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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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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docx

    城定档案管理制度目录有哪些城建档案管理制度是确保城巾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各项工程记录完整、有序的重要保障。其主要包括以卜几个核心部分:1 .档案分类与编码制度:建立统一的档案分类标准,确保各类文件能准确归类:同时,制定编码规则,便于快速检索和管理.2 .档案收集与整理制度:规定档案来源、收集方式、整理标准和时间表,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完整性。3 .档案保管与保护制度:设定档案的保存期限,规定适在的存储环境,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损坏。4 .档案利用与借阅制度:明确档案的使用权限,制定借阅流程,保证档案的安全性。5 .档案数字化与电子化管理制度: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电子档案的生成、存储、检索和利用。6 .档案安全保密制度:设立安全保密机制.防止敏感信息泄露.7 .档案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保密意识。实施细则1 .档案分类与编码:各部门需根据统一标准对新产生的文件进行分类,并在归档时给予编码“编码应包括项目编号、类别代码、年份和厥序号“2 .收集与整理:文件自产生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归档,整理时应保持文件的原始性,不得随意涂改,3 .保管与保护:档案库房应保持恒温恒湿定期进行虫害防治。对于纸质档案,应定期翻阅,防止腌化,4 .利用与借阅:员工需填写借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期限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延期。5 .数字化与电子化:新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及时归档,确保电子版与纸质版同步.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以防数据丢失.6 .安全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机密的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保密柜中,访问权限严格控制。7 .培训与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档案管理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员工年度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上墙内容1 .“档案管理规定”:简要列出上述主要制度,便于员工日常参考。2 .“档案借阅流程图”:直观展示从申谙到归还的步骤,方便员工操作。3 .“档案分类示例”:展示各类档案的分类实例,帮助员工正确归档.4 .“保密承诺I厂:提醒员工不视档案的保密性,签字表示遵守5 .“档案管理人力联系方式”:公布档案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和邮箱,以便处工咨询。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我们旨在建立一个而效、安全、有序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城建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中国国建设部令第90号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巾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国档案法、中国国城巾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3.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设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I: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if?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所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五条城建档案馆揖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更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光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援建工程的档案,笆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对改建、犷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第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版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影和奖励.第I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贡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成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以建设工程质址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辂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费解糅。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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