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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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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X号)和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它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审议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审议学院国有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五)监督检查资产使用单位的使用效益及资产收益分配等情况。(六)审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常设机构国资办设在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完善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折旧计提、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三)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四)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管理和无形资产明细账务监督管理。(五)组织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六)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七)负责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八)接受省教育厅、市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专项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单位为学院相关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确保安全完整。(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二)财务处:组织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负责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负责流动资产核算管理。(三)后勤管理处: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负责捐赠资产、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负责对学院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院的权益。(四)科技处:负责学院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五)图书馆(信息中心):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化系统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负责学院信息化系统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九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条各二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或学院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或学院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一条学院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二级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其他单位尚可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方式。学院国有资产使用首先保证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学院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学院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七条学院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全面反映和客观分析。第十八条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学院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按市财政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第二十条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凡有银行贷款,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院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学院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六条学院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七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八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报市政府审批:(一)单位制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二)一次性处置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上的;(三)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第二十九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学院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资产等资产处置;(二)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含300万元)的;(三)国有资产的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以及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无偿划转的。第三十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学院审批,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IOO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资产);(-)国有资产在主管部门所属的单位之间调剂使用、无偿划转的。(三)学院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达到60万元及以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三十一条省教育厅、市财政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院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市财政备案的文件,是学院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第三十二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院从严控制。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五条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三十七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三十八条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院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一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下属二级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四十三条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学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学院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当地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四十六条学院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四十七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院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第四十八条学院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各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九章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第四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第五十条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第五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第五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学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院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五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五十六条各二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二级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管理不善或损失的。(-)不按规定使用资产,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三)用学院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取资产收益的。(六)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七)对所管理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八)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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