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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医学捐献服务站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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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医学捐献服务站要求.docx

    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医学捐献服务站要求一、医学捐献服务站宗旨服务人体器官指献登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服务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倡导大爱无疆的人道主义精神,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健康XX建设”,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步。二、医学捐献服务站设置要求(一)监督指导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在所在地旗(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下和所在地旗(县、区)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完成医学捐献服务站设置并正常运行。(二)挂牌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统一挂牌设立“*旗(县、区)医学捐献服务站”。(三)工作场所1 .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立医学捐献服务咨询处;2 .在医院内部设立医学捐献服务接待室。(四)工作人员可安排固定工作人员或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志愿者,也可由门急诊、重症医学科、神经内外科、医务部门等人员兼职。(五)工作时间1 .医学捐献服务站咨询处工作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2 .医学捐献服务站接待室工作时间根据自然人死亡后器官(含角膜、遗体等)捐献时间确定。(六)工作职贵1 .积极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政策与知识。为患者或其亲属提供医学捐献(与医学治疗或科学研究相关的器官、组织、遗体、细胞等捐献)咨询服务。在医院门诊大厅、住院部、ICU室、急诊科、神经内外科等醒目处,张贴悬挂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海报、摆放宣传资料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教育、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2 .协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医学捐献登记手续。书面登记:指导填写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附件3);网络登记:指导使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微信公众号登记。3 .每季度将书面登记材料报所在地旗(县、区)级红十字会。4 .主动发现潜在捐献者。协助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发现潜在捐献者,及时向器官捐献组织上报符合条件的潜在捐献者(GCSW5分),沟通了解潜在捐献者本人及家属的医学捐献意愿,协助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做好与潜在捐献者近亲属的沟通及捐献前的检查、评估、器官维护等工作,同时报告所在旗(县、区)级红十字会。5 .协助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完成捐献见证,参与、开展缅怀纪念、人道关爱等工作。6 .保护器官捐献者个人隐私及登记信息。7 .按照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要求,积极开展医学捐献宣传普及及业务培训学习工作。(七)管理制度1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2 .建立意愿登记工作流程并明示。3 .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4 .建立差错报告制度。5 .建立潜在供体上报制度。三、有关要求(一)2024年11月20日前,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医学捐献服务站设置并挂牌,正常运行开展工作比例至少达到60%,到2025年11月20日前,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医学捐献服务站100%正常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二)所在地旗(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做好医学捐献服务站设置工作,并进行监督。(三)所在地旗(县、区)级红十字会加强指导推动,提供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宣传材料等。(四)盟(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在2024年、2025年年中(6月20日前)、年末(11月20日前)四个时间节点,对辖区各旗(县、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医学捐献服务站设置情况、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五)各盟(市)级红十字会应在2024年、2025年年中(6月20日前)、年末(U月20日前)四个时间节点,将本行政区域内医学捐献服务站设置、运行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红十字会。(六)考核、表彰1.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内部考核:(1)医院应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纳入科室和个人评优评先考核指标;(2)器官捐献工作成绩突出的医务人员、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X作人员等,在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2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考核:将以下内容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前置条件。(1)医学捐献服务站设置并正常运行;(2)医疗机构考核两项指标是否落实;(3)器官捐献工作评估结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OPO依托医院对服务范围内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展器官捐献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医学捐献服务站设立情况、潜在捐献者报告情况、器官捐献转化率情况、医疗机构对器官捐献工作支持和配合情况)。3 .自治区级表彰: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通过评估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医学捐献登记人数(率)(包括书面登记和网络登记)、发现潜在捐献者人数(率)、实现捐献人数(率)等考核指标,对年度工作优异的医疗机构进行表彰。(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获取遗体器官为目的跨区域转运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不得向所在区域遗体器官获取服务医疗机构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相关信息。一经查实存在上述情况,将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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