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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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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效果,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全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全省遴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潜力的中医药科技人才,着力提升我省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立项的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开展。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XX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五)负责项目的成果登记。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管理;(二)组织签订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及撤销建议;(四)配合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任务书督促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等保障条件;(三)及时报告项目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四)督促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任务书,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完成中期检查报告;(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等情况;(四)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及原始资料;(五)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六)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程序。第十条发布申报指南,面向全省组织申报。第十一条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按照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专项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适时作出必要调整。(一)青年项目主要支持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的中医药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二)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瞄准中医药学科发展前沿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学科可持续发展。(三)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围绕我省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需求,深入系统的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四)青年项目、面上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重点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为XX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三)申请人具有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方向和要求;(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五)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有推广应用价值;(六)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七)研究经费预算合理。第十四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书;(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写项目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不受理个人申请。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手续不完备;(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三)承担省中医药科技项目延期一年未完成者;(四)正在承担省中医药科技项目者;(五)项目组成员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第十七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八条项目评审中,对前期研究基础好、临床疗效确切、实用价值和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的项目,高水平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有中医药特色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等申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给予立项支持。第十九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第二十条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运行机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一般一年下达一次。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数据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中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汇总盖章后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不定期抽查部分项目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一)因工作调动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并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二)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如病休、出国等)离岗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三)确因病休、出国、调离等情况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变更前后项目组所有成员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四)确需变更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一)项目延期一年仍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二)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落实匹配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的;(三)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第二十六条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五章结题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相关结题验收材料。第二十八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须申请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题验收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结题申请书;(二)项目结题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授权专利、新药证书等)、任务书、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三)必要时须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成果登记和申报成果奖励需要,可申请选择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结题验收材料除项目结题申请书和项目结题报告外,还包括:(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项目函审表;(三)项目验收证书;(四)科技查新报告;(五)验收专家建议名单。第三十一条结题验收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经审核符合结题验收条件的,发放项目结题证书或项目验收证书。第三十二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验收:(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五)项目延期一年仍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十三条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支撑材料的论文、著作应标注“XX省中医药科技项目”及项目编号。笫六章成果登记第三十四条由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产生的成果,在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成果登记信息资料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第三十五条进行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登陆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填报,填报后导出登记信息上报,打印并提交XX省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二)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结题报告、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应用情况;(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意见,或管理部门采纳应用的证据等)和研究报告。第三十七条省卫生健康委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上报省科技厅,获取成果登记号。第三十八条为避免成果重复登记,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办理成果登记。第三十九条提交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申请,应保证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通报批评。第四十条凡在省卫生健康委登记或备案的科技成果,享有推荐申报省科技奖励、中医药相关科技奖励的资格;并作为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等建设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第七章经费管理第四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每个项目匹配不少于2万元的研究经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因匹配经费未按要求落实的项目承担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第四十二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及省级科技部门委托省卫生健康委管理的中医药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管理按照立项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卫生健康委。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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