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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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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docx

    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支出。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到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申请人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费开支范围:(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以及开展异地鉴定发生的差旅费等;(二)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三)劳动能力鉴定工具购置费、鉴定资料印刷费;(四)鉴定文书邮寄费、鉴XX果公告费;(五)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六)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它费用。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实行限额控制。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税后)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XX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聘用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鉴定专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聘用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鉴定专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第七条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异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理确定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标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费实行预算管理。(一)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支出科目。每年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初拟年度预算,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列支。(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一般公共预算“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科目。每年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年度鉴定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编入年度部门业务类项目预算。(三)劳动能力鉴定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批准后拨付使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2、3)以及相关合同、发票资料,由经办机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相关费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四)年度执行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费支出变动较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报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不同来源鉴定费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非因工伤残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共同发生的费用,应当进行合理分摊,分别支付,分别开据发票。结余资金或违规资金按资金来源收回工伤保险基金或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支付相关经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中:发放鉴定专家劳务费应将资金转账至专家本人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为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合理确定鉴定流程,降低鉴定工作成本。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对鉴定费支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并于每季度末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期鉴定工作开展和经费支出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方面监督。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活动。固定资产认定标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负贲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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