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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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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本市市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下同)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市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贡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确定工作,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运营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市资源规划部门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上地报批征收、存量上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税务、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市城建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指导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市人社部门负贡社保数据支持和各类人才认定。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市税务、金融部门和其他市直各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人民政府赋予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第二章房源筹建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城建、人社等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上地中优先供应。第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新建包括:(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上地、闲置上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上地(公交场站、地铁上盖等),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的存量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第九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和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保障任务分解到各区(开发区)。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项目情况控制在50%至60%。收购项目套型、面积和比例可适当放宽。市住房保障部门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需求,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第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同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上地划拨供应时,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确定。车位按1:1比例配置。第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高品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三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主申请人应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取得本市市区户籍不满3年的,须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以上:(一)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困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三)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或由运营公司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收购:(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享有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不受户籍时限的限制。第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过线上办理。第四章配售管理第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配售.重点解决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的人才等。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第十七条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一)享有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本市户籍家庭:(V)3子女(含)以上家庭:(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给特定工薪收入群体。第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第十九条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购;已签订买卖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第二十条项目配售3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运营公司回购后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购买。第五章价格管理第二十一条收购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需确定拟配售价格,向社会公布,配售价格以政府核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上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掩入配售价格。第二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第六章封闭管理第二十四条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第二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回购:依申请回购:(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依职权收回:(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一)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六条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X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第二十七条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第二十八条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腌退。第二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第三十条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第三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第三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签订买卖合同满两年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可购买其他房产。第三十三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第七章配套政策第三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第三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或任。第四十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窕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贡任。第四十一条项目开发企业或运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配售和封闭管理等粕关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贡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项目开发企业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前项目开发单位:运营公司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后负货运营管理和房产回购、再售的单位。第四十四条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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