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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合同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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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合同书模板.docx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哲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含藏医、蒙医等专业,下同)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工作。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医疗技术方法,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对某些病症诊疗的能力,应具备技术安全、效果明显、方法独特、患者认可等基本特征。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贵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确认。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人员报名材料的复审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申报、初审工作。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日常执业管理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审核和初审,按医疗机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五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卜.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在本省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须与指导老师签订青海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见附件),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后备案。师承时间以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满5年。公证后1个月内须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指导老师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推荐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二)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三)详细掌握被推荐者医术专长及相关申报资料情况;(四)每年推荐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所申报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可以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推荐医师需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现场签字;(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备案的青海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卜.材料: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患者推荐证明需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推荐的10名患者进行访谈,确认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将初审合格者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内容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不实的,申请人在临床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从完整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报名材料、公示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健康委。报名资料不全的,或无县级公示情况证明的,视为报名资料不合格。省卫生健康委对各市(州)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上述公示时间均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不符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不得担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第十三条申请者在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等违规行为的,取消申请者报名资格,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其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三章考核发证第I四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答辩、回顾性医术实践资料评议、辨识中药、中医技术操作演示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考核专家的专业应与参加考核者申请的专长相同或相近,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第卜五条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中医医术渊源和传承脉络,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的真实性、专业性、科学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所反映的中医医术的安全性、独特性、有效性,其擅长治疗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与中医诊法技能的掌握程度与运用水平等。同时,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内服方药类,重点对毒性中药、大剂量中药应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外治技术类,重点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综合评议其安全性。第十六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第十七条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为:(一)医术专长陈述。叙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二)现场问答。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三)诊法技能操作同时讲述操作要点。(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第十八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第十九条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为:(一)医术专长陈述。陈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和适用范围、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一)现场问答。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三)外治技术操作。1 .模拟操作同时讲述技术要点。2 .结合由申请者本人操作的典型病案进行现场讲述。(四)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同时需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第三十四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在属地相关机构注册备案情况、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2年为1个周期,按照青海省医师定期考核有关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知识进行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并将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第三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定期考核等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三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不得以秘方为由,擅自将中药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卜四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承担医师资格考核相关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前培训,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卜六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在我省区域内跟师并公证,还未取得我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师承并公证满3年可申请参加我省传统医学师承考核;师承并公证满5年,可在提供本细则所要求的材料后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四十七条港澳台人员在我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且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在青海省,可在我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第四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青海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附青海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指导老师承人签订E1.公证日甲方(指导老师):师员期期乙方(师承人员):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地址:址:单位名称及地址或家庭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中医药条例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师承学习关系,双方订立合同如下:一、师承教学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总计不少于2500学时(需有教学记录)。二、师承教学的地点(需为合法医疗机构):三、师承教学的基本目标(包括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四、师承教学的主要内容:1 .中医(藏医、蒙医)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2 .中医(藏医、蒙医)学术经验:3 .中医(藏医、蒙医)技术专长:五、师承教学的方式方法:六、指导老师职责: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按照确定的师承教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带教任务。七、师承人员职责: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勤奋好学,尊师守纪,保证跟师学习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水平。八、其它: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签字后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师承关系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I份,具同等法律效力,1份由公证机关留存,1份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留存备案。甲方(签字或盖章):章):乙方(签字或盖签订日期:年月日期:年月曰签订日注:1 .签订本师承关系合同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2 .本师承关系合同书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后须到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书方可作为申请参加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依据。3 .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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