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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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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docx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6)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施工合同价不足400万元的项目,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应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通过监管平台,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监管平台建设、使用相关工作。同时,做好该监管平台与住建系统实名制管理平台的衔接工作,确保不增加企业负担。第五条监管平台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系统整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农民工、银行等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信息、银行代发工资等全过程实时监管,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第六条监管平台采用“政府+服务商+银行”的模式,即由政府部门牵头、技术服务商保障、馄行提供支持,实现制度和要求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第七条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负责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监管平台上传准确信息。用工过程中,承包企业应当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信息,落实工资支付责任。第八条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选择合作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并与建设单位、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合作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九条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专户,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提高缴纳比例。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每月将一定比例的人工费拨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严格落实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承包企业负责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协议银行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第十一条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欠薪违法行为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监管平台及时曝光。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XX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平台应用培训I,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维护,及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并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等各项制度。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平台管理,督促相关工程参建主体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馄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被列入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惩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银行开立工资专户的合规性及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开户银行负责做好工资专户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农民工个人领取工资提供便利和服务,不得借此搭售或推荐任何产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和人工费拨付至工资专户,督促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第十七条承包企业负责落实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各项制度。在项目施工现场按实名制管理要求配备相应软硬件设备,并根据监管平台数据标准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基本信息、考勤情况、工资支付等内容上传监管平台。第十八条其他相关工程参建主体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做好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第十九条相关工程参建主体不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协议我行在农民工工资的代发、预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退出监管平台。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协议银行和其他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逾期未清偿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落实监管平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代发工资等相关制度不到位的市,由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对相关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协调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采取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第二十四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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