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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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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中地震局当政裒以上行政应圻26力注(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职责分工第二节行政复议申请第三节行政复议受理第四节行政复议审理第五节行政复议决定第三章行政应诉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机制,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地震局法治工作机构是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第四条中国地震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地震局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中国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各省级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急管理部转送的行政复议案件,属于前款规定的管辖范围的,中国地震局依照本办法办理。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组织案件调解;(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申请;(五)对被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对各省级地震局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七)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案卷归档、统计、分析、通报,组织行政夏议信息化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中国地宸局机关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内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地震局”)配合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交行政夏议答复书;(二)提供证据材料;(三)配合调查取证;(四)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及案件调解;(五)履行或协助履行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与行政复议相关职责。各内设机构、各省级地宸局对提交的行政复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全面性负责。第二节行政复议申请第八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九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中国地震局是被申请人;对各省级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各省级地震局是被申请人。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中国地震局不予受理。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中国地震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由2名以上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当场签名确认。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中国地震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认为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存在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或者对有关请求不予答复等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宸局不予公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中国地震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中国地震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中国地震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第三节行政复议受理第十六条中国地震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中国地震局的管辖范围;(七)中国地震局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中国地震局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中国地震局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国地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中国地宸局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中国地震局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中国地震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第四节行政复议审理第二十条中国地震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条中国地宸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有关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部门或单位印章:(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三)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四)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作出答复的日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第二十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第二十七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第二十九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出初步办理意见,由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讨论。第三十条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国地震局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中国地震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者中国地震局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中国地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中国地震局有权处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第五节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五条中国地宸局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中国地宸局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国地震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六条中国地宸局依法对行政协议争议、行政赔偿等事项进行审理,作出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七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国地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国地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中国地震局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中国地震局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中国地震局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在行政夏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第四十条中国地震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中国地震局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中国地震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有关省级地震局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省级地震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中国地震局。第四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有关省级地震局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中国地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中国地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中国地宸局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活动全部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案卷归档、移交工作。纳入行政夏议案卷归档的材料有:(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二)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相关证据材料;(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第三章行政应诉第四十五条中国地宸局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中国地震局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协助法治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应诉工作。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由中国地震局法治工作机构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即时转送法治工作机构。中国地震局法治工作机构接到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协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共同研究拟订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贲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第四十七条中国地宸局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中国地震局法治工作机构起草答辩状后,按照程序需要有关内设机构会签的,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第四十八条中国地震局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中国地震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建议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国地宸局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协调解决方案,经中国地震局负责人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第五十条中国地震局法治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认真研究,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按程序报请中国地震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决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第五十一条各省级地震局负责本单位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各省级地震局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中国地震局年度量化考核。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中国地宸局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省级地震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十三条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加强对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管理,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第五十四条中国地震局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总结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内设机构或有关省级地震局通报,指导督促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第五十五条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一)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二)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熨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四)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中国地宸局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由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处理。中国地震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各省级地震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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