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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docx

    • 资源ID:177355       资源大小:15.54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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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docx

    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为规范我局审计业务会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审计业务会议是对审计项目依法实施集体决策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所有审计项目的结论性文书都应通过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需要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移送处理的事项,不再经过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由局长召集总审计师、项目分管领导、法规审理科长研究决定。第二条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在审计项目审理及复核等程序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第三条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分管领导、总审计师、纪检组长及其他局领导,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科、办公室、整改监督和内部审计管理科、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人,法规审理科科长及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中心)、分局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和其他相关人员。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由法规审理科负责提请局长召开,经局长或其指定的副局长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承办会议组织事宜,整理相关会议资料,通知相关业务科室(中心)、分局及其他参会人员。第五条在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前,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代拟稿按照审理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复核,并征求参会人员意见。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和参会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法规审理科组织审计组长、分管领导与总审计师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经局长开会研究,达成基本一致后,方可提交上会。第六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事实是否清楚;(S)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七)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第七条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一)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二)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报实施审计情况、查出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审计组其他成员补充发表意见;(四)法规审理科汇报审理情况、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复核情况、会前征求意见情况及审计组采纳情况;(五)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六)机关党委及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七)分管领导、总审计师、纪检组长及其他局领导发表意见;(A)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取得会议多数人同意后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科室(中心)、分局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不同的审计项目应按项目分别记录,分别装订归档。第九条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人由审计组长指定。会议记录必须全面完整,要按照审计局会议记录模板撰写,要素齐全,注明开会议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等,缺席者应注明原因。会议记录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尽可能完整地记下发言者的原话,忠实于发言者的原意,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和改动。审计业务会议记录,须由审计组长、法规审理科科长、分管领导、总审计师和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其指定的分管领导)依次审阅并签字。第十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按不同审计项目分别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编号为“*审会决XXXX)X号”,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标题为“关于XXXX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由业务科室(中心)和分局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签。第十一条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第十二条审计业务科室(中心)、分局将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局长签发。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第十四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和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议事细则(*号)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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