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3年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与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工作效率,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由国家、省、市和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以及各类配合省、市“智慧城市”“数字政府”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等内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成果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县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发展思路,推动全县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数据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共享交换。第四条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研究、审议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规划、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年度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开展项目实施决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大数据中心,与县委网信办共同负责拟订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导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工作,研究指导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查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信息系统创新等情况。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等级保护备案。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的审核,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县国家保密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等情况。县档案馆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技术评审、评估论证和验收等;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五条县委网信办、县大数据中心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建设项目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调整,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现实基础、发展趋势、总体要求、主攻方向、重大任务和优先行动等。第六条符合建设规划的方向、领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密和非涉密性质,研究形成具体项目,在上一年度末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项目申报一年一次,特殊情况经审定委员会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处理。第七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前置审查。纳入年度计划的涉密项目,报县国家保密局组织前置审查;非涉密项目,报县大数据中心组织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第八条纳入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规划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申请项目立项、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前提和依据。未通过前置审查和立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不得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九条申报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时,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采购需求,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县大数据中心按资金来源对申报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使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技术方案,并报县大数据中心审查,县大数据中心提出立项建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县大数据中心应当现场调研,优化建设内容,完善技术方案。因特殊原因需要满足时效要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大数据中心。可研报告须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目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牵头部门统一编制,并报县大数据中心。第十条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承建方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投入运行。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县国家保密局、县大数据中心共同组织验收。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国家保密局组织办理涉密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工程决算审计。第十一条各部门所有新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均应在县大数据中心备案,全口径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该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度。涉及多部门共建的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任何单位不得规避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在省级财政部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前采购人应当在省政府采购网将采购意向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前30日。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合同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县财政局采购事务中心和县大数据中心、县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到县公安局进行等级保护备案。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未进行密码应用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不得投入运行。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充分依托已有政务信息系统基础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并将监理公司资质和项目监理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提交县大数据中心审查备案。第十八条涉密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运行的系统应说明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非涉密项目应每月向县大数据中心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凡未及时更新项目建设进度信息的,视同项目建设没有推进实施。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项目投资超支不补,投资节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档案建设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整合共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政务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交换。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申请立项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未按照共享要求预留共享接口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已建信息系统,凡不及时提供数据,不能开放接口,不愿进行迁移的,一概停止拨付运维费用。第四章概算及变更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第二十三条建设目标不变、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主要建设内容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定委员会批复,同时建设单位将概算批复抄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备案:(-)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二)根据上级党政部门的新要求,确需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三)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全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主要建设内容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超过概算总投资10%,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再重新报批。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算(估算)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未经批准而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具体按照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验收和绩效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大数据中心组织验收工作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的履行情况进行验收,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行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除遵循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验收:(-)项目的信息系统创新、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二)系统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情况;(三)项目软硬件系统资源接入到市智慧城市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机房县级节点的情况。第二十六条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意见,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半年内,按规定向县大数据中心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项目建设验收文本、功能测试报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档案验收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重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6)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对一般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参照上述规定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应当依据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据项目涉密或非涉密性质将自评价报告(含前置审查意见完成情况)送县大数据中心、县国家保密局或县审计局。县大数据中心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报告和自评价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新项目立项、安排年度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和自评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三十条对完成竣工验收12个月(含)以上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其中,县国家保密局牵头对涉密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县大数据中心对非涉密项目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应用效果、支撑能力、网络安全、投资效益、实际应用资源配置与设计的吻合程度等方面开展。评价结果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大数据中心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二条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情况调度和评估督导,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采购、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县委网信办、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信息安全、国产密码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大数据中心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县大数据中心可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行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