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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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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docx

    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IrI起施行。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6月26日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为主的集中、公开交易场所。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营、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便利性功能。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第六条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履行促进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职责,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升级改造和行业组织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辐区农贸市场开展口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布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遵循总量合理、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人口规模和分布、既有农贸市场基础和服务半径、区域大型超市分布等方面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农贸市场建设用地需求。经批潴实施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一并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标潴。农贸市场未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本条例施行前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逐步升级改造;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乡建设、旧城改造逐步调整。与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农贸市场应当与开发建设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第十四条在农贸市场上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文件中,应当载明上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上地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上地使用权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原权属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终止经营。确需终止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农贸市场承接经营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情况下依法设置。第十七条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定不低于市场经营面积15%的区域,作为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租赁费。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服从管理,保证销售产品侦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摊点、流动掩贩的监督管理,制定措施鼓励、引导商贩进入农贸市场和其他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十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农贸市场建设。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支持智慈市场建设。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文明经营原则。第二十条市场开办者依法承担农贸市场管理主体责任。市场开办者委托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服务的,对该机构依照委托实施管理服务的行为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施行前的无市场开办者管理服务的农贸市场,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相关单位履行市场开办者责任。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服务费任:(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场内经营者信息档案:(二)建立经营秩序、环境保护、市容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信用分类等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治安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人员:(三)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市场开办者及其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四)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用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合格:(五)按照产品种类合理设置交易区,设置分区标识,实行生熟、干湿分区销售;(六)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对无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但自产食用农产品除外:(七)设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不合格产品处置台账:(八)设置鼠、蚊、蝇、螂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确保市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九)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除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定期清掏污水管网,对农贸市场公共厕所进行保洁,保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十)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规停放车辆等行为,保持通道畅通;(+-)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十二)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杳,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十三)加强市场内设施设备维护,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信息,应当在商位显著位置或者市场开办者指定位置公示:(一)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三)如实记泉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四)销售应当检疫、检验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掩位明显位置公示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五)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有序,不得有违规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有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六)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按照消防安全要求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七)不得使用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型料购物袋;(八)接触位接入口食品、熟食品的,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三条消费者进入农贸市场,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相关规定。除货物装卸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外,机动车不得驶入农贸市场经营区域。允许进入农贸市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的活禽屠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设立活禽屠宰点。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自治管理组织,建立共建共享、多元共治的农贸市场管理模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及时清除污水、垃圾和废弃物,未定期清掏污水管网,未对农贸市场公共厕所进行保洁,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规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员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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