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审计项目实施办法(暂行).docx
退役军人事务厅审计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均指本系统各级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的内部审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内的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审计工作。本办法是本系统各级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遵循。第二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一节审计工作计划第四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党组织枇准后,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第五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二)计划的重点、要点;(三)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四)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五)后续审计安排I)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第二节审计准备第七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审前调查;(二)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三)编制审计方案;(四)组织审前培训;(五)下达审计通知。笫八条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3人以上组成,并指定1人担任组长。审计组可以由审计部门人员组成,也可以由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人员联合组成。经济责任审计,人事部门应派员参加;专案审计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参加。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工作全面负责,并受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检查监督工作进度和质量,协调审计中有关事宜,解决审计中的疑难问题。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考虑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根据审计对象职务等级和所负有的经济责任,由单位主管审计或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必要时也可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职务应高于或相当于审计对象。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历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审计组组长应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第九条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应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审前调有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单位机构设置,人员及国有资产配置情况;(二)单位管辖范围及经济活动范围、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四)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五)重要的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和文件;(六)前次接受审计及审计意见建议、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七)其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情况。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三)查阅相关资料;(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n;(五)其他方式。第十条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被审计单位(对象)和基本情况,审计项目的名称;(三)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程序、方法、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四)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分工;(五)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六)其他有关内容;(七)编制审计方案日期。第十一条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第十二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第十三条审计方案确定后,审计组组长应组织审计组成员对与本审计项目有关的知识进行学习,并明确分工、任务和要求。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上级印发的财经规章制度及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事项审计除外)。授权审计应当出具授权审计通知书;委托审计应当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时,可视情抄送单位内部相关部11o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在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审计组成员名单;(四)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应提供的资料;(五)审计部门公章和签发日期。未设审计部门的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加盖本单位行政章。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审计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发送单位、事由,文件名称、页数、送达人、收件人、收件日期和打印日期。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任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授权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审计调查。第三节审计实施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按审计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应当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内履行经济职责的述职报告或专项经济履职报告。对拒不审计监督检查、阻挠审计人员工作,以及其他影响审计工作的,根据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计工作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贲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审计时,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就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作出说明,并听取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情况汇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被审计对象还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上作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进一步了解和测试被审计单位的编制和机构设置、国有资产配置、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审计人员进行测试时,一般应当采用审计抽样的方法。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电子数据资料,言证证据、环境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审计证据支持。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飨、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费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核实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产、物资、设备等,对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进行复印、复制或拍照,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无法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审核、观察、监盘、调查(询问)、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向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通过审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银行账户核查表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通过调查(询问)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调查、询问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审计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询问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取证,审计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办理。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分类、筛选、归纳、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一)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二)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熨、冗余的证据;(三)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四)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五)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第二十九条审计人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签名并盖章。审计人员通过调查、询问取得的其他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被询问人)签名并盖章。笫三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审计组长可指派人员从客观性、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合法性等角度对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复核。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笫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后的内部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笫三十四条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审计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鉴XX论由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加盖印章确认后可作为审计证据。审计组对所引用鉴XX论的可靠性负责。第三十五条对于实现审计项目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其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费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审计人员在收集鉴XX论和勘舱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脸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第三十七条审计组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问题,应当对其内容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主要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项目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四)审计人员姓名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五)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审计结论(或者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意见及建议,即简要描述审计事项的执行过程,审计结论(或意见、建议)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整改或处理意见、建议;(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及夏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主审)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次;(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即审计事项的标志符号与符号说明;(九)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费料;(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三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第三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在现场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检查和受核,审计组组长也可授权审计组其他成员实施。复核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主管领导请示汇报。笫四十一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笫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审计事项的名称;(一)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三)审计查阅的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杳证结果;(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审计日记应作为审计档案的组成部分之一。第四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财经法规的经济活动,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资金流失和财产损失。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报告。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重大经济违法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线索,因受审计职权、检查手段的限制,难以查实的,审计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移送有关部门。第四十四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筹、报表以及其他资料采取暂时封存措施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必须经审计组派出(委托)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发送封存账册凭证通知书。封存账册凭证通知书应当写明封存账册凭证的原因、内容和时间,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三)封存账册凭证的目的达到后,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封存账册凭证的决定,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解除封存账册凭证通知书。第四十五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采取暂停拨付款项的措施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必须经审计组派出(委托)单位的主要领导批准,并通告上级主管部门。(二)发出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应当写明暂停拨付款项的原因、内容和时间,同时抄送有关单位。(三)暂停拨付款项的目的达到后,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暂停拨付款项的决定,并向有关单位发送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第四节审计结果第四十六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情况进行反馈,并与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对象从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方面对审计结果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时,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审计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审计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笫四十七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据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向派出单位(委托审计时,向委托机构)的党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当征求审计组各成员的意见,并经审计组长审核。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后20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XX。如有必要,审计组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审计报告报送党组织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单位党委。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原稿应当作为审计项目档案的内容建档保存。