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差旅费管理制度.docx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体系统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郎溪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教体系统城区工作人员临时到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或乡镇工作人员临时到城区及县外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办法所指城区的范围:东至经一路,南至滨河路,西至凤飞路,北至纬四路。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评审、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锹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体系统城区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城区以外地区或乡镇工作人员到城区及县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火车(含高铁、动轮船(不其他交通工具车、全列软席列含旅游飞机(不含出租小县处级车)船)汽车)及以下火车硬席(硬座、人员硬卧),高铁/动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五条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0元。到乡镇或进城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市内出差,市内交通费在每人每天4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到乡镇或进城出差,市内交通费在每人每天2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包括从县机关服务中心调用车辆或从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租车),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第二十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教体局报告。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