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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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docx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全面开展中医药领域科技成果登记,是对全行业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和跟踪管理的前提,能够全面掌握中医药科研投入、产出状况,更加有利于实现成果信息交流,促进成果转化运用。为适应新形势,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等最新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我局组织对2013年印发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及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进一步明确登记范围.一是明确什么样的成果可以纳入登记范囤,即每年初组织登记上一年度通过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二是明确了哪些成果完成单位需要登记,即新熠第四条规定"申报登记的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其他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自愿登记”(二)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作为成果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复核后,集中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网,与科技管理部门等有效渠道登记的数据汇交,形成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三)开展线上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以往的成果登记,采用的是纸质材料或离线文件报送,与中医药信息化发展不相适应。管理办法融合数据信息化手段,完全采用线上系统开展登记,并结合中医药成果的特点拓展了成果分类等个性化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直询并自行下载、打印,同时可实现真伪查询,提高登记质效。(四)突出对成果登记工作的约束激励。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与奖励推荐、项目评审、平台建设等挂钩,提高成果完成人登记积极性.提出经有效渠道登记在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具有作为优秀项目由我局向国家推荐相关奖励的资格,没有登记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具备由我局向国家推荐相关奖励的资格。将各单位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及省部级中医药科研项目能力的依据,从而保障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四、修订后的基本情况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与登记、责任与权利和附则,共4章、17条。总则方面共6条,明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背景意义、分级管理、组织登记机构、登记单位范围、登记成果范围及分类。申请与登记方面共7条,明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应提交材料、登记流程、登记电子凭证及登记号核发、登记时间、登记数据汇交。其中,科技成果登记凭证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和等级的依据。责任与权利方面共3条明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真实性要求、激励约束措胸口惩罚措施.附则方面共1条,明确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我局发布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