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docx
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34号)、原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VXX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1)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包括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第三条申请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二)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内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三)年龄在35周岁(含)及以下(截至报考招收当年的9月1日),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愿意接受培训的往届专科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四)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履行对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职能,并充分发挥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等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指导委员会”)和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各市县卫生健康、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发展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指导委员会由省卫生健康、编制、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发展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协调和统筹管理工作。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组织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与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编制落实全省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招收、培训过程和结业考核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组织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第七条省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省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培训宣传、指导评估和质量控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以及专家遴选、培训和管理等专家委员会建设工作。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八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在达到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公布的三级甲等医院。根据培训内容需求,可将能补足专业基地培训条件的其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形成培训基地网络。每个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协同培训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培训基地可探索与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高水平公立医院开展联合培训。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鼓励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在医联体内开展联合培训。拟开展联合培训的基地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九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XX相关专业科室制定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建设国家住培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第十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接受检杳指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视情采取不超过1年的限期整改、减少招收计划、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等措施。限期整改后经夏核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资格。专业基地容量使用率原则上控制在60%-90%(其中专硕研究生占比原则上不得高于50%)o对于容量使用率低于60%且培训质量差、招收任务完成率低的专业基地采取暂停招收、撤销资格等措施。在培住院医师总人数连续3年达不到国家关于专业基地细则规定最低要求的,实行调整优化或撤销专业基地资格。连续3年未开展招收培训工作的专业基地,撤销专业基地资格。对于容量使用率高于90%的,可按照专业基地认定标准提升容量或择优遴选增加专业基地。住院医师首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和首次结业考核通过率,两类结果中一项排名位于本省后10%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减少招收计划或暂停招收等措施;对两类结果排名均处于后10%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等措施;对于住培基地中有3个及以上或1/3以上专业基地被要求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的,采取暂停住培基地招收资格或撤销住培基地资格等措施。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党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并有效解决住培工作相关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住培工作;培训基地要成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住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培训基地科教管理部门承担,应根据工作需求和相关标准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待遇;专业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和模拟教学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指导带教经验和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培训师资,其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培训师资应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分别科学制定住培带教师资和住培导师管理规定,有遴选、培训I、聘任、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有相对固定的指导医师作为导师,并严格落实导师责任。在轮转科室按规定为每位住院医师配置1名指导医师,并严格落实。培训基地应制定和落实师资培训制度,每年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指导医师应全部参加院级培训。培训基地应当建立住院医师对指导医师评价机制,指标设置应当科学,能反映指导医师的带教意识、能力、作风和效果,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客观,有反馈和整改措施,且将测评结果纳入指导医师总体评价。培训基地应当建立教学实践活动绩效管理制度,将教学实践活动与各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绩效考核挂钩,且绩效考核不低于考核总分的8%,考核结果与技术职务晋升挂钩。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应当将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的教学管理活动和指导医师的带教活动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加强对住院医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强化全过程监测和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可以不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第四章培训招收第十七条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招收工作。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原则上按照“省级下达招收计划一培训基地自主招录一省级适当调剂”的方式实施。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并有利于提升生源质量、有利于调动培训基地积极性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的办法。优化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六省(市)代培项目,代培人员调整为省内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师。订单定向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分配办法由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并纳入培训计划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全省临床医师的需求和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根据医疗卫生工作需求,在培训名额方面向中医、全科、儿科、妇产科、临床病理科、精神科、麻醉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预防医学科等紧缺专业XX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优先满足全科医师的培训招收需求。第十九条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年度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收信思,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取得委派单位同意。第二十条培训基地对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者按照规定组织招收考试,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招收名单。招收名单需按照规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在招收计划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适当调剂,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中医、全科、儿科、妇产科、临床病理科、精神科、麻醉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紧缺专业。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培训对象。新招收培训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对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住培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第五章培训实施第二十二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第二十三条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应严格按照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轮转计划进行培训。原则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1年,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2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期间,培训对象不能转专业培训,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培训I。若退出培训I,培训对象应按照培训协议/劳动合同返还工资和生活补助等培训经费。第二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第二十五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加快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质量评估、考核认证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登记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探索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机衔接,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六章考核认证第二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坚持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住院医师培训考核手册。住院医师参加结业考核须经资格审核,过程考核合格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第二十八条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理论考核、床旁病例考核、临床操作等)、培训指标完成情况(病种及病例数指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培训内容的登记情况等)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培训任务后进行。培训对象年度考核合格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颁发XX省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九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培训对象的临床实践能力,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人文素养。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第三十条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一条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第三十二条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三十三条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有关精神执行,根据情节轻重,对培训基地、考核基地和培训对象等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培训供需匹配机制,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以及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供给等确定年度招收计划。第三十五条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时,要统筹考虑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工作需要。第三十六条培训对象作为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当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培训基地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其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第三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必经的继续教育阶段。本办法施行后,全省所有新进医疗岗位(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民营医院等)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当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三十八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三十九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参训前必须与委派单位在三方委托培训协议中作出约定,即培训结束后返回委派单位至少服务6年。约定期限内,培训对象不得流动。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本市县范围内流动的,需经委派单位同意、所在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本省内跨市县流动的,需经委派单位、流动双方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如培训对象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单方面与委派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委派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委派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培训对象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委派单位一次性退还委派单位在培训期间支付给培训对象全部工资福利待遇的1/6的比例的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委派单位在培训期间支付给培训对象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的50%的违约金。培训对象违约或未按照规定向委派单位退还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委派单位有权将培训对象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部门,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参训前必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培训结束后在XX省至少服务6年。培训对象如违反约定,参照委派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负责履行委派单位责任)违约责任执行。第四十条建立政府投入、培训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和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十一条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第四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当积极开展指导医师和住院医师评优树先活动,对优秀的指导医师和住院医师予以奖励,以提高指导医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和住院医师培训学习积极性。第四十三条大力加强住培宣传工作。培训基地应当建立住培宣传工作制度、设立住培通讯员,每年应在主流媒体至少发表2篇宣传稿件。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