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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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开展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根据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省、市有关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新理念,宁缺毋滥;深入开展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根本改变我县砂石土矿“多、小、散、舌L、污、险”的现状,实现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推动全县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绿色可持续发展。二、整治目标(-)精减矿山数量。到2021年底,我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采矿权减少至21个,到2025年底减少至17个。其中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40%。(二)修复生态环境。严格矿山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全面修复矿山生态,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生产矿山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三)建设绿色矿山。新设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保留生产矿山应在2022年底前全面建成绿色矿山。(四)安全生产达标。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o大幅减少矿山现场作业人员,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三、主要任务(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上级下达的矿权控制数,严格按照湘自然资规(2019)6号和湘自然资办发(2019)103号文件精神及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科学编制县普通建筑砂石土矿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未在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不得设置矿权和办理相关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对专项规划中新设和扩界矿山与各类保护地、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等重叠制约因素,认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分析、论证,在“三调”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协调相关部门,统筹考虑。(二)关闭退出以下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1 .无证非法开采的;2 .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3 .对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水土保持验收不合格的,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4 .对非法占用林地,停产整顿仍整改不到位的;5 .自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6 .离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不足IOO米的,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不足50米的;7 .离周边生产生活设施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的;8 .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9 .位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4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10 .对有效期内未纳入专项规划保留矿山,且符合安全和环保条件,依法限期退此并予以适当补偿。(三)整合以下情形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L独立的同一山体内有2个及以上砂石土矿采矿权的,原则上整合保留成一个采矿权,其他采矿权予以注销;2 .专项规划划定的矿区内有2个及以上相邻砂石土矿的,整合保留成一个采矿权,其他采矿权予以注销。3 .间距少于300米且可以共用同一开采系统的相邻矿山。4 .鼓励符合单独保留条件的砂石土矿山整合同一山体内的落后小矿。(四)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新设矿山,保有储量应达到IOOO万吨以上,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保留矿山,保有储量须100万吨以上,且具备扩界潜能,扩界后保有储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吨以上,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同时须具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取得环保、安全许可,无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经查处整改到位等条件。出让价格,全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出让起始价不低于3元/吨。(五)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新设矿山、保留矿山要编制或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保留矿山必须进行提质改造,2022年底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六)规范矿证审批许可。储量规模大中型矿山(保有储量1000万吨以上)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小型及以下矿山由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日常动态监管及采矿权注销工作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新设采矿权计划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论证,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并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批准出让。(七)强化生态修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的,要采取覆土、截排水、复绿、稳固边坡等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历史遗留和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区,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其中关闭矿山由原采矿权人负责修复治理,县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关闭验收;开采主体存续的矿山,由采矿权人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生产矿山必须实行边开采、边修复治理。相关部门组织对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年度验收,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责令停止开采。(八)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县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依法打击无证开采、持过期证件开采、超深越界开采、环境违法、水土保持违法、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开采秩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林业等要求的矿山,相关部门应依法停产整顿或限期退出。同时公安部门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矿黑恶势力犯罪;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国家公职人员在矿山参股入股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自纠,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九)创新产业发展模式。一是积极引进大型矿业集团进入砂石产业,因地制宜布局和建设一批大中型砂石土矿山,并依托大中型矿山建设一批配套的大中型砂石骨料、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立一批砂石产业园区,积极推广“砂石+水泥或饰面石材”的发展模式,推动砂石相关产业的一体化经营。二是开展矿山土地综合利用。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宜整体开采的山体,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最大限度拓展土地修复利用新空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最新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将矿区治理与土地开发、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环境绿化等有机衔接,依照“宜耕则耕、宜地则地、宜景则景、宜林则林”的要求,科学规划空间功能。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刘久正任顾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钟宾同志任组长,雷小林、欧阳友谊、尹波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林业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二)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六个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尹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建国任办公室副主任,邹志华、刘海军、颜海战、罗平等同志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文件材料的上报下发和归档等工作。产业发展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科工局协助,负责对我县砂石土市场供需进行分析和预测,提供真实、有效的市场数据;做好县砂石土产业发展规划;税费清查组由县税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水利局协助,负责各砂石土矿的税费清查和追缴;关闭退出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科工局协助,负责对各砂石土矿山情况摸底。负责根据专项规划落实关闭退出矿山的关闭退出工作;负责关闭退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林地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管和验收;退出补偿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协助,负责退出补偿方案的制定和补偿资金拨付;维稳打击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信访局、各乡镇(街道)协助,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中信访隐患的排查、受理和协调,依法打击砂石土矿的涉黑涉恶和专项整治行动中阻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纪律检查组由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协助,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监察;负责调查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在砂石土矿山参股入股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积极履职、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在县政府下达矿山关闭决定后要及时地注(吊)销该矿山企业的相关证照。五、专项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与专项规划编制阶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和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县形成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使每个矿山企业知晓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关闭、限期退出和保留的标准,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专项规划编制单位要切实深入矿山实地进行广泛调研,摸清各矿山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编制出既符合县情又能充分考虑到“民生”的专项规划,并与“国土三调”和“国土空间规划”相统一。(二)第二阶段:关闭退出和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阶段。县政府根据专项规划对全县直接关闭和限期关闭砂石土矿下达关闭决定。关闭决定下达后,各被关闭矿山要立即停止一切采矿行为,限期拆除矿山的所有生产、生活设施,并对矿山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林地等按要求进行全面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书面向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环境恢复组对关闭矿山的关闭情况及恢复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根据相关职责和要求,责令矿山业主限期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到位为止。(三)第三阶段:全面验收与总结阶段。县政府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全县砂石土矿的专项整治情况对标对表,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对直接关闭和限期退出关闭矿山关闭不到位或恢复治理不到位的,责令进行整改,分门别类责任到单位,任务到人,限期整改到位。六、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砂石土矿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积极工作、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廉洁自律,不“索、拿、卡、要”。县两办督查室要加强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下设的各小组工作完成情况和履职情况的督查督办,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察,发现单位或个人有渎职失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不正当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