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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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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管理办法.docx

    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和XX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X工信消(2020)199号)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省级短缺药品常态化储备机制,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短缺药品,是指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XX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共同研究确定的省级药品储备计划中“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储备”清单内的药品。第三条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调用遵循“品种控制、总量平衡、有偿调用、及时报告”的原则,采用“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管理模式。第四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短缺药品承储、管理、监督、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市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省级短缺药品储备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并委托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承担储备任务。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省级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储备清单(以下简称“储备清单”)和数量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遴选短缺药品承储单位并监督执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XX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第七条各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负责指导所辖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储备药品。第八条承储单位具体负责所储备短缺药品的采购、调运、储存和轮换,对其所承储的短缺药品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三章储备品种、数量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短缺药品信息,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剂型、数量建议。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组织研究确定年度省级短缺药品储备计划。第十条省级储备清单根据国家、省两级短缺药品及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研究一次。对突发短缺且临床必需的药品经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研究同意,可随时列入。第十一条省级短缺药品实行滚动储备,承储单位应当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建议的储备库存数量,对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设定库存警戒线,药品库存量低于警戒线时,应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为保证储备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正常调用,承储单位应根据具体储备品种的有效期采取滚动轮换方式对储备药品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有效期限在半年以上。第四章药品调用程序第十二条省级短缺药品实行有偿调用,调用方式分为点对点调用和大批量调用。第十三条点对点调用。单个医疗机构按照原采购途径不能采购到所需药品,需要向承储单位采购储备清单内的药品时,可直接联系承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X卫药政字(2021)3号)规定的短缺药品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于3日内通过“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报告药品短缺情况。第十四条大批量调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大批量调用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可能导致该药品库存量低于承储单位设定的警戒线时,应由所属市卫生健康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通知。承储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须及时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在储备药品调出后的10天内,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第十六条医疗机构采购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在执行“两票制”时可特殊处理。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建立短缺药品应急配送机制,根据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及时配送药品,并做好调用配送记录。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通过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及时公布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库存等信息。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库存信息属内部工作信息,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XX省卫生健康委不定期开展短缺药品储备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承储单位落实和改进短缺药品储备和调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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