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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784692       资源大小:8.83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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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docx

    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保障法律援助受援人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XX省法律援助办法XX省司法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本省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第三条给予受援人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作为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经核实后予以核报,核报的比例或额度由设区的市根据当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定。第四条受援人申请减免鉴定费,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二)司法鉴定机构已受理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第五条受援人应当通过给予其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减免鉴定费申请,填写减免司法鉴定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受援人一般只能提交一次减免鉴定费申请,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除外。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受援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受援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二)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将有关材料送交司法鉴定机构;(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还受援人。第七条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生效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比例不低于50%o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完成减免鉴定费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说明减免鉴定费情况并盖章,将申请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第九条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对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等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相关费用,以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予以减收或者免收。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归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并建立为受援人减免费用登记台账。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经法律援助机构确认后,可以终止对受援人减免鉴定费:(一)因受援人原因致使鉴定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要求终止减免鉴定费的;(四)符合终止鉴定情形的;(五)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六)其他符合终止对受援人减免鉴定费情形的。第十二条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减免受援人鉴定费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为受援人减免鉴定费情况可以作为诚信等级评估、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为受援人减免鉴定费。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受援人减免鉴定费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纠正。第十六条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确需申请减免鉴定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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