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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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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X政办发(2012)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地方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四)奖补引导。鼓励和引导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五)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六)强化监督。充分发挥有关方面监管优势,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计算分配给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XX(以下简称直管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年度专项资金总额=1(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E经核定的各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X相应权重)X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核定的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照各市县当年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计划数,加(减)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计算。前款中所称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按照各市县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完成数,减去上年度计划任务数计算。其中,上年度实际完成数按以下口径确定:(一)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和当年货币化安置套数为准。对于上年度超计划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如果上年度未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范围,且已列入当年度计划任务,可视为当年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三)对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同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开工建设或签订购买协议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为准。第六条实行实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开工统计口径为: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开工数量按已开工单体工程设计的安置住房套数进行统计。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数按以下口径统计:(一)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开工套数:直接货币补偿开工套数=项目货币补偿款/(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X80平方米),计算结果取整不进位。按照以上公式计算核定的开工套数小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时,可以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套数。对于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要分别计算核定。(二)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开工量。按上述规定无法统计的,可按照上一项中的计算公式核算。(三)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购买套数核定开工量。第七条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XX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直管县财政困难程度,由省财政厅参照上年度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第八条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城市,沂蒙革命老区、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区和项目给予倾斜,并结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审计情况,综合确定分配给各市、县的年度专项资金数额。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九条各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组织本市、县(市、区,含直管县,下同)开展资金申报,汇总审核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二)加盖市级相关部门印章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三)各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戈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住房开工证明及货币化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证明以及签订购买合同或协议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四)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件5)等绩效评价有关材料。(五)市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承诺函(附件6)和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六)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对不按时报送审核资料的市县,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市县的专项资金数额。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市县,省财政厅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市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并将扣减资金进行重新分配。第十条省财政厅XX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审核汇总各市、县资金申报资料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全省汇总费料报财政部驻XX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省财政厅XX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熨预算后60日内,将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引导资金分配下达各市、直管县和XX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于每年收到中央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各市、直管县和省财金公司。其中,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列省级支出,作为资本金注入省财金公司。省财金公司与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等单位签订增资协议书,原则上应于收到专项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应分配资金拨付至市(直管县)财政局。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级接收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账号,提供给省财金公司。第十二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确定具体项目,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到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XX本级住房保障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和省政府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具体包括:(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二)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XX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三)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把专项资金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七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第十八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列省级支出,按来源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O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或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0项“棚户区改造支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时,按来源和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或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和13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九条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市、县城4真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工作。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XX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实施。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中各个环节的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查跟踪问效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使用。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负责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补助等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分配下达。第二十六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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