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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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试行).docx
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30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6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流程图见附件1)。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应将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区县应急管理、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第四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应在灾害发生后次年春节前完成,要按照"倒损一户、审核一户、重建一户、补助一户”的要求,加快推进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对新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群众房屋倒损,尚未完成恢复重建的,要通过投亲靠友、借助公房、租住房屋和政府安置等方式,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第五条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因灾倒损住房情况(基本指标解释见附件2),摸清底数,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开展因灾倒损住房统计、调杳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在核报阶段通过灾情系统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制作倒损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第六条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因灾倒损住房情况,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住房情况,并同步共享至同级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第三章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确定第七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第八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分为重建户、修缮户。重建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灾家庭;修缮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一般损坏,需要修缮的受灾家庭。第九条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未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认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倒损情况应参考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第十条在因灾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兽出上,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注明户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受灾情况、倒损住房地址和间数(分别列明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间数)、恢复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同时提交因灾倒损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出建议。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2 .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单数成员组成),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认定结论等,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区分重建户、修缮户)。经民主评议,不能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评议意见并退回申请,申请户不服的,可按照评议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次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3 .公示。经民主评议,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址和间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结论等。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异议成立的,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并退回申请,申请户不服的,可按照调杳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次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 .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因灾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审核有意见的,填写审核意见并退回申请,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调查属实的,填写调有核实意见并退回申请;调查不属实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再次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无意见的,将审核结果提交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第十一条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审核有意见的,填写审核意见并退回申请,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置属实的,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并退回申请;调查不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再次提交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意见的,确定为救助对象,并汇总救助对象信息,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建立分户台账(见附件3),补充填写恢复重建救助情况,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并同步共享至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第十二条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上报的需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并同步共享至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对启动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个月内将全市需救助对象分户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第四章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十三条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制定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第十四条对启动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市、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相关规定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同时,据实申报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情况。第十五条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结合中央专项补助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至区县,同时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备案。第五章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第十六条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级补助资金拨款文件后,根据市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确定细化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规定。对启动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需将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给予倾斜支持。第十八条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对统一组织集中重建(含购置)住房的,签订重建(或购置)协议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第十九条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工作,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补助金额等信息,与此前录入灾情系统的信息一致。第六章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监督检有第二十条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汇总并按要求上报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第二十一条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资金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加强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救助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第二十二条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对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确因受灾群众放弃重建等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建(含购置)工作的,应将补助资金按程序退回中央财政。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次年年底前,将未完成重建(含购置)住房数量及应退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七章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并采取实地检直、抽样调杳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有效。第二十五条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通过组织书面审核、实地检查、抽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相关区县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复核。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第八章协同推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调机制,定期调度统计并及时通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按要求汇总填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o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合力。(一)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项目选址工作,对符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政策的,同时纳入补助范围。(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监督与检查。(三)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四)市、区县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渝应急发(2019)79号)同时废止。附件:1.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流程图2 .基本寺旨标解释3 .区县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4 .区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5 .区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流程图H基本指标解释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对本办法中相关基本指标界定如下。基本住房:城镇和农村地区受灾群众所拥有的、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客厅、卧室等,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1修复的牧区帐篷。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无维修价值需拆除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一般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或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具体统计调杳过程中,统筹考虑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认定结论,综合确定倒损房屋具体情况。统计调查范围仅限于因灾受损房屋。对于灾前即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灾后需重新鉴定,因灾损坏程度加剧的房屋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原则上,A级不纳入统计,B、C、D级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区县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人、间序号家庭基本情况住房倒损情况恢复生建救助情况户主姓名户主时证号户主联系方式庭址家住间数屋构房结受灾时间三类灾种倒堤<三间数严亚损坏住房间数TS损坏住房间数是否申请恢复1救助家庭类型庭口冢人,是否为唯一住房恢垂方式拟复建式-通账号备注:具体指标释义参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违制度.区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Cn单位负友人:填报日期:单位:户、万元、万位户乡镇(街道)倒塌和严军损坏住房恢复更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TS损坏住房修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金歌户均补助放数发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或低收入家庭其他发放金额户均补助臃发放户数户数户均补助户数户均补助户数户均补助合计一雷注:根据补助对象的不同类型和身份,补助标准可进一步区分细化明确.-区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单位:户、间、万元乡镇(gj三)倒房重建情况损房修增情况资金JSA情况需至建户数已开工已谖工需修i户数已修缮合计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其他(含救灾揖度)户数开工率(%)户数竣工率(%)户数修缮率(%)+智注:1.开工率、递工率、修缮率均按户数计算;2.竣工率是指已竣工的户数占需由建户数的比例,开工率是指已开工建设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埴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