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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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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docx

    关于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适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要“应给尽给”,对特殊成员界定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二)坚持法规与民主相结合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三)坚持依法与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只由少数人决定。(四)坚持县指导、乡领导、村组织实施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县产权办指导下,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由村组织实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设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以及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登记基准日作为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准日在册农业户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4 .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股权改革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5 .正在服刑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 .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7 .已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需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至本村)。8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依法判决随同其生活的子女。9 .因离婚将户籍迁回本村的原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依法判决随同其生活的子女。10 .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11 .本村村民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本村村民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2 .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13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14 .本集体经济组织离婚或丧偶的妇女未再婚,户籍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般应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籍迁至娘家的,一般应在娘家所在村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5 .离婚或丧偶妇女再婚,嫁到外村,户籍未迁出本村的,一般应在再婚嫁入村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6 .外嫁女丈夫及子女户籍(入赘男情形除外),随外嫁女都在原户籍所在地(娘家)村,如果经常生活在婆家的,一般随外嫁女一起确认为嫁入(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果以娘家所在村为经常居住地的,可以一起确认为原户籍所在地(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 .仍居住在本村的蓝印户口人员(93年、94年、95年买户口农转非的)。2 .仍居住本村的知青下放人员子女转非人员(50年代、60年代知识青年下放的人员的子女)。3 .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4 .有特殊情形,需经上级研判和民主票决和待定人员。5 .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6 .有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人员。(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 .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2 .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3 .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4 .已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5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且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本人及依法判决随其生活的子女。6 .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7 .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出国(境)人员。8 .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上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拥有集体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时,原集体成员身份随即消失。9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其他人员。四、成员的认定程序(-)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类别31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二)调查小组清查汇总成员资格认定明细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书面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成员资格认定由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支“两委”汇审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终榜公示。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五)必须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决定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 .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或理事会统一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2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3 .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方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议名单,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由表决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4 .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5 .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义务的,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违反上述程序或暗箱操作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结果无效。(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的复印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村支“两委”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后存入档案。(七)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宋坪林场)及县产权办备案。附件:L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附件1村绕体店济OKy成员资格认定修底表乡镇(场)村组序号户主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生月出年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户主确认签名认定缘由备注调查日期:调查人员:附件2困境体自涛OKy成资格认定公了表乡镇(场)村组公示时间:月日(第次公示)序号户主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性质认定缘由备注注:L注明公示起止时间;2.注明第几次(一、二、三)公示;3.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4.此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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