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核算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docx
违反会计核算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O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定性依据:1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姿产法(国家主席令(2008)5号)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0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予以实施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杳。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杳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03.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2008)5号)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04.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经济业务审计定性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M国办发199529号)一、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列入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对1993年以来“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的滚存余额,要进行重点清查。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200542号,(2018)15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2005)42号,(2018)15号修正)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8.未按规定设立核算津贴补贴的会计科目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1行政事业单位工滨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四条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t,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在"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第五条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2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厅字20065号)四、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财经纪律,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三)按规定设立核算津贴补贴的会计科目,不得通过其他科目核算和反映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中央和省级机关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六、本通知适用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2013)31号)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09.未按工程项目分账核算审计定性依据: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11.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九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it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十五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29.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隔页、缺号、跳行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条(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第四十一条(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4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2006)48号)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2015)79号)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杳,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46.单位未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明确职责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47.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I。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I,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第三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四条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48 .任用有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2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第六条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49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未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