第四十八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和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关于XX(单位)XX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收件人,即报告报送单位、机构名称;(三)被审计单位名称;(四)正文;(五)附件;(六)出具单位及签章;(七)报告日期。(八)其他。审计报告还应当有审计组组长签名。第四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做到格式规范、语言简练、表达准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第五十条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一)审计的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定、审计计划及有关部门的授权审计通知书、委托审计通知书、领导批示等。(二)审计概况,即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式、审计实施情况及审计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审计实施情况应包括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核查的单位(包括下级单位),采取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重要问题的延伸审计和调查,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和有关情况的说明。(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四)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运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实施及取得的成效,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五)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及违法违规的依据。审计报告反映的主要问题,应当有附件和审计证据。(六)审计结论,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经济管理行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意见。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经济管理行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主要是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法合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风险或管理漏洞情况。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审计部门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七)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并附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八)审计建议,印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改进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向党组织提出严重问题的处理处罚决定和重要线索的移送决定建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审计报告报送党组织之前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对审计报告的复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是否正确:(五)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七)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恰当。第五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党组织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对无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或者虽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二)对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被审计单位,除对其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以单位名义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由纪检、司法机关处理的事项,出具移送处理书,向纪检、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四)基本建设结算审计项目,应当依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和领导批示,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意见书;(五)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部门自收到经党组织审定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关于XX(单位)XX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二)编号;(三)接收单位,即被审计单位名称;(四)实施审计的依据和时间、范围、内容、方式;(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审计对象度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六)审计查实且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的事实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七)审计结论,即审计评价及其依据;(八)明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九)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十)限定处理、整改的期限;(十一)出具单位印章及签发日期;(十二)其他,包括主送、抄送单位、文件份数等。第五十四条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关于XX(单位)XX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决定”;(一)编号;(三)接收单位;(四)实施审计的依据和时间、内容、方式;(五)审计部门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事实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六)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七)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八)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申请复审的期限;(九)出具单位的印章及签发日期;(十)其他,包括主送、抄送单位、文件份数等。第五十五条审计移送处理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移交审计处理事项和送达审计建议的受理单位;(二)审计部门认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事实;(三)审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四)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五)附件。主要是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事实证明材料,与处理、处罚建议有关的审计文件、资料。第五十六条移送处理书适用下列情形:(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或者隐匿、谎报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审计部门认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转移、隐匿、销毁、篡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部门认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触犯刑律,审计部门认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审计部门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五十七条审计部门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本单位党组织批准。第五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第五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及时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审计决定需要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审计决定书应当抄送有关部门。第六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送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决定,将违反财经法规应当缴纳的款项,按期缴入审计部门指定的财务部门。第六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审计部门书面申请复审。对厅办公室(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审计部门或XX省审计厅申请复审。一般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有效。第六十二条厅办公室(审计处)认为下属单位作出的审计决定事实清楚、结论恰当,可以作出不受理裁定,并下达不受理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不受理的理由,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原单位审计部门。第六十三条复审决定包括下列内容:(一)要求变审的单位或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地址;(二)申请:复审的主要事项和理由;(三)复审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四)复审决定。第六十四条复审实行一次复审制。下级审计部门应服从上一级审计部门的受审决定。上级审计部门复审决定为终结复审决定,受审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第六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跟踪审计和回访检查,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进行反馈。回访检查的重点:(一)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后,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情况;(二)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是否严肃认真,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纪、廉洁自律的情况。审计回访检查的结果,应当由检查人填写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表,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阅后,与项目审计档案一并存档备查。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责令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向其上级单位报告,依法追究责任。笫六十六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实行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事项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承担责任。受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以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复核责任。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负有经济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负有专项经济工作的科级以上(含)领导干部。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所管辖专项经济活动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负有经济责任的科级以上(含)干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包括对本单位、本部门及所辖领域经济活动的领导和管理等)进行的经济监督与评价行为。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第七十条凡承担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采取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一)任现职三年以上的;(二)即将离任或因工作调整不再主管或分管经济工作的;(三)负责工程建设,物资、服务采购以及其他专项经济工作的;(四)经济方面有反映需要核实的。第七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权力责任对等、任期审期一致,程序严谨规范、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十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七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部门应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笫一节领导机构及审计管辖第七十四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领导小组由人本、纪检、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可以适当增加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认真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厅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七十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审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的书面委托编制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报单位党组织批准后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是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组成部分。笫七十六条厅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对本系统范围内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所属单位开展的审计项目进行抽审。笫二节审计方式、内容及要求第七十七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第七十八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列分类进行:(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提升、调动、免职和离退休的领导干部,在离开现职岗位以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对任现职满三年以上的在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审计。(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专项经费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或者项目完成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第七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11)及分管专项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部门)经济职责,推动本单位(部门)和事业科学发展情况;(二)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及其效果;(三)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四)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重要经济事项的程序执行及其效果;(六)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七)国有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处置和保值增值情况;(八)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及重要投资项目的管理及效益情况;(九)单位(部门)有关经济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对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等;(十)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f-)遗留经济问题清理的处理情况;(十二)单位(部门)廉政建设和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三)上次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八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本级(或部门)的经济活动为主,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按照需要查证的经济活动涉及的范围追溯到其他年度,或延伸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审查本部门掌管经费、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应抽查下拨经费、物资使用情况及效果。对负责专项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审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对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近三年为重点,对审计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可以追溯审计以前年度。对领导干部执行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审计,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一)事实清楚。如实反映单位经济工作主要成绩与问题,以及审计对象和主要责任事实。(二)责任分明。分清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集体责任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