数字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数据领域建设和发展,引导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二)关于数据权益保护明确数据权属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前提条件,条例(草案送审稿)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确认了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一是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以及合法处理数据后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在收集、使用、加工、交易等环节保障其数据权益,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二是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形成个人数据权益保护闭环。三是平衡公私权益保护,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在职责范围内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保障政府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关于数据资源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将本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作了固化,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资源采集、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加强数据融合,完善全省数据资源体系:一是建立一体化的数据资源体系,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依托各级数据资源平台和公共数据目录管理体系,推动完善数据资源全流程管理机制。二是健全公共数据治理体系,规范公共数据采集、汇聚流程,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和数据校核更正机制,加强数据源头治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三是推进数据融合,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合作交流机制,加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深化公共数据供给及应用。四是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提升数据管理能力,规范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健全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落实数据标准,不断提升企业数据质量水平。五是鼓励自然人聚合其来源于多个途径的个人信息数据,并在保障安全、合规授权的前提下,参与数据创新应用,实现数据价值。(四)关于数据流通交易为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条例(草案送审稿)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流通使用以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进行规范:一是优化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强化清单管理,充分发挥数据的创新驱动作用。二是建立统一授权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在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探索新技术的部分特定领域,按必要、稳慎的原则探索公共数据特许开发。三是建立社会数据流通供给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与个人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工作。四是规范引导数据流通交易,针对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入场交易情形和禁止流通交易情形。五是完善数据资产入表管理机制,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五)关于数据产业和应用为促进数字化发展应用,条例(草案送审稿)按照国家规划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优化数据产业布局,推进数据特色园区、虚拟园区等数据产业发展载体建设,建设多方参与的良性数据产业生态。二是建立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机制,加大科技、人才、资金、电力、能源等政策扶持,促进数据要素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三是推进数据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数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数据安全治理。四是加快数实深度融合,推动数据技术与实体经济、生活服务、城市治理的融合。(六)关于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安全是数据管理的底线,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深远影响。为此,条例(草案送审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本省实际,建立了全面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一是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保障数据发展与安全。二是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确认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和安保义务。三是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落实数据差异化保障措施,确定本省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四是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推动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此外,为保障立法各项规定得到更好地落实,条例(草案送审稿)设置“法律责任”一章,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按规定使用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数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以及市场主体违规交易数据的情形,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激活创新动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强化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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