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794768       资源大小:13.97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辖区(含广阳、安次、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和单建式。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方式进行供应,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竖向高度应控制在地下空间3-30米(含30米)之内。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住建部门依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消防图纸审查等工作。市国防动员部门依职责负责地下空间涉及的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行政审批、交通、财政、水利、工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文广旅、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政府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资源综合普查并动态更新,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资源条件、地质环境、地震活动断层分布、文物分布、地下水位变化、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限制因素等进行调查与评价。普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国防动员等部11,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地下空间的普杳成果、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及时纳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地下空间信息共享和动态维护。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地下空间。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九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防动员、住建、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提出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监管要求的,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优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满足人民防空、防灾减灾需要。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地质水文、灾害影响等条件,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与市政设施及人防工程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已批准的地下人防工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纳入详细规划。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及空间管制、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内容,并就资源保护、人防、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作出要求。第十二条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第十三条详细规划应落实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景观以及大型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要求。单独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设施,配建商业不得分割转让。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条件,作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包括地下空间开发的范围、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相邻设施的连通要求等;明确供排水电气暖配置途径;分层开发利用的,还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设置要求。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随地上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涉及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分层的方式进行供应,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已设定产权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人防、防灾减灾、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工程,其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单建式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建设工程,其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租赁)方式取得。(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租赁):1 .原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2 .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存量地下国有建设用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3 .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4 .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5 .新建地下独立占地、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6 .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第十七条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1.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7 .根据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8 .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商务金融(办公)、旅游娱乐及经营性社会停车场等用途的,其出让(租赁)起始价负一层参照与其地表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20与确定,负二层参照地表的10%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9 .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用地进行改扩建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不收取土地价款。第十八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实施要求、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依法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人防、消防、抗震、防渗漏、防灾排涝、防治环境污染以及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相邻建筑连通、地上建设相衔接。第二十条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施工安全要求。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交通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安全。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章产权登记第二十四条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办理。第二十五条单建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首次登记。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首次登记,若地上部分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第二十六条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分层设立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宗地图上注明层次和标高范围。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标注“地下空间”,并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管护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地下空间进行日常管护,保障公共通道的畅通及消防、通风、照明、人防等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消防、人防、排涝、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要求。禁止擅自改动地下空间建筑结构及使用性质和用途。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管护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遇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向公众开放的地下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检交、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完好。第三十条平急两用的地下空间管护人应当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急时能迅速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并依法给予补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事项

    本文(《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