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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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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3年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房建设与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村民(指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以及对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合法住房进行改建、扩建、重建。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耕地保护、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生态环保、安全适用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考核监督管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专班,建立规范农村村民建设日常调度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组织编制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东江湖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前置审核和房屋外观风貌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发改、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文旅广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拟定有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职业化干部兼任建房协管员,村民小组组长兼任建房信息员,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建房理事会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适度集中布局,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通过规划和引导村民自治的形式,在一个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合理布局村庄,统一建房图集、外观造型、房屋色彩,彰显湘南民居的地方特色。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布局、乡村风貌、人居环境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前,可以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村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的依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按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六条建房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节约使用土地;(二)村民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建房的,应严格按照切坡建房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确保建房安全。(S)符合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电力线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机场周边、河湖岸线区域、生态保护区等有关控制标准。(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建房规模。农村住宅使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住房层数不超过3层(公寓式联建的除外),总高度不超过12米(包括坡屋顶)。全面落实农村住房“带图审批”制度,村民申请建房时应选择村庄规划相关图集,采用农村住宅建设图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农村住房建设位置、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通用图集。1 .城市集中建设区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2 .其他规划农村宅基地区域:1人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建住宅的用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2人户以上(含2人)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3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联建等方式,参照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村民住房,引导新建村民住房适度有序集中。(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第七条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初结合实际建房需求及本辖区当年度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通过后形成全市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及时通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未办理农用地转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审批农村宅基地。强化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应尽量使用空闲地,不占、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耕地的确认、验收资料,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必备材料。第八条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村组及兴宁一白廊片区空间规划的核心区域、白廊环湖路沿线(长盈头至中洞渔场段、规划中的环湖公路三期)第一级山脊线以内的村组以及东江、滁口、清江、黄草、八面山等其他环东江湖乡镇(街道)临湖第一级山脊线以内的行政村(简称东江湖沿湖乡镇村),农村村民建房按保护规划及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管理、农业-6-农村等部门单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建房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执行。第三章建房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家庭户建设住宅的;(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或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五)原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进行拆迁安置的;(六)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超过规定面积的;(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原住房因政策性征收、移民等原因搬迁拆除,已享受安置的;(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一)住房建设申请书;(二)住房建设审批表;(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四)住房建设设计方案或者从村民住房建设图集选取的设计方案。异地新建住房的,应当提供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并按规定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书、审批表、承诺书和公示牌格式,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一)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家庭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村组会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或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的报告,村民小组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建房协管员收到村民申请后,应指导农村村民规范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代表村级组织重-8-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小组的意见等。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没有通过的,及时书面告知村民小组和申请建房农户。(三)农村宅基地受理、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同意上报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并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站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材料审核,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应邀请市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参与审查。涉及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审。需占用林地建房的,由市林业局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和各部门联审结果,在3个工作日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村民建房必须统一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上进行审批。使用农用地建房的,完成宅基地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9-划,并公布建房审批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公布前款事项。第十四条东江湖沿湖乡镇村所涉及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实行部门联合会审制度,执行情况由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程领导和监督。联合会审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农村、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林业、交通、电力、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为联合会审第一责任人,对应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工作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相关具体业务审批工作。该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先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初审,经市业务部门现场核实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联合会审,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协调联合会审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村民建房申请数量情况定期(每月相对固定1-2天)到沿湖相关乡镇(街道)开展村民建房集中联合会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应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对环东江湖周边乡村建设活动实行全面有效监管。东江湖风景名胜管理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地、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现、制止、整治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确保不新增违法建设,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文件精神,落实“六到场”工作制度,即:批前选址踏勘到场、批后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建成竣工验收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风貌,设立村民新建房屋施工公示牌,并根据建设施工进度组织验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鼓励村民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指导建设住房的村民与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质量安全要求、施工安全责任、保修期限等内容。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可以参照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住建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建房户主和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11-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村民进行住房建设。鼓励农村建房包工负责人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第十八条加强农村村民建新房拆旧房的监管。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为确保住房安全,严格控制农村房屋修缮改造,切需要修缮改造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业务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农村村民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承诺先拆除原有建筑物,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后,新建住房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经过审批同意、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的分散建房户和参照示范图集、风貌协调的集中建房户给予适当补助奖励,其中集中建房点用于配套规范建房基础设施建设,不发放到个人。具体资金奖补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工作实际牵头制订。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应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该证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第二十条房屋竣工后,建房农户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民委员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站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应当包含宅基地用地、建设规划手续、设计图纸等。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一户一产业办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建房的监督和综合执法工作,应当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辖区内村民违法建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第二十五条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村民违法建房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第二十六条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建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考核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第二十八条对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用地、规划核实的;(四)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监管治理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新增村民违法违规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组织纪律处理。第三十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其中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住房建设,破坏种植条件,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4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东江湖沿湖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资政办发(2019)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政办发(2020)19号)同时废止,市本级有关文件、规定如有与本文件不相符合的,以本文件为准。附件:L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8.环东江湖沿湖乡镇(街道)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9,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图10 .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11 .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工作责任清单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家庭成员信息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宅基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权属证书号现宅基地处置情况L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宅基地面积m2房基占地面积m2地址四至东至:南至: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2 .改扩建3 .异地新建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m相邻权利人意见:(签名)年月日申请理由申请人:年月日村民小组意见负责人:年月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附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L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层数、高度、外观等要求进行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按规定完成绿化美化或复垦。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年月日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宅基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地址四至东至:南至:性质:1.原址翻建2.改扩建3.异地新建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m乡镇自然资源所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乡镇其他部门意见(林业、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电力、通信、燃气等,属占用林地建房的,需提供市林业局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乡镇农业农村站所审查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乡镇审核批准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制图人:年月日备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附件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农宅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填发机关(章):年月日农宅字号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枳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四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备注-23-附图:农宅字号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备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具体位置、长度、四至,并表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填写说明:1 .编号规划: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2 .批准书有效期:请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房主身份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m2实用宅基地面积l2批准房基占地面积m2实际房基占地面积m2批建层数/高度层/米竣工层数/高度层/米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L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经办人:验收单位意见乡镇农业农村站所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乡镇自然资源站所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验收单位意见乡镇负责房屋质量安全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口乡镇验收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环东江湖沿湖乡镇(街道)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图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本人,身份证号:,因需拟在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栋层数为,总建筑高度为叫总建筑面积为m2,结构类型为(口砖混结构口木结构口框架结构口其他)的住房。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一、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公示牌,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二、建设施工任务委托给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三、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审核。四、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五、监督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六、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七、自觉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八、自觉做好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房屋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九、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建住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成对原危旧房屋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人:年月日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建房村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保留一份。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工作责任清单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和内容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工作的领导,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住建部门开展培训。(一)指导建房村民选择经培训合格、从业记录良好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农房建设。(二)开展监督检查,对乡村建设工匠及其所从属企业在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中的不良从业行为及时劝阻,并告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不良从业行为提醒制度。市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监督管理。(一)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乡村建设工匠轮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将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及时纳入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库和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乡村建设工匠信息模块。(二)负责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及时核查通报乡村建设工匠不良从业行为,录入上传至信息系统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管理。(三)负责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乡村建设工匠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四)负责组织成立乡村建设工匠协会,加强工匠队伍自律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乡村建设工匠(一)严格按照村庄规划、住房设计图、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二)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村民要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应当劝阻、拒绝。应主动向建房村民宣传建房质量安全知识。(三)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情况进行记录,并存入建房档案。(四)参加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义务。-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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